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作為行李運輸的物品

旅客的托運行李及非托運行李中不得包含以下物品:

  • 1、危險品,除符合《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和南航規定允許旅客作為托運行李或非托運行李攜帶的危險品外,不允許旅客攜帶危險品乘機,包括:

    • a) 爆炸品,如煙花、鞭炮、彈藥、裝有鋰電池或煙火物質的保密型包、袋、箱等;

    • b) 氣體,包括易燃氣體、非易燃無毒氣體、有毒氣體,如液化氣體、催淚瓦斯、胡椒噴霧等;

    • c) 易燃液體,如酒精、油漆等;

    • d) 易燃固體、易於自燃物質和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如火柴、打火機、鎂粉、白磷、黃磷等;

    • e) 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如漂白粉、雙氧水、過氧乙酸等;

    • f) 毒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如生漆、有毒農藥、海洛因、病毒樣本等;

    • g) 放射性物質,如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化學試劑等;

    • h) 腐蝕性物質,如酸、堿、濕電池、水銀等;

    • i) 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包括環境危害物質,如有威脅性或刺激性物質、容易汙損飛機的物品、生產廠家召回的有安全缺陷的鋰電池。

  • 2、任何始發地國家、目的地國家、經停地國家或飛越國家的適用法律、條例或命令禁止運輸的物品。

  • 3、南航認為其重量、體積、形狀或性質等不適合運輸的物品。

  • 4、活體動物,但符合南航運輸規定的小動物及服務犬除外。

  • 5、槍支、彈藥,含各種仿真玩具槍、槍型打火機及其他各類帶有攻擊性的武器、彈藥、軍械、警械(如電警棍、電擊器等)及上述物品的仿製品、管制刀具,但獲得相關國家主管當局的批准或授權的除外。

  • 6、 鋰含量超過8g的鋰金屬電池、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鋰離子電池,或者標識不清、非個人自用目的鋰電池設備和備用電池。

  • 7、 以鋰電池為動力的電動平衡車(是指以鋰電池為動力,可載人的,單輪或多輪的移動輔助工具,包括但不限於:獨輪車、電動滑板、風火輪、體感車和平衡車等),包括已卸下電池的電動平衡車。

  • 8、 陌生人要求為其攜帶的任何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