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机上轮椅申请须知:
1、机上轮椅服务申请需在航班起飞前48小时(含)向南航直属销售单位提出申请;
2、除美国航线外,其他航班申请机上轮椅的旅客数量做了限制,如申请人数超过限额,可能造成申请失败,敬请谅解;
3、南航与国内、国际航空公司的代码共享航班无法提供特殊服务申请。
担架旅客退改签须知:
1、担架旅客在航班起飞前自愿取消旅行,则按照担架旅客适用票价(个人票价+担架附加费)的5%收取退票费;
2、若在航班起飞后取消旅行,则所购机票作废,不予改签或退票。
3、客票不得自愿变更或签转,自愿变更或签转均按照自愿退票处理。
PS:详情请联系在线人工客服或致电南航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境内95539,境外+86-4008695539)咨询。
担架旅客申请时间要求:
1、担架旅客的定座不得迟于航班起飞前72 小时。特殊情况下,在航班起飞前72小时内的担架旅客的申请,在我公司答复可安排的情况下,方可接收;
2、担架旅客必须至少由一名医生或护理人员陪同旅行。经医生证明,病人在旅行途中不需要医务护理时,也可由其家属或监护人员陪同旅行。
担架旅客购买须知如下:
1、担架旅客的票价,由担架旅客的个人票价和担架附加票价两个部分组成。个人票价:按一个经济舱公布普通票价计收,不得使用优惠票价或折扣票价(儿童折扣除外);担架附加票价:加收八个成人单程经济舱普通票价(不另加收税费);
2、担架旅客的免费行李额为180 公斤,陪伴人员的免费行李额则按所付票价的座位等级计算;
3、如旅客在航班起飞前自愿取消旅行,则按照担架旅客适用票价(个人票价+担架附加费)的5%收取退票费; 若在航班起飞后取消旅行,则所购机票作废,不予改签或退票。客票不得自愿变更或签转,自愿变更或签转均按照自愿退票处理。
PS:上述票价计算办法只适用于本公司承运的航段,担架旅客如乘坐其他航空公司飞机或旅客的航程中包括有与其他承运人联运的航段时,应按相应承运人的规定计收。
“担架旅客”指本人不能自主行动或病情较重,只能躺在担架上旅行的旅客。
担架旅客申请须知:
1、担架服务应在定座时提出,并最迟不晚于航班离站时间前72 小时;
2、担架服务须在始发地南航直属营业部申请办理,如始发地无南航直属营业部,须在最近或所在地区管辖营业部办理。
3、担架旅客在乘机时应至少有一名医护人员或家属陪同;
4、存在以下情况的旅客,须出示医院出具的并有申请担架服务旅客的医生签名的医疗证明或诊断证明书:
(1) 旅客携带早产婴儿保育箱旅行的;
(2) 在飞行中,需要使用医用氧气设备输氧的;
(3) 乘坐飞机对其健康状况有威胁的,或在飞行中需要特别医疗护理的;
(4) 已知患严重的传染性疾病,但如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可防止传染他人的。
PS:
1、“医疗证明或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需由县、市级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医疗单位填写旅客的病情及诊断结果,并经医生签字、医疗单位盖章;
2、医疗证明或诊断证明书必须包括防止该疾病或传染病扩散所必须遵守的条件,且在航班起飞前96小时以内填开的方为有效,病情严重的,则应在航班起飞前48小时内填开;
3、运输患病旅客所需的地面服务设备的费用,如救护车、升降机、抬担架人员应支付的费用等,应由旅客本人自行负担。
托运电动轮椅服务须知:
1、电动轮椅或类似代步工具中可拆卸的锂电池,额定能量应不超过300Wh(瓦时),如设备操作需要安装的两个电池,每个电池不得超过160Wh(瓦时),对于无法确定电池中锂含量或电池额定能量的锂电池(例如标注不清晰或未标注,且无其他证明),经营人可以拒绝运输;
2、备用电池应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包括将备用电池放置于原厂零售包装中或对电极进行绝缘处理,例如可将暴露的电极用胶布粘住,或者将每一块电池单独装在塑料袋或者绝缘保护袋中;
3、安装有锂电池的设备应有防止设备意外启动的措施;
4、作为行李运输的锂电池芯和电池所属类型应符合UN38.3规定的每项试验的要求。必要时,旅客应能够提供必要的证明以确认符合这一要求;
5、对于可以卸下的轮椅用锂电池,可以携带1块不超过300 Wh的备用电池,或者2块不超过160 Wh的备用电池。
南航与国内、国际航空公司的代码共享航班无法提供特殊服务申请,若有此需求请联系实际承运航空公司购票。
1、轮椅旅客分为三种,需要地面轮椅服务的旅客(停机坪轮椅)、需要客梯轮椅服务的旅客(客梯轮椅)以及需要客舱轮椅服务的旅客(客舱轮椅);
2、旅客可提前联系在线人工客服或致电南航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境内95539,境外+86-4008695539)申请地面轮椅服务、客梯轮椅服务、客舱轮椅服务。最迟申请时限为航班规定离站前一天16点前,申请结果以回复为准。
3、出票后,如有需要,也可通过南航官网或者APP进行申请。
“停机坪轮椅服务”指此类旅客能够自行上下客梯,并且在机场内可以自己走到自己的座位上去;但远距离前往或离开飞机时,如穿越停机坪、站台或前往休息室,需要轮椅。此类旅客的服务起止于客机停机坪。
“客梯轮椅服务”指此类旅客可以自己进出客舱座位,但上下客梯时需要背扶,远距离前往/离开飞机或移动至休息室时需要轮椅。此类旅客的服务起止于客梯。
“客舱轮椅服务”指此类旅客尽管能在座位上就坐,但完全不能动弹;并且前往/离开飞机或移动至休息室时需要轮椅,在上下客梯和进出客舱座位时需要背扶。此类旅客的服务起止于客舱座位。
可随机携带的助残设备如下:
1、肢残(助行器):拐杖、折叠轮椅、假肢。
2、聋人(助听设备):电子耳蜗、助听器。
3、盲人:多功能或简易盲杖、助视器、盲人眼镜。
盲人旅客(或训导员)携导盲犬乘机,应在普通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截止前2小时在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同时需出示个人身份证件(及训导员工作证)、导盲犬工作证等证明文件办理手续。
申请携带服务犬的盲人旅客,需满足如下条件:
1、旅客必须自己能走动,有照料自己的能力,在进食时,无需他人帮助;
2、旅客需邮件或传真提供有关国家的动物入境或过境证明以及必要的检疫证明。携带导盲犬的盲人旅客所提供的有关证件经查验符合要求后,方能办理申请手续;
3、服务犬在运输途中受伤、生病、死亡,均由旅客自行负责;
4、旅客在客舱内携带的服务犬需在上机前戴上口套及牵引的绳索,并应伏在旅客的脚边,不得在客舱内占用座位和任意跑动;
5、在飞机飞行中,除可给服务犬少量饮水外,禁止喂食。如航程较长,需要在中途喂食,应在经停站地面饲喂。饲喂的食物需由旅客自备;
6、根据航班飞行的具体情况,如长距离中途不着陆飞行或在某一种机型的飞机上不适宜运输时,南航可以拒绝承运导盲犬。
携带服务犬的旅客可和普通旅客一样享受各种优惠票价,并且无需为您所携带的服务犬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如您同意托运服务犬,我们可按照小动物运输程序将服务犬连同容器和食物免费运输。
“服务犬”是指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犬,包含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
如需申请托运电动轮椅服务,可联系在线人工客服或致电南航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境内95539,境外+86-4008695539),最迟申请时限为航班规定离站前48小时。
如需申请聋哑旅客服务,可联系在线人工客服或致电南航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境内95539,境外+86-4008695539),最迟申请时限为航班规定离站前一天16点前。
PS:阿姆斯特丹始发航班暂无法申请聋哑旅客服务。
“无陪盲人”是指无成人陪伴和无导盲犬引路的盲人旅客。若需要申请无陪盲人服务,可联系在线人工客服或致电南航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境内95539,境外+86-4008695539)。
PS:无陪盲人服务最迟申请时限为航班规定离站前一天16点前。
无成人陪伴和无导盲犬引路的盲人旅客应注意事项:
1、无成人在同一物理舱位陪伴和无导盲犬引路的盲人旅客(以下简称无陪伴的盲人旅客)必需自己能够走动,有照料自己的能力,在进食时,不需要其他人的帮助;
2、无陪伴的盲人旅客乘机,在始发站应由家属或其照料人协助办理乘机手续;在到达站,应由盲人旅客的家属或其照料人在到达地点予以迎接;
3、无成人陪伴盲人旅客在联程运输时,应征得各有关承运人的同意。
目前残疾人特殊服务可接受特殊服务申请共有如下几种:
1、停机坪轮椅服务
2、客舱轮椅服务
3、客梯轮椅服务
4、无陪盲人
5、聋哑旅客
6、机上轮椅
7、托运电动轮椅服务
8、携带服务犬的盲人旅客
PS:乘机人需拥有良好的身体及精神状态,如有特殊协助需求,您也可以在申请服务时向我们提出。在办理乘机手续时,南航有权根据旅客的身体和精神状态自行判断决定是否承运。
为残疾人办理乘机手续:
建议在普通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截止前2小时在机场办理乘机手续。
“残疾人”包含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加社会活动,具体表现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聋哑旅客”是指因双耳听力缺陷不能说话的旅客,不是指有耳病或听力弱的旅客。
“有人陪伴同行的盲人旅客”只限年满18周岁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旅客陪伴同行。该盲人旅客按普通旅客接受运输。
“盲人旅客”是指有双目失明或因眼睛有缺陷(如因弱视而引起其行动不便而需借助其他辅助设施)的成人旅客。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行动障碍旅客”是指因身体原因,没办法行动便捷。有的行动障碍、有的视力障碍、有的听力障碍、有的语言障碍。当他们选择飞机出行时,可能无法独立乘机。
南航规定接受病残旅客,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医疗证明或诊断证明书
(1)如果旅客存在以下情况,南航有权要求旅客出示南航认可医院出具的并有该名旅客的医生签名的医疗证明:
a. 旅客携带早产婴儿保育箱旅行的;
b. 在飞行中,需要使用医用氧气设备输氧的(目前南航除机载紧急情况下使用的氧气瓶外,未购置和储备机上医用氧气设备,暂不提供机上医用供氧服务);
c. 乘坐飞机对其健康状况有威胁的,或在飞行中需要特别医疗护理的;
d. 已知患严重的传染性疾病,但如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可防止传染他人的。
(2)医疗证明或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医疗证明或诊断证明书需由县、市级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医疗单位填写旅客的病情及诊断结果,并经医生签字、医疗单位盖章。
(3)医疗证明应包括防止疾病或传染病扩散所必须遵守的条件,原则上在航班起飞前96小时以内填开的方为有效,病情严重的,则应在航班起飞前48小时之内填开。要求残疾人出具的在航空旅行中不需要额外医疗协助能安全完成其旅行的医疗证明应当在航班离站之日前10日内开具。(中美航线回程时不需重新出具医疗证明)
2.特殊(病残)旅客乘机申请书
通过南航直属售票处或客服中心申请特殊出行服务的旅客,需提供纸质乘机申请书。
(1)申请特殊服务的旅客,需填写“特殊(病残)旅客乘机申请书”一式三份,以表明如果旅客在旅途中病情加重、死亡或给其他人造成伤害时,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
(2)“特殊(病残)旅客乘机申请书”应由旅客本人签字,如本人书写困难,也可由其家属或监护人代签。
(3)在南航运营的中美航线上,对于残疾旅客托运的轮椅、服务性动物,南航不得要求免除丢失、损坏及死亡等责任。
3.陪伴人员
(1)陪伴人员应在定座时声明陪伴关系,并单独出票。陪伴人员应与所陪伴的的残疾人同机旅行。
(2)陪伴人应有能力在旅行过程中照料残疾人,并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其撤离。除安全原因外,陪伴人员的座位应紧靠残疾人的座位。
详情请查看特殊旅行需求
1. 由于病残旅客需要特殊的服务和照顾,所以,每一个航班载运此类旅客的数量应有限制,以免影响对其他旅客的服务。除美国航线外,每一航班对没有陪伴人员、但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旅客数量限制如下(残运会等特殊时间除外):
航班座位数量 | 限制人数 | 航班座位数量 | 限制人数 |
51-100 | ≤2 | 101-200 | ≤4 |
201-400 | ≤6 | 400以上 | ≤8 |
2. 载运残疾人数超过上述规定时,应按1:1 的比例增加陪伴人员,但残疾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一倍;
3. 除特别批准外,原则上每一航班只限载运1 名担架旅客,担架旅客在乘机时应至少有一名医护人员或家属陪同;如果航班上接收了担架旅客,则不再接收受其他病残旅客;
4. 载运残疾人团体时,在按照5:1增加陪伴人员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前提下,可酌情增加残疾人的乘机数量;
5. 在南航运营的中美航线上取消残疾旅客人数的接收限制,即在此类航线上不再对盲人/聋哑、担架、轮椅等残疾旅客的接收人数进行限制。
可以,但需提前向南航申请。 查看轮椅服务详细规定
1. 担架旅客的定座不得迟于航班起飞前72 小时。特殊情况下,在航班起飞前72小时内的担架旅客的申请,在我公司答复可安排的情况下,方可接收。
2. 担架旅客必须至少由一名医生或护理人员陪同旅行。经医生证明,病人在旅行途中不需要医务护理时,也可由其家属或监护人员陪同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