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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航空意外险

一、合作产品及服务信息

1、合作产品

产品名称

保障项目

保障额度

保险期间

航空意外险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

300万元

当次航班

 

航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意外医疗社保范围内药合理医疗费用免赔额为零,给付比例100%)

5万元

出行期间家庭财产保障(房屋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5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二者取高)

1万元

重要提醒:

1、保险保单及发票: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及电子发票,请点击 https://b2c.csair.com/B2C40/modules/services/insurance/apply.html 自助下载。

2、理赔请拨打阳光保险全国服务电话95510申请理赔。

3、保险购买成功与否,以保险公司实际生成保单为准!

4、本产品每位旅客同个航班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5、出行期间家财保障,承保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结构为钢混或砖混且用于自住的商品房,因保险条款所载明的原因发生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计算赔偿。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本保险不承保生产经营的房屋。

6、本产品投保年龄为14天至90周岁,71至9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的保险金额为上表所载金额的一半,保险费维持不变。

7、投保前请仔细阅读本页面关于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理赔流程等内容。

8、截止2023年三季度,阳光产险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0%,该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了监管要求。

2、保险期间:

自被保险人为搭乘保险单(或标注保险费金额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所载承保的单程航班(或承运人所安排的替代航班)而通过安全检查时;终止于该被保险人于其所搭乘的前述航班到达该航班目的地后,通过机场到达隔离区的一段时间。

3、保障内容:

(1)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

被保险人在搭乘南航安排的公共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及伤残,我们将一次性给付保险金。

(2)航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由于发生航空意外产生的医疗费用,社保范围内药合理医疗费用免赔额为零,给付比例100%,最高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

(3)旅行期间家财保障

承保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结构为钢混或砖混且用于自住的商品房内使用家用燃气设备、家用燃气器具过程中发生燃气事故,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并座落于保险单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以下简称“保险标的”),可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固定在墙壁或屋顶的灯具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1.家具;

2.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

3.床上用品、衣物、鞋帽、箱包、手表;

4.文体娱乐用品,具体包括文具、书籍、球具、棋牌、电子游戏设备、遥控汽车、航模、健身器具、野外旅行帐篷、攀岩用具等装备;

5.存放在室内的非机动车类代步车辆或工具;

6.燃气管道、设备、器具,包括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燃气用表、燃气管道和液化石油气罐。

4、免责条款

(1)航空意外身故及伤残

因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的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因抗拒依法采取的行政、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违反航空班机承运人关于安全管理规定;

(七)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的意外伤害;

(八)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猝死(包括不明原因的死亡);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感染的除外);

(十一)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二)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

(十三)恐怖袭击。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依法被采取行政、刑事强制措施期间、服刑期间或在逃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非因职业原因或器官移植原因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四)被保险人以驾驶人员、空乘人员等非乘客身份乘坐飞机期间;

(五)被保险人乘坐非经国家民航管理局批准的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以及医疗费用的支出,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依法被拘禁或服刑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2)航空意外伤害及医疗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因被保险人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造成的后果;

(二)被保险人因食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高原反应、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造成的伤害;

(三)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矫形、整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等);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五)被保险人一般身体检查、疗养、静养或心理治疗等非治疗性行为。

(3)旅行期间家庭财产

发生下列情形时,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城市燃气供应企业同意,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设备或器具的使用性质、变更使用地址;

(二)盗用、转供燃气或利用家用燃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第九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城市燃气供应企业同意,擅自安装、改装、拆卸或搬移燃气设备、器具、管道,私自拆修、改换钢(气)瓶的瓶阀、调压器;

(二)自行倒灌钢(气)瓶内液化石油气、倾倒排放钢(气)瓶内残液;

(三)采用任何方式加热、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气)瓶;

(四)使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生产、销售和未经检验合格的钢(气)瓶、燃气设备、器具及管道;

(五)其他违反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相关规定的行为导致发生的燃气事故;

(六)燃气管道、设备、器具正在进行维修或调试期间发生燃气事故;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员、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八)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九)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十)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十一)包括自然灾害在内的各类自然现象引起的燃气事故;

(十二)燃气事故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

第十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间接损失;

(二)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三)根据本保险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第十一条其他不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常见问答:

1、购买本保险产品是否有投保年龄的限制?

有,被保险人必须是年龄14天至90周岁的南航乘客。

2、请问我是否必须指定保单受益人?

购买保险时,如被保险人未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将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身故保险金外,其它保险金均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本人。

3、如果发生机票改签及变更,本保险应如何处理?

购保后,个别旅客变更升舱、签转时,旅客无需操作任何变更工作,承保的航班会自动变更为改签后的航班。

4、我应怎样申请航空意外身故伤残/医疗费用的赔偿?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正本原件或其它保险凭证原件(如因飞机失事导致相关资料丢失,可不提供);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公安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遗体殡葬证明;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正本原件或其它保险凭证原件;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医疗费用结算单;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任何第三方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应提供前述赔付单位的医疗费用分割单或医疗费用结算证明或其他法定证明材料;

(四)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5、理赔特别提示

(1)服务咨询:发生保险事故时请第一时间拨打阳光保险客服电话95510,便于专业人员能协助旅客快速有效完成理赔。

(2)承保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航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机场接驳客车以及其他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航空公司安排的巴士。

(3)本保险不承保任何直接前往阿富汗、古巴、刚果民主共和国、伊拉克、利比里亚、苏丹、叙利亚,或在上述国家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4)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5、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如何提供账号?

请您拨打保险公司客户电话95510-转案件-2进行登记。

若使用《户口本》,则提供主页、被保险人页、监护人页;若提供身份证,则提供儿童《出生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正反面。

6、责任免除

详见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的内容。

三、其他说明

1、备案信息:

(1)条款名称、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者报备文件编号:

备案条款名称

备案编号/批复文号

阳光财险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A款条款

C00009332312022011100681

阳光财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C00009332522023021426143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用燃气事故财产损失保险(2022版)条款

C00009332112022050778411

(2)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

投保人、乘机人(即被保险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条款中责任免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且投保信息填写真实正确,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2、服务电话:

(1)南航客服电话:40066-95539;

(2)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4006380380;

(3)承保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服务电话为:95510;

(4)承保公司分支机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山西、山东、天津、河北、重庆、广东、江苏、河南、云南、新疆、西藏、黑龙江、上海、深圳、青岛、辽宁、海南、广西、浙江、贵州、四川、青海、陕西、湖北、湖南、吉林、宁波、大连、甘肃、安徽、江西、福建、内蒙古、厦门、宁波36家分公司开业运营。

3、产品销售范围:

全国区域内销售。

4、保单查询及验真途径:

(1)南航网站服务专线:40066-95539。

(2)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4006380380。

(3)阳光财险全国客服电话:95510。

5、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6、旅客信息保密保障:

我司承诺会对乘机人(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等保密事项依法进行保障。

四、保险条款下载

上述内容仅提供产品概要介绍,不构成保险合同一部分,详细内容请参阅保险合同及条款,并以其规定为准。《阳光航空意外险保险条款》

五、以下含客户告知书,请投保旅客认真阅读!!

保险经纪委托合同

感谢客户(以下简称“甲方”)委托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本合同是甲方与乙方订立的有效约定。乙方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甲方需享有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本合同条款与甲方的权益具有重大关系,请甲方在同意接受保险经纪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前确认,甲方已经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全部内容。甲方通过保险订单页面勾选/点击“已阅读并同意”、“同意合同条款”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合同,即表示甲方完全同意和接受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保险经纪人,代表或协助甲方处理保险相关事宜。

第二条:委托及服务具体事项如下:1、协助甲方办理各项保险投保; 2、代收代付甲方的投保、退保保费; 3、为甲方提供保险期间内的保险咨询; 4、协助甲方处理期内保险索赔事宜。

第三条:争议处理1、本合同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合同产生之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的,以乙方所在地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委托我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履行客户告知义务,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63号高晟广场3栋5层01E59室

(三)许可证名称及编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编号269705000000800

(四)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人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经营区域: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

(六)联系方式:4006380380

二、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并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在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三、请通过网页说明或向本公司客服人员了解《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等的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申报年龄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四、请关注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信息,在承保保险公司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购买保险,后续服务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足额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七、本公司不向客户收取费用,本公司可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

八、本公司及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如果您发现本公司从业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利益的行为,可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4006380380。

客户声明: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已经对投保相关的事项讲解清楚,本人/机构也对上述内容明确理解。

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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