鋰電池安全運輸提示

當您攜帶手機、手提電腦、攝像機等含鋰電池電子設備乘機時,根據國際民航組織危險品運輸法規檔及民航主管當局頒發的《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要求,請遵守以下乘機安全提示:

一、請謹記:

禁止攜帶已損壞的或召回的鋰電池;

禁止攜帶未標明額定能量或標識不清的鋰電池或充電寶;

請購買正規鋰電池或充電寶!

二、備用鋰電池和充電寶

禁止將備用電池和充電寶放入託運行李,請放入手提行李。

充電寶在飛行時應全程處於關閉狀態。禁止在飛機上使用充電寶為電子設備充電,禁止在飛機上對充電寶充電,禁止開啟充電寶的其他功能。

充電寶機上注意事項.mp4

三、不超過100Wh(瓦特小時)的鋰電池設備和備用電池無需申報,合理數量的備用電池只能放入手提行李攜帶登機。

(備註:關於常用可擕式電子設備的鋰電池額定能量,手機多為3~10Wh,單反照相機多為10~20Wh,可擕式攝像機多為20~40Wh,平板電腦或筆記型電腦多為30~100Wh,通常都不會超過100Wh。)

四、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鋰電池設備和備用電池,應向南航申報並獲得批准。該規格的備用電池僅限攜帶2塊。

五、禁止攜帶超過160Wh的鋰電池電子設備和備用電池乘機(鋰電池驅動輪椅除外)。

六、攜帶備用鋰電池的保護措施

將鋰電池單獨放入原零售包裝、塑膠袋或保護盒內,或在暴露的電極貼上膠帶,以防因摩擦、碰撞、短路引起鋰電池自爆自燃。

七、禁止攜帶電動平衡車乘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