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航對運輸下列物品有嚴格的數量限制和包裝要求,只有在符合南航運輸條件的情況下,並經南航同意,方可接受作為托運行李運輸:
a) 精密儀器、電器等類物品,應作為貨物托運,如按托運行李運輸,必須符合有出廠包裝或類似包裝標準,並且此類物品的重量不計算在免費行李額內;
b) 用於狩獵和體育運動的槍支和彈藥,不得作為非托運行李帶入客艙。此類槍支和彈藥的運輸應符合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南航的規定;
c) 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鈍器,例如屬於古董或者旅遊紀念品的劍、刀、工藝品刀、菜刀、水果刀、餐刀、手術刀、剪刀以及鋼銼、斧子、短棍、錘子等類似物品;
d) 包裝鮮活物品用的乾冰;
e) 含有酒精的飲料,旅客隨身攜帶的液態物品;
f) 外交信袋,機要檔;
g) 符合南航運輸規定的小動物和服務犬;
h) 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電動輪椅;
i) 有不規則尺寸行李(但不是滑雪橇類特殊行李)。
2、客艙占座行李
由於易碎、貴重等原因不宜托運,且體積太大或太重而不能作為手提行李儲存,應作為占座行李帶入客艙。此類物品需單獨付費並由旅客自行保管。
3、鮮活易腐物品
鮮活易腐物品是指那些在未滿足其所需的存放條件的情況下,失去其內在屬性或品質並因此無法實現應有功能的物品。包括的物品有藥物(疫苗和藥品)、電子元器件、水果、蔬菜、肉類、魚、海鮮、乳製品、鮮花、糕點和其他易受不適宜貯存條件影響的物品。鮮活易腐物品必須有合適的包裝,包裝內不得帶有水等液態物質;怕壓的物品外包裝應堅固抗壓;需通風的物品,包裝上應有通氣孔;需冷藏冰凍的物品容器應嚴密。
4、水產品
水產品僅中國國內航空運輸收運,水產品的包裝材料應選用瓦楞紙箱、泡沫箱、聚氯乙烯貼布革水產袋、聚乙烯塑膠袋、膠帶及其他輔助材料;保證包裝不能漏水、不散發不良氣味,不會損害旅客的行李,飛機的設施、設備和其他貨物;能承受氣溫和氣壓的突然變化;必須具有一定的抗壓強度,保證在正常空運過程中不會損壞。
5、乾冰
用於保存鮮活物品時,每位旅客可攜帶淨重不超過2.5公斤的乾冰。乾冰包裝件應留有通氣孔,作為托運行李時,應在行李上標注“固體二氧化碳”或“乾冰”字樣,以及乾冰的淨重或標明其淨重不超過2.5公斤。
6、水銀氣壓計或水銀溫度計
經南航同意,政府氣象局或類似官方機構的代表每人只能隨身攜帶一支水銀氣壓計或水銀溫度計,且其必須放在外殼堅硬的包裝內,能防止水銀從包裝件中滲漏。
含水銀(汞)的醫療/臨床溫度計只能放入託運行李中,每人允許攜帶一支,需放置在包裝盒內。
7、電子設備與備用電池
(1)旅客攜帶鋰電池便攜電子設備以滿足個人自用原則為前提,備用電池須與所攜帶電子設備所匹配。
(2)含有鋰含量不超過2g的鋰金屬電池或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的鋰離子電池的可攜式電子設備和備用電池無需申報,但每人攜帶的此類可攜式電子設備的數量最多不超過15臺,備用電池的數量最多不超過20塊且只能作為非托運行李隨身攜帶。
(3)含有鋰含量超過2g但不超過8g的鋰金屬電池,或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鋰離子電池的可攜式電子設備和備用電池需在辦理乘機或登機手續時進行申報,獲得南航同意後方可攜帶。上述備用電池只能攜帶2塊且只能作為非托運行李運輸。此類鋰金屬電池只允許用於可攜式醫療電子設備(PMED)。
(4)如果鋰金屬電池的鋰含量超過0.3g,或者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超過2.7Wh,則托運行李中的電子設備必須完全關閉(不能為睡眠或休眠模式),並做好保護防止受損,同時必須防止設備意外啟動。
8、鋰電池驅動的輪椅或助行器
(1)對於裝有鋰電池的電動輪椅或助行器(以下簡稱電動輪椅),旅客應當提前與南航聯繫並提供所安裝電池的型號資訊和製造商操作說明。電池必須符合聯合國《測試及標準手冊》第Ⅲ部分第38.3小節的所有測試要求。
(2)如果輪椅的設計可以提供充分保護以防電池受到損壞,且電池牢固地固定到輪椅上,電池兩極必須能防止短路(例如將電池封裝在電池盒內),可按照製造商的說明書斷開電路,電動輪椅可作為托運行李運輸;如果其設計不能為電池提供充分的保護時(如電池簡單外置或無法牢固固定且無額外保護殼),旅客應根據製造商說明書卸下電池作為手提行李,從輪椅上取下的每一個電池均不能超過300Wh。
(3)每位旅客最多可以攜帶一塊額定能量不超過300Wh或兩塊各不超過160Wh的備用電池,備用電池必須作為手提行李並採取保護措施,例如將每塊電池單獨裝入保護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