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怀孕32周或不足32周的孕妇乘机,除医生诊断不适宜乘机者外,可按一般旅客运输。
* 怀孕超过32周的孕妇乘机,应提供包括下列内容的医生诊断证明:
(上述诊断证明书,应在旅客乘机前72小时内填开,并经县级(含)以上的医院盖章和该院医生签字方能生效。)
- 怀孕超过9个月(36周),预产期在4周以内,或预产期不确定但已知为多胎分娩或预计有分娩并发症者,不予接受运输
办理怀孕32周以上至36周的孕妇旅客预约前,应先填写一式三份的"特殊旅客(孕妇)乘机申请书",(格式与病残旅客的"申请书"相同)并按上述接受条件检查"医疗证明或诊断证明书"。经检查符合运输条件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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