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作為行李運輸的物品

旅客的托運行李及非托運行李中不得包含以下物品:

1、 危險品,除符合《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和南航規定允許旅客作為托運行李或非托運行李攜帶的危險品外,不允許旅客攜帶危險品乘機,包括:

(1)爆炸品;

(2)氣體,包括易燃氣體、非易燃無毒氣體、有毒氣體;

(3)易燃液體;

(4)易燃固體、易於自燃的物質和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

(5)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

(6)毒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

(7)放射性物質;

(8)腐蝕性物質;

(9)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包括環境危害物質。

2、 任何始發地國家、目的地國家、經停地國家或飛越國家的適用法律、條例或命令禁止運輸的物品。

3、 南航認為其重量、體積、形狀或性質等不適合運輸的物品。

4、 活體動物,但符合南航運輸規定的小動物及服務犬除外。

5、 槍支、彈藥,但獲得相關國家主管當局的批准或授權的除外。

6、 打火機、火柴。

7、 鋰含量超過8g的鋰金屬電池、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鋰離子電池,或者標識不清、非個人自用目的鋰電池設備和備用電池。

8、 以鋰電池為動力的電動平衡車(是指以鋰電池為動力,可載人的,單輪或多輪的移動輔助工具,包括但不限於:獨輪車、電動滑板、風火輪、體感車和平衡車等),包括已卸下電池的電動平衡車。

9、 陌生人要求為其攜帶的任何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