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本基金会组织的公益活动为宗旨所确定的工作形式。为加强对志愿者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爱心、信念、良知和责任,自愿参与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无偿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本基金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 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奉献精神;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4、具备为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提供自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第四条志愿者服务领域
1、各项公益活动;
2、各项公益交流活动;
3、与本基金会相关各项其他公益活动。
第五条志愿者服务形式
1、行政、文秘、档案;
2、法律服务;
3、摄影摄像;
4、项目执行;
5、礼仪接待;
6、媒介宣传;
7、后勤保障;
8、翻译
9、其他。
第六条志愿者的权利
1.参加本基金会提供的与各项活动相关的培训;
2.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保障;
3.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4.就志愿服务工作对本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5.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志愿者的义务
1.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本基金会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2.不得以本基金会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3.自觉维护本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
4.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八条本基金会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
第九条志愿者可根据本基金会公布的服务需求信息,向本会索取申请表格(申请表格见附件)。申请表可直接报送本基金会,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递交。
第十条志愿者经本基金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即成为本基金会注册志愿者,可以履行志愿服务职责。
第十一条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为注册志愿者提供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建立注册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统一调配机制。
第十四条本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办法:
1.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社区,或在本基金会官方网站上进行宣传、推介。
2.为在服务活动中表现出色者颁发荣誉奖状及荣誉证书。
3.志愿者若申请本基金会的资助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对不履行志愿服务协议书条款的,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本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注册资格的措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修改权、解释权属基金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