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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旅客的托运行李及非托运行李中不得包含以下物品:

  • 1、危险品,除符合《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和南航规定允许旅客作为托运行李或非托运行李携带的危险品外,不允许旅客携带危险品乘机,包括:

    • a) 爆炸品,如烟花、鞭炮、弹药、装有锂电池或烟火物质的保密型包、袋、箱等;

    • b) 气体,包括易燃气体、非易燃无毒气体、有毒气体,如液化气体、催泪瓦斯、胡椒喷雾等;

    • c) 易燃液体,如酒精、油漆等;

    • d) 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物质和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如火柴、打火机、镁粉、白磷、黄磷等;

    • e)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如漂白粉、双氧水、过氧乙酸等;

    • f) 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如生漆、有毒农药、海洛因、病毒样本等;

    • g) 放射性物质,如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化学试剂等;

    • h) 腐蚀性物质,如酸、碱、湿电池、水银等;

    • i)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环境危害物质,如有威胁性或刺激性物质、容易污损飞机的物品、生产厂家召回的有安全缺陷的锂电池。

  • 2、任何始发地国家、目的地国家、经停地国家或飞越国家的适用法律、条例或命令禁止运输的物品。

  • 3、南航认为其重量、体积、形状或性质等不适合运输的物品。

  • 4、活体动物,但符合南航运输规定的小动物及服务犬除外。

  • 5、枪支、弹药,含各种仿真玩具枪、枪型打火机及其他各类带有攻击性的武器、弹药、军械、警械(如电警棍、电击器等)及上述物品的仿制品、管制刀具,但获得相关国家主管当局的批准或授权的除外。

  • 6、 锂含量超过8g的锂金属电池、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锂离子电池,或者标识不清、非个人自用目的锂电池设备和备用电池。

  • 7、 以锂电池为动力的电动平衡车(是指以锂电池为动力,可载人的,单轮或多轮的移动辅助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独轮车、电动滑板、风火轮、体感车和平衡车等),包括已卸下电池的电动平衡车。

  • 8、 陌生人要求为其携带的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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