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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南航航班使用条件

厦航国内航空运输票价适用条件

适用于2014年3月10日(含)以后填开,3月30日(含)以后旅行的客票。若有变更另行通知,未尽事宜按《厦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执行。

适用对象 舱位等级 客票级别/客票类别 自愿变更 自愿退票 自愿签转 不定期客票 自愿变更航程
等级 代码 航班起飞时间2小时前(含2小时) 航班起飞时间前2小时内(不含2小时)及航班起飞后 航班起飞时间2小时前(含2小时) 航班起飞时间前2小时内(不含2小时)及航班起飞后
成人 豪华头等舱 P P 1、≤3次,免费;
2、>3次,对应舱位等级全票价(P/F/J/Y)的5%
对应舱位等级全票价(P/F/J/Y)的5% 对应舱位等级全票价(P/F/J/Y)的5% 对应舱位等级全票价(P/F/J/Y)的10% 允许 允许 按相应舱位自愿退票处理,收取退票费,另购新票。
头等舱 F F
公务舱 J J
经济舱 Y Y
H H 经济舱全票价(Y)的10% 经济舱全票价(Y)的10% 经济舱全票价(Y)的20% 不允许 不允许
B B
M M
L L 经济舱全票价(Y)的5%
K K
N N 经济舱全票价(Y)的10% 经济舱全票价(Y)的20% 经济舱全票价(Y)的20% 经济舱全票价(Y)的40%
Q Q
V V
儿童 豪华头等舱/头等舱/公务舱 P/F/J PCH/FCH/JCH 按相应舱位成人标准办理 允许 无成人陪伴儿童不允许
经济舱 Y YCH
婴儿
- PIN/FIN /JIN 免收退票费及变更费
免费
YIN

一、一般规定:

(一) 本条件仅适用于表中已列明舱位的散客明折明扣客票,特价、团体旅客及特殊产品适用条件另行规定。

(二) 销售单位应严格遵守价格与舱位对应的原则,不得以低价格销售高舱位,如有违规,一经查出,销售单位除补齐舱位差额外,还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 非自愿变更/退票应通过厦航直销机构(或95557客服电话)确认航班不正常信息后,据以办理非自愿手续。如有违规,将按相关规定对受理单位进行处罚。

(四) 凡需收取变更费、退票费的客票,销售单位必须使用《退票、变更收费单》或《电子杂费单》(EMD)收取相关费用。

(五) 表中变更费、退票费收取标准均以对应舱位等级全票价(P/F/J/Y)为基础进行计算,尾数四舍五入至个位,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六) 客票的变更、退票、签转均应在客票的有效期内提出。

(七) 航班起飞时间即为客票上该航班的起飞时间,上表中列明的变更、退票收费标准均以客票退座时间为准。

(八) 退票时应出示客票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退票受款人不是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应同时出示旅客本人及其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旅客致电95557办理客票日期/时刻自愿变更、座位取消业务时,除需核对旅客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航程、日期等航班信息外,其致电号码必须为旅客定座记录中预留的电话号码方可办理。

(九) 纸质客票退票须凭未使用的全部乘机联和旅客联;电子客票退票如打印过行程单,须回收行程单后方可办理。

(十) 旅客在航班经停地自愿终止旅行,不得要求厦航继续提供其自经停地至目的地的运输或要求客票变更或退票。

(十一) 明折明扣来回程、联程航班各舱位可组合使用,适用条件按照各航段相应舱位的规定执行。

(十二) 因受民航局关于航班运行及保障的规章约束,每个航班可承运的婴儿旅客数量有限,故婴儿客票必须提前申请。如未提前办理婴儿定座申请或在航班起飞前至机场补票柜台临时购买婴儿客票的,可能会因超出航班安全运行对婴儿的数量限制而被拒绝运输,同行旅客所持客票如要求变更或退票则按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办理。

(十三) 婴儿不占座位。婴儿如需占用座位,应购买儿童票。每一成人旅客携带婴儿超过一名时,超过的婴儿人数应购买儿童票。

(十四) 儿童旅客购票必须至少与一位同行成人在同一物理舱位,不得单独购买经济舱、公务舱或头等舱客票。儿童旅客无论专用舱位或其它折扣舱位,均须在姓名后面加注CHD字样。姓名后面加注CHD字样的客票方可按照儿童旅客标准减免燃油附加费、民航发展基金。儿童旅客退票及变更按其相应舱位成人标准收取退票/变更费。

(十五) 无成人陪伴儿童、VIP(重要旅客)、轮椅旅客、担架旅客等特殊旅客或属限制运输的旅客仅限在厦航指定直销机构或授权委托的销售代理人处办理,只有在符合厦航及有关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并在定座时提出申请,经厦航及有关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可承运。如旅客购票后再要求按特殊旅客保障或提出特殊服务申请的,厦航有权拒绝运输,旅客所持客票按自愿退票办理。

(十六) 无成人陪伴儿童购票仅限PCH/FCH/JCH/YCH,票价为P/F/J/Y全票价的50%;担架旅客(本人)购票不得使用特殊产品或其他折扣票价,需购买三张P/F/J/Y全价客票,民航发展基金及燃油附加费按一张客票收取。

(十七) 表中未列明的舱位应执行该舱位相关规定。如无明确规定,则套用本适用条件中与其实际票价率相同的舱位规定办理;若实际票价率介于本适用条件中两个舱位之间,则选择较高舱位的规定办理;若票价率低于本适用条件最低舱位,则按照最低舱位规定办理。


二、有关说明:

(一) 定座与出票

1、 预先定座:表中列明舱位分为可预先定座和随订随售两种,以订座系统标注为准。

2、 出票时限:以订座系统标注为准,逾期未出票者,原定座位不予保留。

3、 不定期客票(OPEN票):指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的客票。按表中列明舱位适用的规定;允许填开OPEN的客票去程必须定妥座位,不允许填开OPEN的客票去程和回程均必须定妥座位。

(二) 票价

1、票价指机票上列明的实际销售价格,不包括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附加费等税、费。

2、各舱位价格为明折明扣,一律填开实付票价,尾数四舍五入十位,金额以人民币十元为单位,具体价格以电脑公布的票价为准。

(三) 客票填开

1、 票价类别按订座系统中公布的票价类别要求填写。

2、 如客票有限制条件,则客票“签注(EI)”栏应填入“不得签转\变更\退票”等相应限制条件。

3、 不同舱位组合填开的联程、来回程客票,“签注”栏内应按照限制条件较严格舱位的“退改签”规定进行标注。

(四) 客票有效期

1、 客票有效期指旅客所持客票的运输有效期。除票价另有规定外,客票有效期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2、 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第一航段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五) 客票变更

1、 自愿变更仅限在同一航程的前提下,变更航班号、乘机日期和舱位等级三种情形,变更承运人(即签转)另行规定。

2、 同等舱位自愿变更应在同航程航班同等舱位有可利用座位的条件下办理。

3、 自愿升舱需同时收取变更费以及新、旧舱位之间的票价差额。

4、 自愿降舱按原定舱位退座退票,收取退票费,另购新票。

5、 客票由低舱位改高舱位而换开客票(升舱)时,需在新票 “签注(EI)”栏内注明原客票舱位,注明格式为“原客票XX舱”,而用OI指令升舱的客票无需备注原客票舱位;原客票在电子退款单“旅客姓名(Passenger Name)”栏备注新票票号(格式为“SC新票号”,不得出现汉字)后再退座退票,原客票需收取变更费,不收取退票费。

6、 自愿变更舱位后如需再变更,按变更后的舱位相应规定办理,变更前所收的变更费不退。

7、 非自愿变更按《厦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 自愿退票

1、 自愿变更航班/日期后的客票发生退票,以变更后的航班日期为标准,退票费根据其舱位对应收费标准收取,退票前变更所收变更费不退。

2、 自愿变更舱位(升舱)的客票发生退票,OI指令升舱的客票按最后一次变更前的舱位规定收取退票费,全额退还最后一次升舱补收的差额;退票换开的客票则按照新票“签注(EI)”栏内注明的原客票舱位收取退票手续费。退票前变更所收的变更费不退。

3、 旅客要求退票,最迟应在客票有效期满后三十天内办理。若客票已超过有效期满后三十天,则票款、民航发展基金与燃油附加费均不予以退还。

4、 不定期客票退票按其订座舱位代码对应的航班起飞时间2小时前的收费标准收取退票费。

5、 旅客因病退票:

(1) 如在航班起飞时间2小时前提出并取消座位,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适宜乘机的诊断证明书(疾病证明)、病历及交费单(开具时间应早于航班起飞时间,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元)等,退票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在符合厦航规定并经审核无误后,可免收退票费。

(2) 患病旅客同航班的随行成员应与患病旅客同时办理退座退票手续,不超过2人(含2人)时可免收退票费,超过2人的随行成员退票费不免,按所持客票对应舱位代码的退票规定收取;如随行成员未与患病旅客同时办理退座退票手续,则不再享有2人免收退票费的优惠,退票费按所持客票对应舱位代码的退票规定收取。

(3) 如患病旅客在航班起飞时间2小时(含2小时)以后(包括起飞后)才提出退票或取消座位,或提供的材料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等的,患病旅客及其随行成员退票均不免退票费,退票费按客票对应舱位代码的退票规定收取。

(七) 非自愿退票

1、 按《厦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始发地退票:退还全部票款。

3、 经停地、备降地退票:退还的票款应能保证旅客能够继续旅行至目的地,但不得超过原付票款。民航发展基金及燃油附加费均不退。

4、 明折明扣联程、来回程已使用部分航段后退票:原实付票款扣除已使用航段票款,退还未使用航段全部票款。

(八) 客票遗失

1. 客票遗失仅适用于纸质客票。

2. 客票遗失应按厦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规定办理。

(九) 签转

1、 允许自愿签转的客票签转仅限在票价相同且舱位等级及代码一致的航空公司之间进行。若票价、舱位等级、舱位代码与外航不一致时:如外航无对应舱位等级及代码,按自愿退票办理,另购外航新票;如票价不同时:外航票价高于厦航的,应补齐票价差额方可办理;若厦航票价高于外航的,票价差额不退,或厦航航班按自愿退票另购外航新票办理。

2、 允许自愿签转的客票签转须在航班起飞时间24小时(含)以前提出。如在航班起飞时间24小时以内及起飞后提出,按该舱位航班起飞后自愿变更收费标准收取变更费。

3、 凡不允许自愿签转的客票要求自愿签转,按该舱位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本适用条件最终解释权归厦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