重要提醒:
1、保险购买成功与否,以保险公司实际生成保单为准!
2、投保前请阅读本页面内容及保险适用条款,并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释义”部分;
3、新冠隔离津贴除外责任:(1)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未出现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2)被保险人因“保险期限内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有其他同乘确诊或疑似病例”以外的原因而被集中隔离的;(3)被保险人没有被集中隔离,或者被要求居家隔离的;(4)其他保险条款约定的除外责任。
4、承保的交通工具搭乘确诊病例或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信息以各地市防疫工作指挥部门公布信息为准。理赔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被保险人身份证正反面、国内名下储蓄卡帐户信息;隔离证明(注明隔离原因)、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解除单(注明隔离起止日、集中隔离点名称),以上连个证明通常加盖地方卫健委或疫情防控指挥部印章。如加盖社区/街道委员会印章,或未注明隔离原因的,可出具公开渠道查询的与本事故相关且可证明事故原因的证明材料。
5、承保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
6、本产品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7、本产品须在航班起飞前投保;
8、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管管理机构的规定,除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外,若被保险人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其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其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9、本产品仅用在乘客购买单段境内航班时提供购买;
10、截止2021年三季度,阳光产险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17.50%,该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了监管要求
(1)明珠疫情隔离险
保障项目 | 保障金额 | 保险期间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内搭乘飞机、火车、轮船、营运汽车,因同乘旅客确诊新冠导致被保人被强制集中隔离 | 2000元/天,最高赔付RMB28,000元 | 航班计划起飞时间+24小时 |
航空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 | 300万 | |
航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 5万 |
(2)条款名称、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者报备文件编号:
备案条款名称 | 备案编号/批复文号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9332312021122327223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隔离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9331922022010573873 |
(3)本保险产品的销售服务方为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4)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
投保人、乘机人(即被保险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条款中责任免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且投保信息填写真实正确,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1)南航客服电话:40066-95539;
(2)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4006380380;
(3)承保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服务电话为:95510;
(4)承保公司分支机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山西、山东、天津、河北、重庆、广东、江苏、河南、云南、新疆、西藏、黑龙江、上海、深圳、青岛、辽宁、海南、广西、浙江、贵州、四川、青海、陕西、湖北、湖南、吉林、宁波、大连、甘肃、安徽、江西、福建、内蒙古、厦门、宁波36家分公司开业运营。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1)新冠疫情隔离津贴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以下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接受集中医学观察:
被保险人在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与确诊或疑似法定传染病病例密切接触而被集中医学观察,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集中医学观察津贴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项保险责任仅适用于集中医学观察,不包括居家医学观察。
(2)航空意外及医疗保障
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被保险人在搭乘南航安排的公共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及伤残,我们将一次性给付保险金。
航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由于发生航空意外产生的医疗费用,社保范围内合理医疗费用免赔额为零,给付比例100%,最高赔偿额为50,000元人民币。
(1)新冠疫情隔离津贴保障,下列情况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未出现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
(二)被保险人因“保险期限内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有其他同乘确诊或疑似病例”以外的原因而被集中隔离的;
(三)被保险人没有被集中隔离,或者被要求居家隔离的;
(四)其他保险条款约定的除外责任。
(2)意外伤害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14天至90周岁。
本产品每人同一保险期间限购一份,超出部分无效。
本保险提供电子保单,您可通过南航官方网站https://www.csair.com/cn/,服务大厅-保险服务栏目自助下载保险电子保单。
本保险提供电子发票,您可通过南航官方网站https://www.csair.com/cn/,服务大厅-保险服务栏目自助下载保险电子发票。
(1)南航网站服务专线:40066-95539。
(2)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4006380380。
(3)阳光财险全国客服电话:95510。
我司承诺会对乘机人(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等保密事项依法进行保障。
1、如您出险后第一时间拨打阳光财险客服热线95510报案处理,并交送相关理赔材料至保险公司。
2、理赔所需材料
(1)新冠疫情隔离津贴
隔离证明(注明隔离原因)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解除单(注明隔离起止日、集中隔离点名称)
以上两种证明通常加盖地方卫健委或疫情防控指挥部印章,如加盖社区/街道委员会印章,或未注明隔离原因的,可出具公开渠道查询的与本事故相关且可证明事故原因的证明材料。
(1)保单生效前,可以申请全额退保;
(2)如您申请退票,保费会随机票款一起退回;
(3)保险生效后,不得申请单独退保;
(4)如您的航班班次或者时间发生变更,导致即将搭乘的交通工具时间不在原保单保障期限内,超出原保单保障期限的交通工具将无法获得保障,您可以在保单生效前拨打95539申请退保。
特别说明:挂网资料内容与保险条款不一致的地方,以挂网资料展示内容为准。阳光疫情隔离险条款
保险经纪委托合同
感谢客户(以下简称“甲方”)委托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本合同是甲方与乙方订立的有效约定。乙方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甲方需享有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本合同条款与甲方的权益具有重大关系,请甲方在同意接受保险经纪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前确认,甲方已经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全部内容。甲方通过保险订单页面勾选/点击“已阅读并同意”、“同意合同条款”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合同,即表示甲方完全同意和接受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保险经纪人,代表或协助甲方处理保险相关事宜。
第二条:委托及服务具体事项如下: 1、协助甲方办理各项保险投保; 2、代收代付甲方的投保、退保保费; 3、为甲方提供保险期间内的保险咨询; 4、协助甲方处理期内保险索赔事宜。
第三条:争议处理 1、本合同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合同产生之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的,以乙方所在地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委托我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履行客户告知义务,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住所: 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63号高晟广场2栋5层01E1室
(三)许可证名称及编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编号269705000000800
(四)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人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经营区域: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
(六)联系方式: 4006380380
二、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并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在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三、请通过网页说明或向本公司客服人员了解《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等的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申报年龄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四、请关注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信息,在承保保险公司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购买保险,后续服务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足额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七、本公司不向客户收取费用,本公司可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
八、本公司及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如果您发现本公司从业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利益的行为,可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4006380380。
客户声明: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已经对投保相关的事项讲解清楚,本人/机构也对上述内容明确理解。
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