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運輸總條件

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旅客、行李國際運輸總條件

目錄

1 總則

1.1 概述

為明確國際航空運輸中承運人與旅客之間的權利關係,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制定《旅客、行李國際運輸總條件》(以下簡稱“總條件”或“本條件”),作為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運輸合同的一部分。

1.2 制定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民用航空器運行適航管理規定》、《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條件。

2 定義

2.1 在本條件中的下列用語,除具體條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確規定外,含義如下:

2.1.1 “國際航空運輸”是指根據當事人訂立的航空運輸合同,無論運輸有無間斷或者有無轉運,運輸的出發地點、約定經停地點和目的地點之一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航空運輸。

2.1.2 “南航”是指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簡稱。

2.1.3 “公約”是指根據合同規定適用於該項運輸的:

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以下簡稱“華沙公約”);

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簽訂的《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以下簡稱“海牙議定書”);

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爾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以下簡稱“蒙特利爾公約”)。

2.1.4 “南航規定”是指除本條件外,南航為對旅客及其行李的運輸進行管理並於公佈之日生效的規定,包括有效的適用票價。

2.1.5 “承運人”是指包括填開客票、承運或約定承運該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公共航空運輸企業。

2.1.6 “出票承運人”或“締約承運人”是指使用本企業票證和票號與旅客簽訂航空運輸合同的航空公司,其數字代碼在客票或有價票證交易中顯示,並作為電子票證交易的控制與授權實體。

2.1.7 “市場方承運人”是指其兩字英文代碼被作為運輸承運人記錄在電子乘機聯或有價票聯上的航空公司。

2.1.8 “實際承運人”是指根據締約承運人的授權,履行相關運輸的承運人。當有雙邊協議時,例如代碼共用協議,實際承運人可能不是市場方承運人。

2.1.9 “南航銷售代理人”或“授權代理人”是指已被南航授權並代表南航,在約定的授權範圍內代為銷售航空客貨運輸產品及辦理相關業務的企業。

2.1.10 “旅客”是指除機組成員以外,經南航同意在飛機上載運或已經載運的任何人。

2.1.11 “兒童”是指在旅行開始之日年齡滿二周歲但未滿十二周歲的人。

2.1.12 “無成人陪伴的兒童”是指旅行開始之日年滿五周歲、但不滿十二周歲,無家長或十八歲以上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旅客陪伴,單獨乘機的兒童。

2.1.13 “嬰兒”是指在旅行開始之日滿十四天(出生次日開始計算),但年齡未滿兩周歲的人。

2.1.14 “滿X周歲”指按照西曆的年、月、日計算,從周歲生日的當天開始計算。

2.1.15 “定座”是指對旅客預定的座位、艙位等級或行李的重量、體積的預留。

2.1.16 “航班”是指飛機按規定的航線、日期及時刻進行的飛行。

2.1.17 “聯程航班”是指被列明在單一運輸合同中的兩個(含)以上的航班。

2.1.18 “代碼共用航班”是指一家或多家航空公司通過協議在另一航空公司的航班上使用各自代碼的航班。

2.1.19 “客票”是指承運人或其授權代理人銷售或認可並賦予運輸權利的有效檔,是運輸憑證的一種,包括紙質客票和電子客票。“紙質客票”指由承運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所填開的被稱為“客票及行李票”的憑證,包括運輸合同條件、聲明、通知以及乘機聯和旅客聯等內容。“電子客票”是指由承運人或其授權代理人銷售並賦予運輸權利的以電子數據形式體現的有效運輸憑證,是紙質客票的電子替代產品。除連續客票外,一個票號對應一本客票,構成一個單一運輸合同。

2.1.20 “連續客票”是指使用同一承運人的兩本或兩本以上連續票號為一名旅客填開的,構成一個單一運輸合同的客票。

2.1.21 “聯程客票”是指列有聯程航班的客票。

2.1.22 “定期客票”是指列明航班、乘機日期和定妥座位的客票。

2.1.23 “不定期客票”是指未列明航班、乘機日期和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2.1.24 “乘機聯”是指紙質客票中標明“運輸有效”的部分,在電子客票中指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儲在航空公司資料庫的航班資訊,表示旅客有權搭乘該聯指定的地點之間的航班。

2.1.25 “旅客聯”是指紙質客票中標明“旅客聯”,並始終由旅客持有的部分。

2.1.26 “日”是指日曆日,一周包括七日。當用於發通知時,通知發出日不計算在內;用於確定客票有效期限時,客票填開日或航班飛行開始日不計算在內。

2.1.27 “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是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在旅客購票時,向旅客提供的付款憑證。用作旅客報銷憑證,不作為通過機場安檢以及登機的憑證。

2.1.28 “運價”是指航空公司公佈的票價、費用和相關的運輸條件。必要時,應取得相關部門的批准。

2.1.29 “普通票價”是指在票價適用期內的頭等、公務、明珠經濟艙、經濟各艙位等級中成人的最高票價,也包括與之相適應的兒童和嬰兒票價。

2.1.30 “優惠票價”是指不屬於普通票價的其他票價。

2.1.31 “客票使用條件”是指定座艙位代碼或者票價種類所適用的票價規則。

2.1.32 “艙位等級”是指按照飛機客艙佈局劃分的服務等級,包括頭等艙、公務艙、明珠經濟艙、經濟艙。

2.1.33 “定座艙位”是指客票上列明的艙位代碼。

2.1.34 “客票變更”是指對客票改期、變更定座艙位、簽轉等情形。

2.1.35 “南航原因”是指南航內部管理原因,包括機務維護、航班調配、機組調配等。

2.1.36 “非南航原因”是指與南航內部管理無關的其他原因,包括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旅客等因素。

2.1.37 “客票改期”是指客票列明同一承運人的航班時刻、航班日期的變更。

2.1.38 “簽轉”是指對市場方承運人的變更。

2.1.39 “變更費”是指根據客票使用條件,南航對旅客自願提出要求更改原訂航班計畫而收取的費用,包括對航班、日期、艙位、有效期等的變更收費。

2.1.40 “誤機費”是指根據客票使用條件,南航對旅客未能使用已定妥座位,如誤機或漏乘等情況,而收取的費用。

2.1.41 “約定經停地點”是指除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以外,在客票或承運人的班期時刻表內列明作為旅客旅行路線上預定停留的地點。

2.1.42 “中途分程”是指經承運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間旅行時,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個地點的旅程間斷。

2.1.43 “超售”是指承運人為避免座位虛耗,在某一航班上銷售座位數超過實際可利用座位數的行為。

2.1.44 “乘機登記截止時間”是指實際承運人規定的旅客應該辦理完畢乘機登記手續的最晚時間。

2.1.45 “誤機”指旅客未按規定的乘機登記截止時間辦妥乘機手續或因旅行證件不符合規定而未能乘機。 

2.1.46 “漏乘”是指旅客辦妥乘機手續後或在經停站過站時未能搭乘其客票列明的航班。

2.1.47 “錯乘”是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2.1.48 “行李”是指承運人同意運輸的、旅客在旅行中攜帶的物品,包括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

2.1.49 “托運行李”是指旅客交由承運人負責照管和運輸並出具行李運輸憑證的行李。

2.1.50 “非托運行李”是指旅客自行負責照管的行李。

2.1.51 “行李票”是指客票中與運輸旅客托運行李有關的部分。

2.1.52 “行李牌識別聯”是指由承運人專為識別托運行李出具給旅客的憑據。

2.1.53 “損失”是指在承運人提供運輸或與運輸有關的服務時發生的損失,包括死亡、受傷、延誤、丟失、部分損失或其他損壞。

2.1.54 “不可抗力”是指非正常的、無法預見的,並且在無法控制的情況下,即使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後果的發生。

2.1.55 “免費運輸”是指南航以飛機運送旅客、行李但不收取報酬(稅費除外)的航空運輸,包括但不限於南航因禮遇、市場促銷、雇員因私或因公出行、常旅客獎勵等提供的免費運輸。

3 適用範圍

3.1 一般規定

3.1.1 除本條件3.2、3.3及3.4款中另有規定外,本條件適用於南航以飛機運送旅客、行李而收取報酬的國際航空運輸。

3.1.2 除免費運輸和優惠票價運輸條件、合同、票證另有規定外,本條件亦適用於免費和優惠票價運輸。在二者不一致的情況下,免費運輸和運價、合同、票證的特殊規定優先於本條件。

3.1.3 除政府法規及有關合同、票證另有規定外,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中國大陸與臺灣地區之間特殊管理的國內航空運輸依照本條件執行。

3.2 包機運輸

根據南航包機合同提供的運輸,本條件僅適用於該包機合同和包機客票的條款中所涉及的範圍。

3.3 代碼共用

南航的運輸總條件也將適用於由其他承運人實際運營的代碼共用航班。但是,每個代碼共用航班的實際承運人都有各自的關於其航班運營的運輸總條件或運輸條款,而且可能部分內容與南航的運輸總條件有所差異。實際承運人的這些差異條款與條件,在代碼共用航班中將視為南航運輸總條件的組成部分,並在由實際承運人運營的代碼共用航班上取代南航運輸總條件所對應的內容得到優先適用。南航與代碼共用航班實際承運人之間可能存在差異的條款和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1)乘機登記截止時間;

(2)拒絕運輸與限制運輸;

(3)行李運輸規則,包括但不限於免費行李額及超限額行李收費標準等;

(4)拒絕登機和航班延誤的補償;

(5)航班禁煙。

3.4 法律的優先適用

若本條件與適用的國際公約、國家法律及行政法規不一致的,優先適用國際公約、法律及行政法規有關規定。除不一致的條款外,本條件的其餘條款仍然有效。

4 客票

4.1 一般規定

4.1.1 南航客票是南航和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之間的運輸憑證,南航只向持有南航或與南航簽有聯運協議的航空公司票證的旅客提供運輸。

4.1.2 旅客購買多本客票,即與南航訂立多個相互獨立的運輸合同。旅客購買一本聯程客票,即與南航訂立一個單一運輸合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條件的規定,購買多本客票或購買一本聯程列明有聯程航班客票,將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除另有規定外,本條件約定的南航與旅客的權利義務關係僅適用於一個單一運輸合同,不牽連至其他運輸合同。旅客應對此有充分認識並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進行選擇購買。

4.1.3 每位旅客應單獨持有客票。

4.1.4 客票不得轉讓。

4.1.5 如客票不是由有權乘機或退票的人出示,而南航按規定向出示該客票的人提供了運輸或退款,南航對原客票有權乘機或退票的人,不承擔責任。

4.1.6 客票上的旅客姓名應與旅客提供的身份資訊相符,否則南航有權拒絕承運。

4.1.7 如果旅客要求乘坐的航段的客票票聯不是未使用的有效客票狀態,南航有權拒絕承運。

4.1.8 旅客應在客票有效期內,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如果購買的優惠客票對旅行日期有特殊規定的,必須在該適用運價的規定時間內完成客票列明的全部航程。

4.1.9 某些優惠票價對旅客在一地的最短停留時間和/或最長停留時間有嚴格的限制,旅客須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旅行。

4.1.10 在客票上,南航的名稱被縮寫為航空公司兩字代碼“CZ”。南航作為出票承運人時,票號的前三位為南航票證結算代碼“784”。

4.2 客票的有效期

4.2.1 除客票上、本條件或者適用的運價(運價可以限定客票的有效期,此種限定將在客票上載明)另有規定外,客票自旅行開始之日起,一年內運輸有效。如果客票第一航段未使用或為不定期的客票,客票自填開客票之日起計算,一年內運輸有效。

當一本客票中含有有效期比普通票價較短的優惠票價,如果這種優惠票價的規則未規定其有效期適用於整個航程,則這種較短的有效期僅適用於使用該優惠票價的航段。

4.2.2 若客票的第一航段已使用,則自旅行開始之日計算的一年有效期,對整本客票或連續客票有效,而不管以後變更航程或換開客票,原有效期不變。

若原客票完全未使用,客票換開後,換開後客票自旅行開始之日起,一年內運輸有效。換開後客票第一航段未使用或為不定期的客票,自客票換開之日起,一年內運輸有效。

4.2.3 客票有效期的計算,自旅行開始或者填開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時起至有效期滿之日的次日零時止。

4.3 客票有效期的延長

南航由於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內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將延長到南航能夠按照該客票已付票價的艙位等級提供座位的最早航班為止:

(1)南航取消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

(2)南航未在航班經停地點降停,而該經停地點是旅客的出發地點、目的地點或者中途分程地點;

(3)南航未能合理地按照班期時刻進行航班飛行;

(4)南航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聯程航班銜接錯失;

(5)南航更換了旅客的艙位等級;

(6)南航未能提供事先已定妥的座位。

4.4 行程單

4.4.1 行程單屬於民航專用電子客票發票中的一種,其納入發票管理範圍,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統一管理,套印國家稅務總局發票監製章。每張電子客票僅提供一張發票。

4.4.2 紙質行程單最遲應在客票完全使用後26天內列印。

4.4.3 如需要退票,應提供已列印的行程單才能辦理,請妥善保管。

4.4.4 由於旅客原因造成已列印電子客票行程單遺失,按《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管理辦法(暫行)》規定,不再補列印。

4.5 票聯的順序和使用

4.5.1 旅客購買的客票,僅適用於客票上所列明的自出發地點、約定的經停地點至目的地點的運輸。

4.5.2 客票的乘機聯必須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順序使用,不得顛倒使用,且航程的第一航段必須首先使用,否則南航不予接受承運。若運價對乘機聯使用順序有特別規定(例如要求客票必須按順序依次使用),則必須遵守。航程的第一航段,是指以一張客票或多張連續客票銷售的同一運輸合同的第一航段。

4.5.3 定期客票只適用於客票上列明的乘機日期和航班。

4.5.4 不定期客票或者含有不定期航段的客票,是指旅客在購票時根據自身需求和運價產品規則,允許整張客票或某一航段的定座狀態為未定妥狀態。根據航線運價產品的規則,該客票的承運人、航班號、日期、定座狀態中的一項或多項在購買時均可為未定妥狀態,但在實際承運前必須確認方可接收運輸。

4.5.5 每張客票票聯應按照其所列明的定座艙位、乘機日期及航班,在定妥座位後由南航接受運輸。

4.5.6 如果旅客出具的客票是不定期的,旅客可根據南航的運價規則和航班座位可利用情況申請定座。此類客票在客票使用條件和運輸合同允許的範圍內,在實際承運前,首次確認客票上未定妥的事項可以免去變更費用(即變更手續費),只需補收定妥座位時新航程與原不定期客票的運價差額。

確認之後再次變更或確認未定妥事項時造成原客票已定妥內容的改變,均須按照客票使用條件的要求重新計算全航程票價並收取因此帶來的票款差額和相應的變更費用。

4.5.7 如果旅客不搭乘已定妥座位的航班,且未預先通知南航,南航可以取消旅客客票上列明的後續聯程航班定座。

5 票價和稅費

5.1 票價的適用

5.1.1 適用票價是旅客購票時所適用的有效運價,適用於客票上所載明的特定日期和航程等運輸內容。客票出售後,如票價調整,票款不作變動。如果由於旅客原因變更運輸內容,將可能影響應支付的票價。

5.1.2 客票價只適用於旅客由出發地機場至目的地機場的航空運輸,不包括在同一城市的機場與機場之間或機場與市區之間的地面運輸費用和各項附加費。

5.1.3 使用普通票價及優惠票價的客票,應符合該票價規定的使用條件。某些以優惠票價銷售的客票,可能適用特殊的退改政策,包括退票僅能退還部分票款或不予退票、變更等。旅客應選擇最適合自身需要的票價進行購買。

5.1.4 路線

票價只適用於與票價相關而公佈的路線。票價適用於多條旅行路線的,旅客可在出票前指定路線;旅客未指定路線的,由南航或其授權代理人確定。

5.2 稅款和費用

5.2.1 政府或其他有關當局或機場經營人,因向旅客提供服務設施而按規定徵收的稅款或收取的費用不包括在適用票價之內。該項稅款或費用應由旅客支付,由航空公司代為收取。

5.2.2 旅客購買機票時,南航將告知旅客未包括在票價中的稅款和費用,稅費會在客票上分別列明。對航空旅行徵收的稅款或費用常有變動,而且有可能在客票售出以後徵收。如果客票上列明適用的稅費有所增加或在客票售出後新增稅費,旅客有義務補交。同樣,如果旅客在購買機票時支付的稅費因被取消或減少而不再適用於旅客,旅客有權申請退款,南航將根據政府相關部門規則進行退還。

5.3 燃油附加費、航空保險附加費及與銷售相關的費用,依據不同國家及權威機構相關規定或政策,由航空公司發佈並收取。如無特別規定,使用嬰兒運價的不占座嬰兒免燃油附加費,兒童按成人標準收取燃油附加費。

5.4 付款方式

旅客應使用南航可接受的貨幣交付票款和費用。除南航與旅客另有協議外,票款一律現付。

6 定座和購票

6.1 一般規定

6.1.1 旅客可在南航或南航授權銷售代理人的售票處,以及南航網站和服務熱線等南航認可的管道進行諮詢、定座和購票。

6.1.2 旅客購票時應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公安機關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資訊,同時確保其與辦理乘機登記手續時使用的證件相同,並提供準確的有效聯繫方式。

6.1.3 購買兒童票、嬰兒票,應提供包含兒童、嬰兒出生日期的有效證件或證明。

6.1.4 只有在旅客按照南航規定的手續和購票時限內交付票款,經南航或其銷售代理人認可並填開客票,並將該定座列入客票有關乘機聯,才能認為座位已經定妥和有效。

6.1.5 南航可以在必要時暫停接受某一航班的定座。

6.1.6 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應當儘早提出,且須符合適用的客票使用條件。按照南航規定,某些優惠票價的客票使用條件對旅客更改、取消定座有限制。

6.1.7 旅客沒有按南航的規定使用已定妥的座位,也未告知南航保留後續座位,南航有權取消旅客所有已定妥的座位。

6.1.8 對於不宜乘機的旅客,南航有權不予售票並拒絕承運。限制運輸的旅客須在滿足一定要求下,並經南航及其他有關承運人同意後方可定座及購票。

6.1.9 對於惡意占座或虛假購票的旅客,南航有權視情況限制其定座及購票。

6.1.10 購票時限

如果旅客未在南航規定的購票時限內交付票款,南航有權取消其定座。

6.2 個人資料

6.2.1 旅客向南航提供的個人資料旨在用於定座及安排相關運輸服務。為此,旅客授權南航保留其個人資料且可將資料傳送給南航有關部門、或其他相關承運人、或相關運輸服務的提供者、或法律、法規許可的機構。

6.2.2 旅客個人資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由旅客本人負責,南航沒有審查的義務。

6.2.3 如旅客拒絕提供必要的個人資料,南航有權不接受定座及購票。

6.3 機上座位安排

6.3.1 南航將盡力滿足旅客預先申請機上座位的要求。但南航不能保證提供任何指定的座位,只負責按旅客客票的艙位等級提供座位。出於運行、安全或安保的需要,承運人始終保留分配或者重新分配機上座位的權利,即使是在登機之後。

6.3.2 飛機應急出口處的座位必須由南航指定安排,且在應急出口座位就座的旅客應當具備完成應急撤離功能的能力。

7 拒絕運輸和限制運輸

7.1 拒絕運輸

南航出於安全原因或根據自己合理的判斷,認為屬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拒絕運輸旅客及其行李:

7.1.1 國家的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和命令禁止運輸的;

7.1.2 旅客不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規定和命令,或不遵守公司的規定;

7.1.3 旅客拒絕接受政府、機場和公司的安全檢查;

7.1.4 旅客未能出示國家的法律、政策規定、命令、要求或旅行條件所要求的有效證件;

7.1.5 辦理乘機登記手續時出具的身份證件與購票時身份證件不一致的旅客;

7.1.6 旅客拒絕遵守機組成員或經授權的公司工作人員發出的、執行公司制定的出口座位限制的指示;

7.1.7 不聽從機組人員指揮;

7.1.8 由於身體殘疾,適合於該人殘障的唯一座位是出口座位;

7.1.9 屬於因為天氣或其他南航不能控制的原因,必須採取的行動;

7.1.10 旅客未支付適用的票價、費用和稅款或未承兌其與公司或有關承運人之間的信用付款;

7.1.11 旅客出示的客票是非法獲得或不是在出票承運人或其銷售代理人處購買的,或屬掛失、被盜竊、偽造或不是由承運人或其銷售代理人更改的乘機聯或乘機聯被塗改;

7.1.12 出示客票的人不能證明本人即是客票上“旅客姓名”欄內列明的人;

7.1.13 屬於數量受限制的殘疾人,但該航班上承運的該類人員數量已經達到限制數量;

7.1.14 有非因殘疾或疾病發出的異味;

7.1.15 穿著打扮可能令其他旅客感到不適;

7.1.16 旅客可能在過境國尋求入境,或可能在飛行中銷毀其證件,或者旅客不按公司要求將旅行證件或該證件的影本交由機組保存;

7.1.17 不管是否有意,做出可能危及飛機或機上乘客安全的任何行為。

7.1.18 曾在航空運輸過程中做出可能危及飛機或機上乘客安全的任何行為,或曾引發緊急醫療事件,並且我們有理由相信此種情況仍有可能再次發生。

7.1.19 旅客的行為、年齡、精神或身體狀況不適合航空旅行,或對其自身或其他人員或財產可能造成任何危險或危害。如果旅客有以下情形,須在購票或值機環節如實告知南航。

7.1.19.1 嬰兒

出生不足14天的新生嬰兒和出生不足90天的早產嬰兒(胎齡滿28周不滿37周)。

7.1.19.2 孕婦及產婦

(1)單胎妊娠超過36周或多胎妊娠超過32周的孕婦;

(2)產後不足7天的產婦。

7.1.19.3 疾病旅客

(1)心腦血管疾病;

a. 血管成形術手術早期;

b. 心臟手術後不滿21天,胸腔手術後不滿10天;

c. 心肌炎與心肌梗塞病後不滿30天;

d. 重度心力衰竭、心肌炎病後6周內曾發生心肌梗塞、近期心絞痛頻繁發作、嚴重心律失常者;

e. 嚴重的心臟瓣膜病;

f. 腦血管意外病後不滿14天;

g. 高血壓病人收縮壓超過180mmHg、舒張壓超過130mmHg者;

h. 處於急性期的腦炎、腦腫瘤、腦出血、腦梗塞患者;

i. 臨床血氣分析檢查結果反映有缺氧和二氧化碳瀦留的急性腦血管病患者;

j. 帶有嚴重咯血、吐血、出血及呻吟症狀的病人。

(2)呼吸系統疾病

a. 重症支氣管哮喘、肺結核空洞、肺氣腫、肺功能不全的肺心病、大縱膈腫瘤、先天性肺囊腫、肺葉切除者;

b. 靜息時有顯著呼吸困難的呼吸系統疾病;

c. 患自發性氣胸、滲出性胸膜炎伴有呼吸功能障礙後不滿30天。

(3)消化系統疾病

a. 上消化道出血以及消化道停止出血後不滿21天;

b. 急性闌尾炎、潰瘍面很深的胃腸道潰瘍病、特大氙腫、腸梗阻;

c. 腹部手術後不滿10天,如航程超過4小時,則不滿20天不適合飛行。

(4)骨科疾病

a. 骨折用管型石膏固定和調重錘牽引者;

b. 用石膏固定的骨折手術後不滿48小時不適合飛行;

c. 固定下頜手術者。

(5)血液疾病

a. 重度貧血、外傷性大出血、血紅蛋白在75g/L以下者;

b. 鐮刀性紅細胞貧血發作後不滿10天。

(6)眼科疾病

a. 白內障手術和角膜鐳射手術後不滿24小時不適合飛行;

b. 患有其他眼內疾病和眼穿透性損傷不滿7天不能飛行;

c. 視網膜剝離的患者治療時因有時需向眼內注射氣體增加眼內壓,必須等到氣體全部被吸收後才可飛行。如使用Sulphur hexafluoride(英文簡稱:SF6,中文全稱:六氟化硫),則不滿2周不能飛行;如使用Perfluoropropane(英文簡稱:C3F8,中文全稱:全氟丙烷),則不滿6周不能飛行。

(7)耳鼻喉疾病

a. 口腔扁桃體手術後不滿10天;

b. 中耳外科手術後不滿14天;

c. 嚴重中耳炎伴有耳咽管堵塞;

d. 嚴重鼻竇炎伴有鼻腔通氣障礙者;

e. 耳鼻有急性滲出性炎症;

f. 齲齒或拔牙後創面未癒合者。

(8)精神疾病

精神病有攻擊行為者,無醫護人員陪伴的癲癇病患者,癲癇大發作後不滿24小時。

(9)傳染性疾病

患有對其他旅客或機組成員身體健康構成直接威脅的傳染性疾病。

(10)其他疾病或情形

a. 處於搶救狀態的休克、昏迷窒息、顱內壓增高、顱腦損傷、顱骨骨折伴有昏迷或呼吸節律不齊者;

b. 在飛行過程中需要持續輸血、輸氧、輸液以維持生命的旅客;

c. 潛水後的減壓病;

d. 癌症晚期患者;

e. 心智不健全,其行為可能對自身、機組成員或其他旅客造成危險;

f. 有醉酒或吸毒跡象者;

g. 是或像是中毒者;

h. 要求靜脈注射者;

i. 不符合旅客運輸安全規定的擔架旅客;

j. 某些需要進行緊急醫療處置的疾病,在乘機前無醫師許可證證明和醫護人員護理者;

k. 各種原因所致生命體征不穩定者,患有其他醫學上認為不適宜乘機或可能在航空環境中惡化的疾病者。

7.2 對被拒絕運輸旅客的安排

對被拒絕運輸的旅客,南航按下列規定辦理:

7.2.1 屬本章第7.1.1、7.1.8、7.1.9、7.1.13條情形的旅客,已購客票按非自願退票規定辦理。

7.2.2 屬本章第7.1.10條情形的旅客,由旅客補付不足的票款、費用和稅款,或按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退還旅客已支付的票款。

7.2.3 屬本章第7.1.11、7.1.12、7.1.16條情形的旅客,南航保留扣留其客票的權利,必要時呈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7.2.4 除上述條款以外的其他情形的旅客,按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

7.3 限制運輸

部分旅客由於其年齡、精神或身體狀況需要給予特殊照料,或在一定條件下才能運輸,包括但不限於嬰兒、兒童、無成人陪伴兒童、孕婦、殘疾人、患病旅客或其他需要特殊服務的旅客。此類旅客只有在符合南航規定的條件下,經南航及其他有關承運人預先同意並在必要時做出相應安排後,方可購票及乘機。

7.3.1 南航僅接受年滿5周歲且未滿12周歲的無成人陪伴兒童。無成人陪伴兒童須提前向南航提出申請,並辦理無成人陪伴兒童運輸的相關手續後,方可乘機。

7.3.2 嬰兒及除7.3.1以外的兒童乘機時,必須有所定艙位等級一致的,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及陪護能力的成人同機陪同,且每名陪同人員可攜帶的兒童及嬰兒數量有限制。

7.3.3 申請客艙輪椅(WCHC)或客梯輪椅(WCHS)及擔架的旅客乘機時,必須有所定艙位等級一致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及陪護能力的人員同機陪同。

7.3.4 如果旅客存在以下情況,應持有南航認可的醫療證明或診斷證明書,經南航同意後,方可購票及乘機:

(1)旅客攜帶早產嬰兒保育箱旅行的;

(2)攜帶符合規定的可攜式氧氣濃縮器(POC)並需要在飛行中使用,且身體能耐受的旅客;

(3)旅客乘坐飛機對其健康狀況有威脅的,或在飛行中需要特別醫療護理的,包括7.1.19中未提及的但在飛行途中可能發生的對旅客健康和飛行安全造成不良影響的醫學狀況;。

(4)已知患嚴重的傳染性疾病,但如採取一定的預防措施可防止傳染他人的;

(5)由南航認可的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認為病情穩定且在採取一定措施後適宜乘機的精神病人;

(6)單胎懷孕超過32周、不足36周的孕婦;

(7)南航有合理理由認為殘疾人在飛行過程中沒有額外的醫療協助無法安全地完成航空旅行的。

7.3.5 南航認可的醫療證明或診斷證明書是指由縣、市級或相當於這一級的醫療單位填寫旅客的病情及診斷結果,並經醫生簽字、醫療單位蓋章。南航認可的醫療證明或診斷證明書有填開時限等方面的具體規定,旅客應聯繫南航瞭解,並根據規定開具,以便在購票和乘機等必要情形下使用。

7.4 旅客需要瞭解飛行過程中突發疾病可能存在的風險和應當承擔的責任,包括航空公司因為救治旅客改航備降所產生的費用等。對於明知自身存在不適宜乘機的情形,卻通過隱瞞、欺騙或誤導等方式違反本條件約定、實現購票乘機的旅客,南航將通過起訴旅客締約過失、追償相關費用等方式追究其法律責任。

8 乘機

8.1 旅客誤機

8.1.1 各機場的乘機登記截止時間並不一致,旅客應預留充足的時間,憑與購票時一致的有效身份證件辦理乘機登記手續,以避免發生誤機。

8.1.2 如旅客因非南航原因發生誤機,南航為不延誤航班可取消旅客已定妥的座位。對旅客因此而產生的損失和費用,南航不承擔責任。如果旅客提出變更或退票,按自願變更或自願退票規定辦理,同時旅客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誤機費。

8.2 旅客漏乘

8.2.1 各個航班的登機口關閉時間不同,旅客需遵守我們在各機場的登機口關閉時間的要求,在登機口關閉時間前辦理登機手續,以避免發生漏乘。

8.2.2 由於非南航原因造成漏乘,按自願變更或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同時旅客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誤機費。

8.2.3 由於南航原因造成旅客漏乘,南航將儘早安排旅客乘坐後續航班成行。如旅客要求退票,按非自願退票的有關規定辦理。

8.3 旅客錯乘

若發生旅客錯乘,南航將儘早安排旅客搭乘後續航班飛往旅客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點,或安排旅客返回始發地。如旅客在錯乘的到達站提出中止旅行,按非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

8.4 中止行程

在關艙門後,旅客因個人原因提出中止行程,如果機長評估該行為可能導致航班延誤或進一步延誤,影響機上其他旅客利益時,除不可抗力以及旅客突發急病或威脅到生命的情況外,機長有權拒絕旅客的中止行程的要求。旅客因此而擾亂機上秩序的,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9 行李運輸限制

9.1 行李的分類

南航承運的行李,按照運輸責任分為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

9.2 不得作為行李運輸的物品

旅客的托運行李及非托運行李中不得包含以下物品:

9.2.1 危險品,除符合《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和南航規定允許旅客作為托運行李或非托運行李攜帶的危險品外,不允許旅客攜帶危險品乘機,包括:

(1)爆炸品;

(2)氣體,包括易燃氣體、非易燃無毒氣體、有毒氣體;

(3)易燃液體;

(4)易燃固體、易於自燃的物質和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

(5)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

(6)毒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

(7)放射性物質;

(8)腐蝕性物質;

(9)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包括環境危害物質。

9.2.2 任何始發地國家、目的地國家、經停地國家或飛越國家的適用法律、條例或命令禁止運輸的物品。

9.2.3 南航認為其重量、體積、形狀或性質等不適合運輸的物品。

9.2.4 活體動物,但符合南航運輸規定的小動物及服務犬除外。

9.2.5 槍支、彈藥,但獲得相關國家主管當局的批准或授權的除外。

9.2.6 打火機、火柴。

9.2.7 鋰含量超過8g的鋰金屬電池、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鋰離子電池,或者標識不清、非個人自用目的鋰電池設備和備用電池。

9.2.8 以鋰電池為動力的電動平衡車(是指以鋰電池為動力,可載人的,單輪或多輪的移動輔助工具,包括但不限於:獨輪車、電動滑板、風火輪、體感車和平衡車等),包括已卸下電池的電動平衡車。

9.2.9 陌生人要求為其攜帶的任何物品。

9.3 不得作為托運行李運輸的物品

旅客的托運行李中不得包含以下物品:

(1)所有備用電池,包括鋰電池、密封型電池、鎳氫電池和乾電池;

(2)移動電源,充電寶;

(3)含電池的電子香煙。

上述物品如在托運行李內,由於政府有關部門、機場管理機構、安全檢查機構實施的與行李檢查有關的行為造成行李延誤、物品丟失或損壞,南航不承擔賠償責任。南航在收運行李前或運輸過程中,發現行李中裝有以上不得作為托運行李運輸的任何物品,將拒絕收運或隨時終止運輸。

9.4 不適合作為托運行李運輸的物品

下列需要專人照管的物品,不適合作為托運行李或在托運行李中夾帶,而應作為非托運行李帶入客艙運輸。對於托運行李中放置或夾帶下述物品的遺失和損壞,南航按一般托運行李承擔責任:

(1)易碎或易損壞物品;

(2)易腐物品;

(3)貴重物品,例如現金、有價票證、珠寶、貴重金屬及其製品、古玩字畫及樣品等;

(4)重要檔和資料;

(5)旅行證件;

(6)醫療證明、X光片;

(7)個人需定時服用的處方藥。

9.5 限制運輸的物品

9.5.1 南航對運輸下列物品有嚴格的數量限制和包裝要求,只有在符合南航運輸條件的情況下,並經南航同意,方可接受作為托運行李運輸:

(1)精密儀器、電器等類物品,應作為貨物托運,如按托運行李運輸,必須符合貨物國際運輸的包裝標準,並且此類物品的重量不計算在免費行李額內。

(2)用於狩獵和體育運動的槍支和彈藥,不得作為非托運行李帶入客艙。此類槍支和彈藥的運輸應符合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南航的規定;

(3)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鈍器,例如菜刀、餐刀、水果刀、工藝品刀、手術刀、剪刀以及鋼銼、鐵錐、斧子、短棍、錘子等,應放入託運行李內運輸;

(4)包裝鮮活物品用的乾冰;

(5)含有酒精的飲料,旅客隨身攜帶的液態物品;

(6)外交信袋,機要檔;

(7)符合南航運輸規定的小動物、服務犬;

(8)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電動輪椅;

(9)有不規則尺寸行李(但不是滑雪橇類特殊行李)

9.5.2 不適宜在航空器貨艙內運輸,如精緻的樂器,並且不符合南航隨身攜帶物品規定(重量、體積限制)的物品,應作為占座行李帶入客艙。此類物品需單獨付費並由旅客自行保管。

9.5.3 經南航同意,政府氣象局或類似官方機構的代表每人只能隨身攜帶一支水銀氣壓計或水銀溫度計,且其必須放在外殼堅硬的包裝內,能防止水銀從包裝件中滲漏。

9.5.4 含水銀(汞)的醫療/臨床溫度計只能放入託運行李中,每人允許攜帶一支,需放置在包裝盒內。

9.5.5 旅客攜帶鋰電池便攜電子設備以滿足個人自用原則為前提,備用電池須與所攜帶電子設備所匹配。含有鋰含量不超過2g的鋰金屬電池或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的鋰離子電池的可攜式電子設備和備用電池無需申報,但每人攜帶可攜式電子設備的數量最多不超過15臺,備用電池的數量最多不超過20塊且只能作為非托運行李隨身攜帶。含有鋰含量超過2g但不超過8g的鋰金屬電池,或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鋰離子電池的可攜式電子設備和備用電池需在辦理乘機或登機手續時進行申報,獲得南航同意後方可攜帶。此類鋰金屬電池只允許用於可攜式醫療電子設備(PMED),備用電池只能攜帶2塊且只能作為非托運行李運輸。

9.5.6 若電子設備需放入託運行李中,設備必須完全關閉,不能為睡眠或休眠模式,完全關閉所有可能啟動設備的應用、鬧鈴或預設功能,同時必須防止設備意外啟動。

9.5.7 對於裝有鋰電池的電動輪椅及助行器(以下簡稱電動輪椅),旅客應當提前與南航聯繫並提供所安裝電池的型號資訊和代步工具的操作資訊(包括如何使電池絕緣的說明)。如果電池不能從輪椅拆卸,電池要牢固的固定在輪椅上並斷開電路,電動輪椅要作為托運行李;如果電池能夠從輪椅拆卸,由旅客負責拆卸並手提進客艙,從輪椅上取下的電池不能超過300Wh。每位旅客最多可以攜帶一個額定能量不超過300Wh或兩個不超過160Wh的電動輪椅電池。

9.6 拒絕運輸權

根據南航的判斷,南航可以在通知旅客後拒絕承運旅客或旅客的行李。遇此種情形,旅客有權退票。由於下列原因之一,南航也有權拒絕承運旅客或旅客的行李:

9.6.1 旅客的行李,如屬於或夾帶有9.2所列物品,或者托運行李內夾帶9.3或9.4所列的物品,南航有權拒絕接受或中止該行李的運輸。

9.6.2 旅客攜帶了屬於本條件9.5所列的物品,如旅客沒有或拒絕遵守南航的限制運輸條件,南航有權拒絕接受該物品的運輸。

9.6.3 事先未與南航聯繫做好安排的超額行李,將有可能不作為與旅客隨機的行李運輸,而使用可利用後續航班運送。

9.6.4 未經安全檢查的行李。

9.6.5 如果旅客的行李的外包裝或內裝物品不符合運輸要求,南航有權拒絕接受該行李的運輸。

9.6.6 承運旅客或旅客的行李,違反了任何始發地、目的地、經停地或飛越地國家適用的法律、法規或命令。

9.6.7 承運旅客或旅客的行李,可能危及或者影響其他旅客或者機組人員的安全、健康、便利或舒適。

10 班期時刻和航班取消及變更

10.1 班期時刻

10.1.1 南航將盡力按照公佈的在旅客旅行之日有效的班期時刻,合理地運送旅客及其行李。

10.1.2 除非損失是由於南航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不作為所造成的,南航對其班期時刻表或其他公佈的航班時刻中的差錯或遺漏不承擔責任。南航雇員、代理人或南航的代表就始發或到達時間、日期或任何航班飛行所作的解釋僅作為參考,南航對此不承擔責任。

10.1.3 航班時刻表中載明的航班時刻或機型,在其公佈之日與旅客實際開始旅行之日期間將可能發生變動,南航對該航班時刻或機型不予保證,而且該航班時刻或機型也不構成南航與旅客之間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10.1.4 南航在接受旅客訂票之前,將告知旅客當時有效的預訂航班時刻,並在旅客的紙質客票或電子客票聯上列明。在客票售出後,南航可能會更改航班時刻。如果旅客給南航提供了有效聯繫方式,南航將通知旅客航班時刻的變更。在旅客購票之後,如果南航航班時刻發生變更,按照11.2或12.7的規定辦理客票的非自願變更或非自願退票。辦理客票的非自願變更時,旅客在確認替代航班後,由於旅客原因再次提出變更或退票的,按照自願變更或退票的相關規定辦理。

10.2 航班取消及變更

10.2.1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南航可以不經事先通知,取消、終止、變更、延期或者推遲航班飛行:

(1)為了遵守國家的法律、政府規章和命令;

(2)為了保證飛行安全;

(3)其他無法控制或不能預見的原因。

10.2.2 由於10.2.1條原因之一者,南航航班取消或出港延誤,因而未能向旅客提供已定妥的座位(包括艙位等級),或未能在旅客的中途分程地點或目的地點停留,或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銜接錯失,南航將考慮旅客的合理需要並根據本條件11.2及12.7,為旅客進行非自願變更及非自願退票。

10.2.3 10.2.2條所列的補救措施是旅客可選擇的全部補救措施。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公約另有強制性、禁止性規定外,南航不再承擔其他責任。

10.2.4 南航將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來避免旅客以及旅客的行李延誤。如南航已經採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採取該措施的,南航不承擔責任。

10.3 不正常航班的服務

10.3.1 由於機務維護、航班調配、機組等南航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點延誤或取消,南航應按其規定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務。

10.3.2 由於非南航原因包括但不限於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機場原因以及旅客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點延誤或取消,南航應協助旅客安排餐食或住宿,費用由旅客自理。

10.3.3 航班在發生備降或經停地點延誤或取消,無論何種原因,南航均應負責向經停旅客提供膳宿服務。

10.3.4 航班延誤或取消時,南航及南航地面服務代理人應做好解釋工作,並迅速及時將航班延誤或取消等資訊通知旅客。

10.3.5 本條所稱“延誤”是指航班實際出港撤輪擋時間晚於計畫出港時間超過15分鐘的情況,不包括因航班飛行計畫調整所致的航班出港時間晚於原計畫出港時間的情形。

本條所稱“取消”是指因預計航班延誤而停止飛行計畫或者因延誤而導致停止飛行計畫的情況,不包括因其他原因所導致的飛行計畫變更或停止的情形。

10.4 航班延誤的補償

由於機務維護、航班調配、機組等南航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誤,南航將根據實際的延誤時間向旅客提供經濟補償。

10.4.1 延誤時間在4小時(含)以上8小時以內,補償每名旅客人民幣200元;

10.4.2 延誤時間在8小時(含)以上,補償每名旅客人民幣400元。

10.4.3 以上補償標準如與適用的當地法律法規不一致,可按當地法律法規執行。

10.4.4 本條所稱“航班延誤”是指航班到港擋輪擋時間晚於計畫到港時間超過15分鐘的情況,不包括因航班飛行計畫調整所致的航班到港時間晚於原計畫到港時間的情形。

11 客票變更

11.1 自願變更

11.1.1 自願變更客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變更客票。

11.1.2 旅客購票後,如要求自願變更客票,南航及南航授權銷售代理人將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條件下,按照客票使用條件辦理。自願變更時,票價將重新計算。如變更引起票價提高,旅客須補交票款差額;如變更引起票價降低,則按自願退票重出處理,也可由旅客選擇維持原票價繼續旅行。稅費多退少補。

11.1.3 旅客購票後,如自願要求簽轉,南航及經南航特別授權的銷售代理人將在客票使用條件無簽轉限制,且征得有關承運人的同意後予以辦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情況下旅客要求改變承運人,按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

11.1.4 如無特別說明,使用兒童運價的兒童或占座嬰兒按成人標準扣除變更費用,使用嬰兒運價的不占座嬰兒不收取變更費。

11.1.5 南航銷售代理人未經南航特別授權不得為旅客辦理簽轉。

11.2 非自願變更

非自願變更客票,指因航班取消、延誤、提前、航程改變、艙位等級變更或者承運人無法運行原航班等情形,導致旅客變更客票的情形。

11.2.1 乘坐南航航班的旅客,由於非南航原因導致非自願變更客票的,南航應當考慮旅客的合理需要並採取以下措施之一:

11.2.1.1 為旅客優先安排有可利用座位的南航航班;

11.2.1.2 客票使用條件無非自願簽轉限制且征得旅客及有關承運人的同意後,辦理簽轉手續。

11.2.1.3 變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南航航班,將旅客運達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點,票款和超額行李費的差額多退少不補。

11.2.2 乘坐南航航班的旅客,由於南航原因導致非自願變更客票的,南航應當考慮旅客的合理需要並採取以下措施之一:

11.2.2.1 為旅客優先安排有可利用座位的南航航班;

11.2.2.2 征得旅客及有關承運人的同意後,辦理簽轉手續;

11.2.2.3 變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旅客乘坐南航和/或其他承運人的航班,或者雙方認可的其他運輸方式將旅客運達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點,票款、超額行李費和其他服務費用的差額多退少不補。

11.2.3 旅客非自願變更,如不接受航空公司統一安排的,允許免費變更一次,變更航班的日期範圍可選擇發生變動航班或後續聯程航班原客票定座日期的前7天,後14天內(含航班起飛當天)。如以上日期範圍內無可利用的南航航班,則允許免費變更至最近的可利用的航班,免費變更次數限一次。超過此範圍的,按非自願退票或自願變更處理。

11.2.4 在聯程航班中,因其中一個或者幾個航段變更,導致旅客無法按照約定時間完成整個行程的,南航作為締約承運人將協助旅客到達最終目的地或者中途分程地。

12 退票

12.1 一般規定

12.1.1 由於南航未能按照運輸合同提供運輸或旅客自願改變其旅行安排,對旅客未能使用的全部或部分客票,南航應按規定辦理退票。

12.1.2 旅客要求退票,客票票聯狀態必須為有效的開放使用狀態(OPEN FOR USE狀態),才予以辦理退票。

12.1.3 已列印了電子客票行程單的旅客,退票時必須提供已列印的行程單。

12.1.4 按運價組合規則計價的客票退票時,退票相關規定,按使用條件最嚴格的規則執行。

12.1.5 旅客在航班的經停地自願終止旅行,該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12.2 退票受款人

12.2.1 南航有權向客票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本人辦理退票。

12.2.2 當客票上列明姓名的旅客不是該客票的付款人,並且在客票上已列明瞭退票限制條件,南航按所列明的限制條件將票款退給付款人或其指定人。

12.2.3 旅客或付款人申請退票應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如申請退票人不是客票上所列明的旅客本人或付款人,應出示申請退票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旅客或付款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退款授權書。

12.2.4 南航按12.1規定將票款退給符合12.2.1、12.2.2、12.2.3款規定的人,視為正當退票;南航也隨即解除責任。

12.3 退款期限

旅客要求退款,最遲應在開始旅行之日起(客票完全未使用的,在填開之日起)十三個月內提出。完全未使用的客票換開後,旅客要求對新客票退款,最遲應在開始旅行之日(換開後第一航段仍未使用的,從換開之日)起十三個月內辦理。對於超出上述期限範圍的退款申請,南航不予受理。

12.4 退票地點

12.4.1 旅客申請自願退票,原則上應在原購票地或購票管道辦理退款,換開過的客票原則上應在換開地或換開管道辦理退款。旅客申請非自願退票,可在原購票地、航班始發地、經停地、終止旅行地的南航直屬售票處,旅客提出退票要求的其他南航直屬售票處,或引起非自願退票事件發生地的南航授權銷售代理人辦理。

12.4.2 如旅客在原出票地點以外的其他地點要求退款,接受異地退款的南航售票處應取得原出票地點的授權,並根據原出票地點所提供的退款金額用當日的BSR(銀行賣出價)換算成退款地貨幣退款。

12.5 貨幣

旅客要求退票,必須符合原購票地點和退票地點國家的法律及其它有關規定。南航可按原收取票款的貨幣退款,也可按南航規定的其他貨幣退款。

12.6 自願退票

自願退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退票。自願退票,按下列規定辦理:

12.6.1 客票完全未使用,將按照客票使用條件,從已付票款中扣除退票費和誤機費(如有),退還餘額;

12.6.2 客票已部分使用,將按照客票使用條件,從已付票款中扣除已使用航段的適用票價及已使用的稅費,並扣除退票費和誤機費(如有)。如有餘額,退還旅客。

12.6.3 持優惠票價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如該優惠票價對退款有特殊規定,退票應按該規定辦理。

12.6.4 如無特別說明,使用兒童票價的兒童和占座嬰兒按成人標準扣除退票手續費,使用嬰兒運價的不占座嬰兒不收取退票手續費。

12.7 非自願退票

非自願退票,是指因航班取消、延誤、提前、航程改變、艙位等級變更或者承運人無法運行原航班等情形,導致旅客退票的情形。非自願退票,按下列規定辦理:

12.7.1 客票完全未使用,退還全部已付票款(含稅款),不收取退票費;

12.7.2 如客票已部分使用,應從原付票款中扣除已使用航段上相應的票價及已使用的稅費,但所退金額不得超過原付票款金額,餘額退還旅客,不收取退票費。

12.7.3 如班機在非客票所列經停點降落,旅客要求退票,應退還由降落站至到達站與原實付票款相同折扣率的票款,但不得超過原付票款金額,不收取退票費。降落地至到達站票價,優先選擇適用的承運人運價。如果降落站至到達站沒有公佈運價,則退還降落站至到達站之間公共交通工具的票款。在同一運輸工具出現幾種符合條件的運價時,選擇中間水準的價格。

12.7.4 旅客自願變更航班並支付變更費用後,其所變更的航班發生不正常時,旅客要求退票,不收退票費,但已付變更費用不退。

12.8 退款至信用卡或借記卡

如果旅客購票時使用信用卡或借記卡支付票款,則票款只能被退還到原卡帳戶上。南航將根據本條規則以旅客原支付的客票金額與幣種為基礎計算退款額。由於貨幣兌換產生的差額,旅客無權向南航提出索賠。

12.9 退回稅款

退票時須一併退還旅客購票時繳交的尚未發生且可退還的稅款。無餘款可退或不得退票的客票,也可單獨退還,且不扣除手續費,但需在退款期限內辦理。

13 航班超售

13.1 超售資訊告知

13.1.1 為減少因部分旅客臨時取消出行計畫而造成的航班座位虛耗,南航可能在某些航班上進行適當的超售,以滿足更多旅客的出行需求。

13.1.2 在少數超售導致部分旅客不能按原定航班成行的情況下,南航將徵集自願放棄行程的旅客,並按協商標準進行賠償和服務。在無法徵集到足夠自願者的情況下,南航將根據優先登機規則拒絕部分旅客登機,並提供超售賠償和後續服務。

13.2 適用範圍

南航超售處理程式適用於南航實際承運的航班。

13.3 徵集自願者程式

13.3.1 適用旅客

在航班因超售導致部分旅客可能無法成行時,南航將在以下旅客中徵集自願者:

(1)已購買並定妥該航班座位;

(2)持有有效機票;

(3)符合乘機旅行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4)在規定停止辦理值機手續前到達值機櫃檯;

(5)接受南航相關補償條件,放棄原定座位。

13.3.2 徵集程式

(1)南航在機場現場發佈航班超售公告並徵募超售航班上自願放棄行程的旅客;

(2)征得自願者同意後,南航將為旅客辦理補償手續,由旅客填寫《非自願棄乘補償及免責書》;

(3)如原航班起飛前仍有空餘座位,南航將為自願者辦理乘機手續;

(4)如自願者未能當班成行,南航將按雙方協商標準進行賠償,並提供後續服務保障。

13.4 優先登機規則

在南航無法徵集足夠自願者的情況下,會拒絕部分旅客登機。南航對於以下旅客將給予優先登機:

(1)執行國家緊急公務的旅客;

(2)經南航同意並事先做出安排的,有特殊服務需求的老、幼、病、殘、孕以及無成人陪伴兒童/青少年等特殊旅客;

(3)持有頭等艙、公務艙客票的旅客;

(4)南航鉑金卡、金卡、銀卡會員;

(5)已經定妥聯程航班座位且轉機銜接時間較短的旅客;

(6)證明有特殊困難急於成行的旅客。

13.5 超售服務及賠償

13.5.1 因超售導致旅客自願放棄行程或者被拒絕登機時,南航將優先安排旅客乘坐最早的航班以確保旅客成行,或為旅客辦理非自願退票。

13.5.2 對於根據自願者徵集程式自願放棄行程的旅客,南航將根據雙方協商標準進行賠償及提供相應後續保障服務。

13.5.3 對於因優先登機規則被拒絕登機的旅客,南航將根據超售航班的類別,按以下標準給予賠償:

13.5.3.1 可安排當天航班成行的賠償標準

航班類別 賠償標準(人民幣)
中國境內 650元
中國內地-香港/澳門 650元
中國大陸-中國臺灣 1400元
中國-亞洲國家、中東區域 1400元
中國-美洲、大洋洲、歐洲、非洲(中東區域除外) 2100元

13.5.3.2 對於無法安排當天航班成行的,而需安排後續隔天航班成行的賠償標準。

航班類別 賠償標準
中國境內 賠償所購票價50%金額與13.5.3.1當天成行賠償標準取高者
中國內地-香港/澳門、中國大陸-中國臺灣 13.5.3.1當天成行賠償標準
國際 13.5.3.1當天成行賠償標準

13.5.3.3 對於無法安排當天航班成行的旅客,南航將免費為旅客提供膳宿。

13.5.3.4 旅客要求退票的,除按非自願退票規定辦理外,南航還將按13.5.3.1的標準進行賠償。

13.5.4 超售服務和賠償標準如與適用的強制性法律法規不一致,可按相應法律法規執行。

14 乘機過程中的行為

14.1 一般規定

如果旅客在飛機上的行為危及到飛機或飛機上任何人或財產的安全,或妨礙機組人員履行職責,或不遵守機組的指示,或有其他旅客有理由反對的行為,機長可以採取其認為必要的措施,以阻止該行為的繼續,包括對旅客實施管束。旅客有可能在任何地點被要求下機並被拒絕續運,而且有可能因機艙內的不當行為被起訴。

14.2 非法干擾行為和擾亂行為的處置

14.2.1 非法干擾行為是指諸如危害民用航空安全之類的行為或未遂行為;非法干擾行為的主要表現:

(1)非法劫持航空器;

(2)毀壞使用中的航空器;

(3)在航空器上或機場扣留人質;

(4)強行闖入航空器、機場或航空設施場所;

(5)為犯罪目的而將武器或危險裝置、材料帶入航空器或機場;

(6)利用使用中的航空器造成死亡、嚴重人身傷害,或對財產或環境的嚴重破壞;

(7)散播危害飛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機場或民航設施場所內的旅客、機組、地面人員或大眾安全的虛假資訊。

14.2.2 擾亂行為是指在民用機場或航空器上不遵守行為規範,或不聽從機場工作人員或機組人員指示,從而擾亂機場或航空器上良好秩序的行為。主要包括:

(1)強佔座位、行李架的;

(2)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的;

(3)違規使用手機或其他禁止使用的電子設備的;

(4)盜竊、故意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救生物品等航空設備或強行打開應急艙門的;

(5)吸煙(含電子香煙)、使用火種的;

(6)猥褻客艙內人員或性騷擾的;

(7)傳播淫穢物品及其他非法印刷制物的;

(8)妨礙機組成員履行職責的;

(9)擾亂航空器上秩序的其他行為。

14.2.3 處置辦法

根據國家法律和民用航空法規,對於發生於客艙的旅客的非法干擾行為和擾亂行為,南航將對當事人採取必要的制止、制服措施或管束措施,並在起飛前、降落後要求其離機,並有權根據當事人行為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追償。

對於擾亂航空器內秩序和民航運輸秩序的,危害旅客和機組成員人身財產安全、危及航空器飛行安全、危及公共安全的,不聽機組勸阻或警告的,吸煙觸發煙霧報警器的,妨礙機組成員履職的旅客,南航評估認為有必要時,將報警並移交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14.3 可攜式電子設備(PED)的使用規範

14.3.1 一般規定

14.3.1.1 南航航班飛行中允許使用滿足要求的可攜式電子設備。

14.3.1.2 飛行過程中可攜式電子設備的蜂窩移動通信功能(語音和數據)必須關閉。具有飛行模式功能的可攜式電子設備可以使用WIFI和藍牙功能,但應打開飛行模式(即關閉蜂窩移動通信功能)。

14.3.1.3 在飛行期間,當機長發現存在電子干擾並懷疑該干擾來自機上乘員使用的可攜式電子設備時,機長和機長授權人員有權要求其關閉這些可攜式電子設備,情節嚴重的將在飛機降落後移交地面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14.3.2 可攜式電子設備使用要求

14.3.2.1 全程允許使用的電子設備,包括但不限於:

(1)可攜式答錄機。

(2)助聽器。

(3)心臟起搏器。

(4)電動剃鬚刀。

(5)不會影響飛機導航和通訊系統的用於維持生命的電子設備(裝置)。

14.3.2.2 飛行中禁止使用的可攜式電子設備,包括但不限於:

(1)不具備飛行模式的移動電話(僅具備蜂窩移動通信功能(語音和數據)的設備,包括有移動電話功能的手錶等)。

(2)對講機。

(3)遙控設備(遙控玩具及其它帶遙控裝置的電子設備)。

14.3.2.3 以下飛行階段禁止使用除全程允許使用的電子設備以外的可攜式電子設備

(1)飛機起飛後20分鐘之內,以及降落前30分鐘之內。

(2)低能見度飛行階段。

14.3.3 可攜式電子設備存放、保管和應急處置要求

14.3.3.1 大型可攜式電子設備(外形尺寸長寬高三邊之和大於31釐米的可攜式電子設備設備,例如:可攜式電腦、PAD等)應被安全存放,不至於在顛簸、衝擊、緊急撤離等狀況下發生危險。

14.3.3.2 小型可攜式電子設備(外形尺寸長寬高三邊之和小於31釐米(含)的可攜式電子設備設備,例如:電子書、移動電話等)有合適的固定方式即可(如:旅客手持)。

14.3.3.3 可攜式電子設備配件(例如:耳機、充電線等)在飛機滑行、起飛、下降和著陸等飛行關鍵階段應被安全存放,不能阻礙緊急情況下應急撤離。

14.3.3.4 隨身攜帶行李、行李架中的可攜式電子設備應關閉電源。

14.3.3.5 充電寶的禁用

充電寶在飛機上應全程處於關閉狀態,不得在飛機上使用充電寶為設備充電,以及對充電寶充電。

14.4 航班禁煙

南航所有的航班均已禁煙,機上所有區域均不允許抽吸香煙、電子煙以及同類產品。

14.5 酒精飲料的限制

除南航供應的含酒精飲料外,旅客不得在飛機上飲用其他含酒精飲料。

14.6 安全帶

14.6.1 當旅客在機上就座時,應按要求系好安全帶。

14.6.2 嬰兒可以由成年人抱著或使用嬰兒安全帶。

15 旅客服務

15.1 一般規定

15.1.1 除非另有規定,南航不為旅客提供機場區域內、機場與機場之間或機場與市區之間等地面運輸。對於此項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或任何南航授權代理人或代表為旅客取得此項服務給予的任何幫助,南航不承擔責任。

15.1.2 除非另有規定,旅客在聯程航班銜接地點的地面膳宿費用,應由旅客自理。

15.2 差異化服務

15.2.1 除按照要求必須免費提供的服務外,南航在部分航線或不同服務場景下為旅客提供的包括但不限於付費選座、餐食在內的有償服務,稱為差異化服務產品。旅客可在南航開放的銷售管道上以現金或里程等支付方式按需購買差異化服務產品。

15.2.2 南航在發佈差異化服務產品前會通過門戶網站等公開管道公佈差異化服務的相關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產品種類、標準、價格、適用條件、購買與變更等相關資訊。以上內容均以南航最終公佈為准。

15.2.3 旅客購買差異化服務後,南航會向旅客提供包括但不限於所購買服務涉及的旅客姓名、航班號、乘機日期、所選服務及相關資訊。

15.2.4 旅客應在購買差異化服務產品時向南航提供真實、有效的聯繫方式,以便於特殊情況下接收南航的通知短信或電話。

15.2.5 旅客應在辦理乘機手續時主動出示購買差異化服務憑證或口頭告知工作人員是否要使用已購買的差異化服務產品。

15.2.6 某些差異化服務規則如與法律法規相衝突的,以相應的法律法規為准。

15.2.7 因南航原因導致旅客無法使用已購買的差異化服務產品,確認差異化服務產品未使用後按非自願予以退款。

15.2.8 因非南航原因導致旅客無法使用已購買的差異化服務產品,確認差異化服務產品未使用後按差異化服務產品相關規定執行。

15.2.9 如果南航為旅客安排由第三方提供的航空運輸之外的服務,或者南航為旅客出具地面運輸、旅館預訂或者車輛租賃等由第三方提供的(非航空的)運輸或者服務的票證或者收款憑證,在安排上述附加服務時,南航僅作為旅客的代理,對於旅客能否得到此類服務及其服務品質不承擔責任。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的條款和條件適用於該服務。

15.2.10 如果南航也向旅客提供地面運輸,本條件不適用於該地面運輸。

16 行政手續

旅客須自行查閱並遵守出發地國家、過境國、到達地國家的所有法律、規定、命令、要求、旅行條件以及南航有關規定。若因旅客未遵守有關規定而導致無法乘機或無法到達目的地的,南航不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對於任何南航的授權代理人或雇員向旅客為獲得必要的檔和簽證,或為遵守上述法規和條件而提供的任何幫助或資訊,南航不承擔責任;對於因此導致旅客不能獲得此類檔或簽證,或因此未能遵守有關法規和條件,南航也不承擔任何責任。

16.1 旅客應出示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命令、要求或條件所要求的出境、入境、健康和其他必要檔,並允許南航持有和保留其副本。對未遵守國家法規和條件的旅客,或其證件不符合要求的,或不允許南航持有和保留其證件副本的旅客,南航保留拒絕運輸的權利。

16.2 南航遵照政府的命令將被拒絕過境或入境的旅客運回至始發地點或其他地點時,該旅客應支付所產生的費用。南航可使用已付給南航的未被使用的航段票款,或旅客已支付給南航的任何資金來抵付此費用。已收取用於運送至拒絕入境點或遣返點的費用,南航將不予退還。

16.3 如果由於旅客未能遵守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命令、要求和旅行條件或未能出具所要求的檔,導致南航被要求支付或抵押罰金或負擔任何的開支,旅客應按南航的要求償還南航已付的費用或抵押金和全部因此而產生的費用。為支付這些費用南航可以使用旅客已支付給南航的未使用航段票款或該旅客已支付給南航的任何資金。

16.4 旅客應接受政府、機場官員或南航的任何安全檢查。對於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旅客,及未經安全檢查的行李,南航將拒絕運輸。

16.5 為了運輸安全,南航有權要求旅客接受對其行李進行安全檢查;必要時,也可以在旅客沒有到場的情況下對其行李進行檢查。如旅客不接受此種檢查,南航有權拒絕運輸。

16.6 海關和其他政府官員需要檢查旅客的行李時,旅客應當到場。對旅客因此遭受的任何損失,南航不承擔責任。

17 損失責任與賠償限額

17.1 一般規定

17.1.1 南航辦理的運輸,屬於蒙特利爾公約界定的國際運輸,應當適用蒙特利爾公約的責任規則。不屬於蒙特利爾公約界定的國際運輸,對由於運輸造成的旅客和行李的任何損害,南航按照華沙公約的相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7.1.2 對於公約中適用的國際運輸以外的運輸:

除非是由於南航故意或明知有可能產生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南航對旅客人身傷亡,行李及貨物的毀滅、遺失或者損壞,以及延誤造成損失所承擔的責任應依照適用的法律及其規定的責任限額。

17.1.3 在公約適用於該運輸的情況下:

17.1.3.1 南航和其他承運人依據一本客票或者連續客票履行的運輸,應當被視為一個單一的運輸。但是,對於托運行李,旅客可以向客票或行李票上列明的第一或者最後承運人索賠。在南航承運代碼共用航班但不是出票承運人的情況下,南航僅對發生在南航承運的航班上的損失承擔責任。對於南航客票上的南航代碼共用航班,即使行李由其他承運人承運,南航應對行李索賠承擔責任。除上述規定外,南航為其他承運人的航班填開客票或辦理行李托運時,只作為該其他承運人的代理人。

17.1.3.2 除非是由於南航、南航的雇員或代理人的過錯所造成的,否則南航對旅客隨身攜帶行李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17.1.3.3 如果損害是由於旅客的過錯造成或促成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相應免除或者減輕南航的賠償責任。

17.1.3.4 南航對在執行法律或政府規定、命令或要求過程中造成的任何損失,或由於旅客未能遵守上述規定而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17.1.3.5 如果行李重量沒有記錄在行李票上,托運行李的總重量應被認為沒有超過南航規定的各相應的艙位等級所適用的免費行李額。

17.1.3.6 南航的責任不應高於旅客的實際損失數額。南航對間接的或隨之引發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17.1.3.7 由於旅客行李內部物品造成該旅客或其行李的損失,南航不承擔責任。由於旅客行李內部物品對他人造成傷害或對他人物品或對南航的財產造成損失,該旅客應賠償南航的損失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費用。

17.1.3.8 對於在托運行李中夾帶本條件9.4列出物品的丟失或損壞,南航只按一般托運行李賠償限額承擔責任。

17.1.3.9 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由於其年齡、精神、或健康狀況對本人形成危害和危險,並由此造成或加重其本人的任何疾病、受傷、殘疾或死亡,南航不承擔責任,除非此疾病、受傷、殘疾或死亡是蒙特利爾公約第17章所定義的“事故”導致的。

17.2 行李賠償

17.2.1 賠償限額

17.2.1.1 符合1929年《華沙公約》締約國條件的,托運行李損失每千克賠償17特別提款權;

符合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締約國條件的,每名旅客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賠償限額為1288特別提款權。

17.2.1.2 在航班符合華沙公約的情況下,如果客票內未記錄托運行李的重量,則用於計算賠償額的行李重量不得高於該旅客相應艙位等級所享受的免費行李額。

17.2.2 索賠和訴訟時限

17.2.2.1 提出異議時限

(1)旅客在發現托運行李發生損失的情況下,須立即向南航提出異議,最遲不超過從收到行李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在行李延誤的情況下,任何異議最遲不得超過從行李交付收件人保管之日起二十一個工作日以內提出。

(2)任何異議必須以書面形式在上述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否則不能向南航提出索賠。

17.2.2.2 索賠訴訟應在飛機到達目的地之日起,或從飛機應該到達之日起,或從運輸終止之日起二年以內提出。

18 投訴處理

18.1 投訴管道

南航投訴受理熱線電話:

國內撥打95539-1-9,海外撥打+86 4008695539-1-9;

投訴受理郵箱:customerservice@csair.com。

19 生效與修改

19.1 本條件自2023年8月31日起生效並施行。南航2023年7月1日實行的《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國際運輸總條件》同時廢止。

19.2 南航有權依照中國民用航空局規定的程式,不經預先通知修改本條件中的任何條款。但此修改不適用於修改前已購票的旅客。

19.3 南航的代理人、雇員或代表均無權變更、修改或放棄本條件中的任何條款。


* 歷史修訂文檔

歷史文檔 《南航旅客、行李國際運輸總條件》(適用於2023年7月1日(含)至2023年8月30日(含)銷售客票)

歷史文檔 《南航旅客、行李國際運輸總條件》(適用於2022年12月1日(含)至2023年6月30日(含)銷售客票)

歷史文檔 《南航旅客、行李國際運輸總條件》(適用於2022年7月31日(含)至2022年11月30日(含)銷售客票)

歷史文檔 《南航旅客、行李國際運輸總條件》(適用於2021年9月1日(含)至2022年7月30日(含)銷售客票)

歷史文檔 《南航旅客、行李國際運輸總條件》(適用於2020年1月15日(含)至2021年8月31日(含)銷售客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