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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

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布活动,增强管理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规范公开各项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本基金会将根据本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要求,切实开展各项信息公开工作,满足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的要求,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开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处统筹日常信息公开以及重大项目、重大事件和财务管理等信息公开事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本基金会主体信息、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等,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须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第五条及时准确原则。本基金会按本制度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六条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应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规范有序原则。本基金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信息公开的工作流程,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保持常态性、动态性。

第八条分类公开原则。本基金会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公开,即根据章程规定属于重大活动或事项,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开;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活动,按日常性信息公开。

第九条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事先与本基金会进行约定。若无事先约定,相关慈善捐助信息均应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不得任意修改原则。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不得任意修改,如确需修改的,应当履行严格的修改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同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三章: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一条本基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开信息内容包括:

1.本基金会的基本信息

2.本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3.本基金会的财务信息;

4.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信息;

5.其他必要的日常动态信息更新。

具体公开信息的内容,可根据信息公开的原则和具体目标确定。

第十二条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等)、年检情况、评估结果、处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年度工作报告。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十四条财务信息。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日常动态信息,包括参与公益投资情况、内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情况、主要工作人员变动情况、项目动态情况等。

第四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十六条年度工作报告。本基金会根据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全文和摘要。

第十七条财务信息。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次年对外公开,或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未经审计的财务工作报告不得公开。

第十八条信息公开可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机构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等)及其官方网站、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如公开周、新闻发布会等)、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公益慈善项目报告、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有条件的信息公开主体应尽可能使用门户网站、建立官方网站等方式,提高信息公开的效果。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信息公开方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修改权、解释权属基金会。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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