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丟失/延誤/損壞

國內航班

1.行李不正常運輸的處理

(1)行李運輸發生延誤、丟失或損壞,南航或南航地面代理人應會同旅客填寫《行李運輸事故記錄》,儘快查明情況和原因,並將調查結果答覆旅客和有關單位。如發生行李賠償,可在始發地點,經停地點或目的地點辦理。

(2)因南航原因使旅客的托運行李未能與旅客同機到達,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應給予旅客適當的臨時生活用品補償費。

2.行李賠償

(1)南航的責任

a.旅客的托運行李從托運時起到交付時止,如發生延誤,丟失或者損壞,南航應當承擔責任;

b.南航證明為了避免延誤損失的發生已經採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者不可能採取措施的,不承擔責任;

c.托運行李的損失完全是由於行李本身的自然屬性、品質或者缺陷造成的,南航不承擔責任;

d.由於旅客行李內裝物品造成該旅客傷害或其行李損害,南航不承擔責任。由於旅客行李內裝物品對他人造成傷害或對他人物品或南航財產造成損害,旅客應當賠償南航的所有損失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費用;

e.對於旅客在托運行李內夾帶的不得作為托運行李運輸的物品的丟失或損壞,南航只按一般托運行李承擔賠償責任;

f.在聯程運輸中,南航僅對發生在南航承運的航線上的行李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賠償限額

a.旅客的托運行李全部或部分損壞、丟失,賠償金額每公斤不超過人民幣100 元。如行李的價值每公斤低於100元時,按實際價值賠償;

b.旅客丟失行李的重量按實際托運行李的重量計算,如果無法確定丟失的行李重量,每一旅客的丟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該旅客享受的免費行李額賠償;

c.行李損壞時,按照行李降低的價值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用。行李箱損壞,賠償金額按行李箱自身重量每公斤不超過人民幣100 元;

e.旅客的丟失行李如已辦理行李聲明價值,南航應按聲明的價值賠償。行李的聲明價值高於實際價值時,按實際價值賠償;

f.由於發生在上、下飛機期間或飛機上的事件造成旅客的自理行李和免費隨身攜帶物品滅失,南航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每位旅客不超過人民幣 3,000 元;

g.辦理行李丟失賠償時,對賠償行李收取的逾重行李費應退還,已收取的聲明價值附加費不退;

h.構成國際運輸的國內航段,行李賠償按適用的國際運輸行李賠償規定辦理;

i.已賠償的旅客丟失行李找到後,南航應儘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將自己的行李領回,退還全部賠款,但臨時生活用品補償費不退。發現旅客有明顯的欺詐行為,南航有權追回全部賠償。

(3)賠償要求

旅客的托運行李丟失或損壞,應按索賠期限向南航或南航地面服務代理人提出賠償要求,並隨附客票或行程單(影印件)、行李牌識別聯、《行李運輸事故記錄》、證明行李內容和價格的憑證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

(4)索賠期限

托運行李發生損失時,如有索賠要求,有權提出索賠的人應當在發現損失後向南航書面提出異議。托運行李發生遺失的,至遲應當自收到托運行李之日起七天以後至二十一天以內提出;破損或汙損行李必須在離開行李認領區域前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明辦理運輸事故記錄,並且在提出申明之日起七天以內提出索賠;托運行李發生延誤的,至遲應自托運行李交付旅客處置之日起二十一天內提出。

國際航班

1.行李不正常運輸的處理

(1)如果您的行李發生延誤、丟失或損壞,請到南航或南航地面代理人的行李服務櫃檯,我們的工作人員會與您一起填寫《行李運輸事故記錄》,儘快查明情況和原因,並將調查結果答覆旅客。如發生行李賠償,可在始發地點,經停地點或目的地點辦理。

(2)因南航原因使旅客的托運行李未能與旅客同機到達,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應給予旅客適當的臨時生活用品補償費。

2.行李賠償

(1)賠償限額

a.對於符合《蒙特利爾公約》條件的航班,每名旅客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賠償限額為1288特別提款權;

b.對於符合《華沙公約》標準的航班,行李賠償限額為每公斤17特別提款權。如行李的實際損失低於此標準,將根據行李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非托運行李的賠償限額為332特別提款權;

特別提款權的價值約為1.37美元,其兌換率可上下浮動。

c.如果客票內未記錄托運行李的重量,則用於計算賠償額的行李重量不得高於該旅客相應艙位等級所享受的免費行李額。

(2)索賠和訴訟時限

a.提出異議時限

-旅客在發現托運行李發生損失的情況下,須立即向南航提出異議,最遲應從收到行李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在行李延誤的情況下,任何異議最遲應從行李交付旅客之日起二十一個工作日提出;

-任何異議必須以書面形式在上述規定的時限內提出。

b.索賠訴訟應在飛機到達目的地之日起,或從飛機應該到達之日起,或從運輸終止之日起二年以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