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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国内新冠保障险

重要提醒:

1、保险购买成功与否,以保险公司实际生成保单为准!

2、投保前请阅读本页面内容及保险适用条款,并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释义”部分

3、本产品传染病身故责任保障被保险人在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内搭乘指定航班,在保险期限结束后7天内首次确诊新冠,并因此次疾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给付特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危重型传染病责任保障被保险人在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内搭乘指定航班,在保险期限结束后7天内首次确诊新冠,并达到规定的危重型疾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给付特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传染病住院津贴责任保障被保险人在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内搭乘指定航班,在保险期限结束后7天内首次确诊新冠并住院治疗的,向被保险人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特定疾病住院津贴。(免赔3天)

4、本产品航空意外、银行卡盗刷仅保障旅客搭乘指定航班期间发生的事故,传染病责任仅保障旅客搭乘指定航班期间或航班到达后7天内的事故;

5、投保后,保单指定的航班变更、舱位等级变化、航班签转(南航代码共享航班)时,承保的航班会自动变更为改签后的航班,如被保人未搭乘保单指定航班或变更后的航班的,本产品不予承保。

6、承保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

7、本产品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8、本产品须在航班起飞前投保;

9、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管管理机构的规定,除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外,若被保险人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其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其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10、本产品仅用在乘客购买境内航班时提供购买;

11、截止2022年第3季度,我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1.7%,满足监管要求。我公司最近一期的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BBB。

 

一、合作产品及服务信息

1、合作产品

(1)平安南航特定疾病守护保险(互联网)

保险责任 保额 保障内容 保险期间
航空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 300万 航空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 单次航班
航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5万 航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意外医疗社保伤害医疗5万范围内药合理医疗费用免赔额为零,费用给付比例100%)
传染病身故 30万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内搭乘指定航班,在保险期限结束后7天内首次确诊新冠,并因此次疾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给付特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
危重型传染病 10万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内搭乘指定航班,在保险期限结束后7天内首次确诊新冠,并达到规定的危重型疾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给付特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
传染病住院津贴 300元/天,最高90天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内搭乘指定航班,在保险期限结束后7天内首次确诊新冠并住院治疗的,向被保险人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特定疾病住院津贴。(免赔3天)
银行卡盗刷 20万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内搭乘指定航班期间,若由于本产品平安银行卡盗刷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责任免除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银行卡被他人盗刷、盗用、复制,对被保险人为此遭受的资金损失,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条款名称、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者报备文件编号

备案条款名称 备案编号/批复文号
平安产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 C00001732312021120910133
平安产险特定危重型传染病保险(互联网版) C00001732612021120909223
平安产险附加特定传染病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版) C00001732522022072500071
平安银行卡盗刷保险条款 C00001732112019121811652

(3)本保险产品的销售服务方为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4)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

投保人、乘机人(即被保险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条款中责任免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且投保信息填写真实正确,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2、服务电话:

(1)南航客服电话:40066-95539;

(2)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4006380380;

(3)承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服务电话为:95511

(4)承保公司分支机构在北京、天津、山东、四川、广东、江苏、广西、贵州、云南、安徽、大连、西藏、宁夏、新疆、甘肃、辽宁、内蒙古、山西、吉林、青海、重庆、陕西、上海、黑龙江、河北、宁波、河南、江西、苏州、湖南、青岛、佛山、海南、湖北、东莞、唐山、深圳、厦门、浙江、福建、无锡、温州等地设有42家分支机构。

3、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障内容简要介绍

(1)航空意外及医疗保障

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被保险人在搭乘南航安排的公共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及伤残,我们将一次性给付保险金。

航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由于发生航空意外产生的医疗费用,社保范围内合理医疗费用免赔额为零,给付比例100%,最高赔偿额为50,000元人民币。

(2)特定传染病身故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内搭乘指定航班,在保险期限结束后7天内经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 首次确诊新冠,并因此次疾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特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特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危重型传染病保障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内搭乘指定航班,在保险期限结束后7天内经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 首次确诊新冠,并因此次疾病达到国家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或其他权威机构规定的危重型疾病的(如对危重型疾病另有约定的,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保险人给付特定传染病危重型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4)传染病住院津贴保障特定传染病身故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内搭乘指定航班,在保险期限结束后7天内经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 首次确诊新冠,并因此次疾病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每次住院发生的合理住院天数扣除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住院免赔天数后,乘以保险单载明的特定疾病住院津贴日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特定疾病住院津贴。

(5)银行卡盗刷

保险期间内,若由于本条款第六条约定责任免除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银行卡被他人盗刷、盗用、复制,对被保险人为此遭受的资金损失,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5、免责条款

(1)航空意外及医疗保障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2)传染病身故/危重型传染病保障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以及首次投保保险期间开始后保险单载明等待期内:

1.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传染病;

2.疑似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传染病;

3.因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而被隔离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未经释义医院确诊感染法定传染病的;

(七)确诊罹患非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传染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3)传染病住院津贴保障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相关疫情防控法律法规、行政条令条例;

(三)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四)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五) 被保险人未经释义医院确诊;

(六)既往症及其并发症;

(七)妊娠(含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等待期内出现疾病、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等待期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导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十)被保险人确诊罹患的疾病,不属于保险单载明类型的特定传染病。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4)银行卡盗刷

(一)被保险人的银行卡在借给他人使用期间遭受的资金损失;

(二)在没有被胁迫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向他人透露账号及密码导致的资金损失;

(三)被他人诈骗,或他人以诈骗手段获取被保险人的银行卡账号、密码或其他信息后实施盗窃行为导致的资金损失;

(四)第三方支付余额账户中的资金损失;

(五)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失发生之时起,七十二小时以内(含)没有挂失或冻结银行卡;

(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资金损失

6、投保年龄:

14天至90周岁。

7、投保份数限制:

本产品每人同一保险期间限购一份,超出部分无效。

8、保单形式:

本保险提供电子保单,您可通过 https://b2c.csair.com/B2C40/modules/services/insurance/apply.html 自助下载保险电子保单。

9、保险发票形式:

本保险提供电子发票,您可通过 https://b2c.csair.com/B2C40/modules/services/insurance/apply.html 自助下载保险电子发票。

10、保单查询及验真途径:

(1)南航网站服务专线:40066-95539。

(2)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4006380380。

(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客服电话:95511。

11、旅客信息保密保障:

我司承诺会对乘机人(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等保密事项依法进行保障。

 

二、保险理赔

1、如您出险后第一时间拨打平安保险客服热线95511报案处理,并交送相关理赔材料至保险公司。

2、理赔所需材料

各项保险责任均需提供索赔资料 保险金申请书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传染病身故 由释义医院出具的对被保险人的特定传染病、特定传染病危重型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历、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被保险人身故的,还应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如本保险合同要求的死亡证明可证明死亡原因的,可用死亡证明;否则,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司法鉴定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死因鉴定报告;
危重型传染病
传染病住院津贴 由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对被保险人的特定传染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诊断证明书相关的医嘱单,住院清单,入、出院小结,治疗病程;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银行卡盗刷 资金损失的证明材料,如发卡行出具的损失金额、损失原因证明,与损失资金相关的交易记录和流向记录等材料;
账户挂失或冻结时间证明;
公安机关证明:若实际损失金额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下(含三万元),需提供报案证明或报案回执;若实际损失金额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三万元),需提供立案证明。所有证明均需明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重要的案件构成要素。
 

三、保单变更及退保

(1)保单生效前,可以申请全额退保;

(2)如您申请退票,保费会随机票款一起退回;

(3)保险生效后,不得申请单独退保;

(4)投保后,保单指定的航班变更、舱位等级变化、航班签转(南航代码共享航班)时,承保的航班会自动变更为改签后的航班,如被保人未搭乘保单指定航班或变更后的航班的,本产品不予承保。

 

四、保险条款下载

特别说明:挂网资料内容与保险条款不一致的地方,以挂网资料展示内容为准。

《平安南航特定疾病守护保险》

 

五、客户个人信息授权和共享条款

第一条平安产险如何收集和使用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本协议中专业名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定义保持一致。平安产险基于向投保人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之必要,需要收集:1)由投保人主动向我们提供;2)由投保人使用我们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过程中自动生成;或者3)我们经由投保人授权同意或者我们履行法律义务所需向第三方收集、查询、获取的以下个人信息,并基于以下特定目的范围内处理这些个人信息。

请投保人注意,投保人除需提交作为投保人的必要个人信息之外,平安产险可能还需要由投保人提交由于保险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殊性所需的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的个人信息。请投保人确保,在投保人向我们提供关联个人的个人信息前,已经获得了由我们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效同意。具体而言:

1. 为了识别、验证和确定投保人的真实身份、确定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状况,平安产险需要收集投保人的个人基本资料,包括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生日;投保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身份证影印件;银行账户信息(开户行、账号)。

第1条所涉个人信息将用于与投保人订立或者续签保险合同、履行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包括在订立或者续签保险合同前判断投保人是否符合投保条件、完成保险合同的签署,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投保人取得必要的联系,以及对投保人进行保后管理或者向投保人追索到期债务等必要情形。

2. 为了履行保险公司对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法定义务,平安产险或其授权保险机构或第三方平台将在对投保人开展电话或者互联网销售业务时,将电话通话、网页浏览点击的过程进行全程录音或者记录投保人的浏览点击日志数据,并相应备份存档;在对投保人开展现场销售时,基于前述法定义务,还需要收集投保人的人脸面部特征信息。平安产险将采取充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妥善保存投保人的个人信息,并仅在接受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监管时向主管部门提供上述记录,而不会用作其他用途。

3. 为了履行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法定义务,提高风险监测与识别处置能力,平安产险需要收集投保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包括开户行、账户名称)。

4. 为判断是否符合投保条件,完成保险合同签署所必需,根据投保人投保的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投保人需要提供如下信息:

a)人身险:投、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地址、联系方式、证件号码等);投保健康险时,投保人还需要提供投保人的健康情况材料并授权我们从第三方查询和收集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从健康管理服务提供方、医疗机构处查询和收集投保人的健康状况、就医记录等个人信息。

b)其他财产险:投、被保险人信息(包括姓名、地址、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职业类别等)、投保信息(包括投保金额、财产标的等)。

5. 投保人知悉并理解,当投保人申请或者接受平安产险提供的保险产品或者服务时,为了确保交易安全,建立投保人的客户档案,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我们可能基于投保人的授权向我们的关联公司间接收集投保人的部分个人基本资料和个人身份信息,以确认和核验投保人作为平安产险客户的真实身份,补充丰富投保人作为平安产险的客户资料,并在投保人主动选择或者接受时提供投保人所需要的定制化产品和服务。

6. 例外情形

我们在以下情形中收集、使用投保人的以下个人信息无需征得投保人的授权同意:

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3)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4)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依法维护投保人或其他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所必需的;

5)投保人自行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已经向社会公众公开,且我们仅在合理范围内处理的;

6)从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的;

7)根据投保人的要求与我们签订和履行投保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的;

8)用于维护我们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安全稳定运行所必需的,例如发现、处置网络运营平台的故障;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平安产险如何委托处理、共享或者对外提供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为更好地向投保人提供相关保险产品服务及投保人权益,平安产险将基于以下特定目的,委托技术和数据分析服务提供商或者其他合作第三方处理投保人的以下特定个人信息:

1. 当投保人申请或者接受平安产险提供的保险产品或者服务时,为了帮助我们提升核保模型的精度与准确性,提高保险风险内控水平、完善风控模型,我们需要将投保人的个人信息委托我们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提供商进行测试分析、建模研究和效果分析,以确保向投保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 当投保人申请理赔报案服务时,为了向投保人履行提供出险和理赔合同义务,并顺利完成理赔支付,平安产险将委托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咨询公司、鉴定检测机构、残值服务商或者共保公司提供事故现场出险、事故定损评估或鉴定等技术性服务,他们可能会基于理赔服务所必要,接受平安产险的委托处理、分析和使用投保人接受理赔服务相关的部分个人信息。

3. 基于向投保人提供平安产险各项产品或者服务、履行法定义务所必要,平安产险委托服务提供商或者其他合作第三方提供技术和专业服务的必要情形。

除上述外,以下情况中平安产险可能将共享或者对外提供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1. 当投保人申请或者接受平安产险与其他保险公司所共同提供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共保产品”)或再保险服务时,平安产险需要依据本协议收集的个人信息与提供共保产品或者服务或再保险服务的其他保险公司共享(提供共保产品或者服务或再保险服务的其他保险公司的名称、联系方式请见本协议的主合同),以向投保人提供由平安产险和其他保险公司共同提供的保险产品或者服务或再保险服务。

2. 当投保人在理赔阶段遇及因事故纠纷或保险争端解决、行政执法或者司法诉讼等,平安产险或将基于相关主管部门、公安司法部门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将基于推进保险服务相关争议解决的需要,将投保人的部分个人信息提供给前述有权机关,以实现相应的行政司法要求和纠纷解决需求。

3. 根据投保人投保的保险产品,我们可能会向投保人提供与保险合同相关服务,如道路救援服务、健康管理服务等,具体服务形式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为提供此类服务,我们可能需要投保人提供与使用服务相关的信息并授权我们共享给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以使投保人获得更好的客户体验。具体内容以投保人后续使用第三方服务时的单独授权条款为准。

请投保人注意,根据相关可适用的法律法规,以下情形中,平安产险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投保人个人信息无需事先征得投保人的授权同意:

a) 与平安产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相关的,如根据有关监管规定,将与投保人申请或使用我们的产品、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投保人的其他相关信息向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监管信息系统等有权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报送信息的;

b) 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c) 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d) 与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e) 出于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其授权同意的;

f) 投保人及关联个人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个人信息;

g) 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第三条平安产险如何存储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平安产险将在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内留存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平安产险将依照法律要求和行业惯例,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如将个人信息去标识化、脱敏存储和加密传输,设置公司内部系统访问权限隔离,采纳调取访问客户信息前的授权审批管理,以及对系统用户权限进行定期监督审计等,以预防任何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篡改、丢失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等安全事件的发生。我们将针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等对投保人的个人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就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是否合法、正当、必要,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适应等事项,开展事前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予以保存。

第四条投保人如何行使个人信息权利

如投保人有以下需求,可通过平安官网、“平安好车主”“平安好生活”“企业宝”APP在线客服或拨打95511热线与我们联系,我们已经建立客户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我们将在收到投保人的申请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尽快作出答复。

1. 查阅、复制、更正或者补充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有权请求平安产险删除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a) 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b) 平安产险停止向投保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

c) 基于同意处理个人信息,且投保人已主动撤回同意;

d) 平安产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e)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本协议中经由投保人同意而收集的个人信息及其处理活动,投保人可以向平安产险要求撤回前述授权。但请投保人同时留意,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4. 要求平安产险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5. 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对投保人的个人信息进行生前安排。根据相关法律要求,投保人的近亲属可以基于其合法、正当利益,通过本协议中公布的联系方式要求对投保人生后的个人信息行使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但投保人通过本条中的方式告知投保人另有安排的除外。

 

六、以下含客户告知书,请投保旅客认真阅读!!

保险经纪委托合同

感谢客户(以下简称“甲方”)委托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本合同是甲方与乙方订立的有效约定。乙方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甲方需享有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本合同条款与甲方的权益具有重大关系,请甲方在同意接受保险经纪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前确认,甲方已经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全部内容。甲方通过保险订单页面勾选/点击“已阅读并同意”、“同意合同条款”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合同,即表示甲方完全同意和接受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保险经纪人,代表或协助甲方处理保险相关事宜。

第二条:委托及服务具体事项如下:1、协助甲方办理各项保险投保; 2、代收代付甲方的投保、退保保费; 3、为甲方提供保险期间内的保险咨询; 4、协助甲方处理期内保险索赔事宜。

第三条:争议处理1、本合同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合同产生之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的,以乙方所在地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委托我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履行客户告知义务,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63号高晟广场2栋5层01E1室

(三)许可证名称及编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编号269705000000800

(四)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人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经营区域: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

(六)联系方式:4006380380

二、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并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在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三、请通过网页说明或向本公司客服人员了解《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等的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申报年龄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四、请关注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信息,在承保保险公司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购买保险,后续服务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足额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七、本公司不向客户收取费用,本公司可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

八、本公司及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如果您发现本公司从业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利益的行为,可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4006380380。

客户声明: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已经对投保相关的事项讲解清楚,本人/机构也对上述内容明确理解。

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