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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境内旅行险

一、合作产品及服务信息

1、合作产品

(1)平安南航境内旅游险(互联网)

保障类型 保障项目 保障额度
境内旅游意外 旅行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 60万
旅行意外和急性病住院津贴 100元/天
旅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免赔额100元) 6万
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 40万
飞机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 200万
急性病身故或全残 15万
境内紧急医疗救援服务 医疗运送和送返 10万
遗体/骨灰送返/丧葬费用 5万
亲属慰问探访 4000元
个人保障 第三者责任(免赔额500元) 5万
家庭财产基础损失 5000元
银行卡、支票盗抢 5000元

重要提醒:

1、保险保单及发票: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及电子发票,请点击 https://b2c.csair.com/B2C40/modules/services/insurance/apply.html 自助下载。

2、理赔申请:请拨打平安保险全国服务电话95511申请理赔。

3、本保障计划承保高风险运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等活动。

4、高原反应、猝死属于疾病事故,保险单中意外责任保障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5、本保单只承担年龄在0-90周岁(含)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不承担90周岁以上人员的保险责任。61-80周岁(含)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的保险金额为保单所载金额的50%,81-90周岁(含)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的保险金额为保单所载金额的25%。

6、本产品每位旅客同个航班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7、保险购买成功与否,以保险公司实际生成保单为准!

8、本保单意外医疗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00元后按100%赔付(不含自费药),住院津贴每日赔偿限额100元,最高赔偿天数90天,第三者责任险免赔额500元。

9、投保前请阅读本页面内容及保险适用条款,并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释义”部分。

10、平安保险24小时全球援助热线: +86 755 95511。为了使您出险后尽快得到救援,请务必第一时间拨打热线报案,以便保险公司和救援公司尽快为您提供医疗救援服务。若未拨打救援热线报案而自行处理,将可能无法理赔。

11、截止2023年第三季度,平安产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20.7%,满足监管要求。平安产险公司最近一期的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BBB。

2、保障内容简要介绍

(1)旅行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2)旅行意外和急性病住院津贴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严重急性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十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或诊断之日起180日内的合理住院天数,按保险单载明的每日给付金额给付旅行住院津贴保险金。

(3)旅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如投保人与保险人对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另有约定,可在保险单中进行载明。

(4)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参加高风险运动期间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根据主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保障计划承保高风险运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等活动。

(5)飞机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飞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以、“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事故对应的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飞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事故对应的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6)急性病身故或全残

被保险人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急性病身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造成主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第一级之一者,保险人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急性病全残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7)境内紧急医疗救援服务

(一)医疗运送和送返

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事故发生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救援服务机构将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我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二)遗体/骨灰送返

被保险人在非常住地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事发当地实际情况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亲属指定的地点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遗体/骨灰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我公司承担的此项费用总数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服务限额为限。

(三)当地安葬/丧葬费

被保险人在非常住地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在事发当地安葬被保险人。我公司承担安葬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服务限额为限。

(四)亲属慰问探访

被保险人经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地的预计住院时间超过八(8)日(不包括8日),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住院地点探视,我公司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船票、火车票、汽车票或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服务限额为限。

(8)第三者责任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过失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下列情形中的一项或多项的,对于依照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应向该第三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

(二)第三者财产直接损失。

(9)家庭财产基础损失

(一)房屋装修;

(二)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台式电脑)和文体娱乐用品;

(三)家具;

(四)服装、床上用品;

(五)其他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10)银行卡、支票盗抢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携带的银行卡、支票在旅行期间丢失、遭盗窃、抢劫、抢夺,且因此有非授权人在下列情形中使用被保险人银行卡或支票的,对于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赔偿银行卡支票盗抢保险金,且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使用银行卡或支票在银行柜台提现或转账;

(二)使用银行卡在自动柜员机提现或转账;

(三)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购物。

被保险人应当在发现银行卡或支票丢失、盗窃、抢劫和抢夺后二十四小时内做挂失或冻结处理。对于因被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述义务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单变更及退保

(1)客票发生退票时,自动退保;

(2)可在客票未使用前申请单独退保;退保咨询电话:95539;

(3)保险生效后,不予退保。

二、保险理赔

(1)平安保险24小时全球援助热线: +86 755 95511。为了使您出险后尽快得到救援,请务必第一时间拨打热线报案,以便保险公司和救援公司尽快为您提供医疗救援服务。若未拨打救援热线报案而自行处理,将可能无法理赔。

(2)如您出险后不需要医疗救援服务,请第一时间拨打平安保险客服热线95511报案处理,并递交相关理赔材料至保险公司。

(3)理赔所需材料

各项保险责任均需提供索赔资料 保险金申请书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保险单原件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旅行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 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若为境外出险,需提供事故发生地使领馆出具的包含死亡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如本保险合同要求的死亡证明可证明死亡原因的,可用死亡证明;否则,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司法鉴定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死因鉴定报告;
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旅行凭证,须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查验;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旅行意外和急性病住院津贴/旅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释义医院出具的病历、住院证明、发票收据等;
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旅行凭证,须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查验;
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 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若为境外出险,需提供事故发生地使领馆出具的包含死亡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如本保险合同要求的死亡证明可证明死亡原因的,可用死亡证明;否则,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司法鉴定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死因鉴定报告;
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旅行凭证,须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查验;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飞机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 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如本保险合同要求的死亡证明可证明死亡原因的,可用死亡证明;否则,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司法鉴定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死因鉴定报告;
由承运人或交通安全部门提供的意外事故证明;
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书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
由承运人或交通安全部门提供的意外事故证明;
急性病身故或全残 被保险人死亡的,应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以及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若为境外出险,需提供事故发生地使领馆出具的的包含死亡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全残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医疗运送和送返 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医疗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遗体/骨灰送返/丧葬费用
亲属慰问探访
相关费用(如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丧葬费用等)的正式发票或有效收据;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如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记录及主治医师出具的病重和预计住院时间的证明等;
第三者责任(免赔额500元) 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损失、费用凭证与项目明细;
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家庭财产基础损失 事故证明书;
财产损失清单和发票(或其他保险人认可的财产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刷卡记录,网络购买记录等);
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有效旅行凭证;
银行卡、支票盗抢 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发行机构出具的载有因丢失、盗窃、抢劫和抢夺发生的银行卡或支票提款或刷卡记录的对账单;

三、其他说明

1、备案信息:

(1)条款名称、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者报备文件编号:

条款名称 备案文件编号
平安产险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 C00001732312021121623133
平安旅行附加住院津贴保险 C00001731922018030601252
平安产险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 C00001732322021120306513
平安产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 C00001732312021120910133
平安附加旅行期间急性病身故或全残保险 C00001731922019121304041
平安附加旅行期间个人责任保险 C00001730922020050900202
平安附加旅行期间家庭财产保险 C00001732122018091112702
平安旅行附加银行卡、支票盗抢保险 C00001732122018030601322

(2)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

投保人、乘机人(即被保险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条款中责任免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且投保信息填写真实正确,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2、服务电话:

(1)南航客服电话:40066-95539;

(2)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4006380380;

(3)承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服务电话为:95511

(4)承保公司分支机构在北京、天津、山东、四川、广东、江苏、广西、贵州、云南、安徽、大连、西藏、宁夏、新疆、甘肃、辽宁、内蒙古、山西、吉林、青海、重庆、陕西、上海、黑龙江、河北、宁波、河南、江西、苏州、湖南、青岛、佛山、海南、湖北、东莞、唐山、深圳、厦门、浙江、福建、无锡、温州等地设有42家分支机构。

3、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免责条款

详见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

5、保单查询及验真途径:

(1)南航网站服务专线:40066-95539。

(2)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4006380380。

(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客服电话:95511。

6、旅客信息保密保障:

我司承诺会对乘机人(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等保密事项依法进行保障。

7、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保险条款下载

特别说明:挂网资料内容与保险条款不一致的地方,以挂网资料展示内容为准。

《平安南航境内旅游险(互联网)保险条款》

五、客户个人信息授权和共享条款

第一条平安产险如何收集和使用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本协议中专业名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定义保持一致。平安产险基于向投保人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之必要,需要收集:1)由投保人主动向我们提供;2)由投保人使用我们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过程中自动生成;或者3)我们经由投保人授权同意或者我们履行法律义务所需向第三方收集、查询、获取的以下个人信息,并基于以下特定目的范围内处理这些个人信息。

请投保人注意,投保人除需提交作为投保人的必要个人信息之外,平安产险可能还需要由投保人提交由于保险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殊性所需的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的个人信息。请投保人确保,在投保人向我们提供关联个人的个人信息前,已经获得了由我们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效同意。具体而言:

1. 为了识别、验证和确定投保人的真实身份、确定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状况,平安产险需要收集投保人的个人基本资料,包括姓名、电子邮箱、生日;投保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身份证影印件;银行账户信息(开户行、账号)。

第1条所涉个人信息将用于与投保人订立或者续签保险合同、履行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包括在订立或者续签保险合同前判断投保人是否符合投保条件、完成保险合同的签署,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投保人取得必要的联系,以及对投保人进行保后管理或者向投保人追索到期债务等必要情形。

2. 为了履行保险公司对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法定义务,平安产险或其授权保险机构或第三方平台将在对投保人开展电话或者互联网销售业务时,将电话通话、网页浏览点击的过程进行全程录音或者记录投保人的浏览点击日志数据,并相应备份存档;在对投保人开展现场销售时,基于前述法定义务,还需要收集投保人的人脸面部特征信息。平安产险将采取充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妥善保存投保人的个人信息,并仅在接受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监管时向主管部门提供上述记录,而不会用作其他用途。

3. 为了履行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法定义务,提高风险监测与识别处置能力,平安产险需要收集投保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包括开户行、账户名称)。

4. 为判断是否符合投保条件,完成保险合同签署所必需,根据投保人投保的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投保人需要提供如下信息:

a) 人身险:投、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地址、联系方式、证件号码等);投保健康险时,投保人还需要提供投保人的健康情况材料并授权我们从第三方查询和收集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从健康管理服务提供方、医疗机构处查询和收集投保人的健康状况、就医记录等个人信息。

b) 其他财产险:投、被保险人信息(包括姓名、地址、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职业类别等)、投保信息(包括投保金额、财产标的等)。

5. 投保人知悉并理解,当投保人申请或者接受平安产险提供的保险产品或者服务时,为了确保交易安全,建立投保人的客户档案,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我们可能基于投保人的授权向我们的关联公司间接收集投保人的部分个人基本资料和个人身份信息,以确认和核验投保人作为平安产险客户的真实身份,补充丰富投保人作为平安产险的客户资料,并在投保人主动选择或者接受时提供投保人所需要的定制化产品和服务。

6. 例外情形

我们在以下情形中收集、使用投保人的以下个人信息无需征得投保人的授权同意:

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3)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4)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依法维护投保人或其他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所必需的;

5)投保人自行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已经向社会公众公开,且我们仅在合理范围内处理的;

6)从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的;

7)根据投保人的要求与我们签订和履行投保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的;

8)用于维护我们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安全稳定运行所必需的,例如发现、处置网络运营平台的故障;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平安产险如何委托处理、共享或者对外提供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为更好地向投保人提供相关保险产品服务及投保人权益,平安产险将基于以下特定目的,委托技术和数据分析服务提供商或者其他合作第三方处理投保人的以下特定个人信息:

1. 当投保人申请或者接受平安产险提供的保险产品或者服务时,为了帮助我们提升核保模型的精度与准确性,提高保险风险内控水平、完善风控模型,我们需要将投保人的个人信息委托我们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提供商进行测试分析、建模研究和效果分析,以确保向投保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 当投保人申请理赔报案服务时,为了向投保人履行提供出险和理赔合同义务,并顺利完成理赔支付,平安产险将委托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咨询公司、鉴定检测机构、残值服务商或者共保公司提供事故现场出险、事故定损评估或鉴定等技术性服务,他们可能会基于理赔服务所必要,接受平安产险的委托处理、分析和使用投保人接受理赔服务相关的部分个人信息。

3. 基于向投保人提供平安产险各项产品或者服务、履行法定义务所必要,平安产险委托服务提供商或者其他合作第三方提供技术和专业服务的必要情形。

除上述外,以下情况中平安产险可能将共享或者对外提供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1. 当投保人申请或者接受平安产险与其他保险公司所共同提供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共保产品”)或再保险服务时,平安产险需要依据本协议收集的个人信息与提供共保产品或者服务或再保险服务的其他保险公司共享(提供共保产品或者服务或再保险服务的其他保险公司的名称、联系方式请见本协议的主合同),以向投保人提供由平安产险和其他保险公司共同提供的保险产品或者服务或再保险服务。

2. 当投保人在理赔阶段遇及因事故纠纷或保险争端解决、行政执法或者司法诉讼等,平安产险或将基于相关主管部门、公安司法部门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将基于推进保险服务相关争议解决的需要,将投保人的部分个人信息提供给前述有权机关,以实现相应的行政司法要求和纠纷解决需求。

3. 根据投保人投保的保险产品,我们可能会向投保人提供与保险合同相关服务,如道路救援服务、健康管理服务等,具体服务形式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为提供此类服务,我们可能需要投保人提供与使用服务相关的信息并授权我们共享给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以使投保人获得更好的客户体验。具体内容以投保人后续使用第三方服务时的单独授权条款为准。

请投保人注意,根据相关可适用的法律法规,以下情形中,平安产险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投保人个人信息无需事先征得投保人的授权同意:

a) 与平安产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相关的,如根据有关监管规定,将与投保人申请或使用我们的产品、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投保人的其他相关信息向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监管信息系统等有权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报送信息的;

b) 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c) 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d) 与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e) 出于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其授权同意的;

f) 投保人及关联个人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个人信息;

g) 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第三条平安产险如何存储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平安产险将在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内留存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平安产险将依照法律要求和行业惯例,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如将个人信息去标识化、脱敏存储和加密传输,设置公司内部系统访问权限隔离,采纳调取访问客户信息前的授权审批管理,以及对系统用户权限进行定期监督审计等,以预防任何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篡改、丢失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等安全事件的发生。我们将针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等对投保人的个人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就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是否合法、正当、必要,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适应等事项,开展事前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予以保存。

第四条投保人如何行使个人信息权利

如投保人有以下需求,可通过平安官网、“平安好车主”“平安好生活”“企业宝”APP在线客服或拨打95511热线与我们联系,我们已经建立客户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我们将在收到投保人的申请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尽快作出答复。

1. 查阅、复制、更正或者补充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有权请求平安产险删除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a) 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b) 平安产险停止向投保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

c) 基于同意处理个人信息,且投保人已主动撤回同意;

d) 平安产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e)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本协议中经由投保人同意而收集的个人信息及其处理活动,投保人可以向平安产险要求撤回前述授权。但请投保人同时留意,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4. 要求平安产险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5. 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对投保人的个人信息进行生前安排。根据相关法律要求,投保人的近亲属可以基于其合法、正当利益,通过本协议中公布的联系方式要求对投保人生后的个人信息行使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但投保人通过本条中的方式告知投保人另有安排的除外。

六、以下含客户告知书,请投保旅客认真阅读!!

保险经纪委托合同

感谢客户(以下简称“甲方”)委托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本合同是甲方与乙方订立的有效约定。乙方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甲方需享有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本合同条款与甲方的权益具有重大关系,请甲方在同意接受保险经纪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前确认,甲方已经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全部内容。甲方通过保险订单页面勾选/点击“已阅读并同意”、“同意合同条款”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合同,即表示甲方完全同意和接受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保险经纪人,代表或协助甲方处理保险相关事宜。

第二条:委托及服务具体事项如下:1、协助甲方办理各项保险投保; 2、代收代付甲方的投保、退保保费; 3、为甲方提供保险期间内的保险咨询; 4、协助甲方处理期内保险索赔事宜。

第三条:争议处理1、本合同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合同产生之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的,以乙方所在地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委托我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履行客户告知义务,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63号高晟广场3栋5层01E59室

(三)许可证名称及编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编号269705000000800

(四)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人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经营区域: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

(六)联系方式:4006380380

二、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并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在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三、请通过网页说明或向本公司客服人员了解《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等的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申报年龄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四、请关注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信息,在承保保险公司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购买保险,后续服务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足额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七、本公司不向客户收取费用,本公司可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

八、本公司及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如果您发现本公司从业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利益的行为,可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4006380380。

客户声明: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已经对投保相关的事项讲解清楚,本人/机构也对上述内容明确理解。

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