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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交通意外险(国际版)

一、合作产品及服务信息

1、合作产品

明珠交通工具综合险(互联网)(国际版)

保障计划名称 保障范围 保障额度 保险期间
明珠交通工具综合险(互联网)(国际版) 飞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500万 30天
飞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10万
火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150万
轮船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150万
汽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50万
出行期间家财保障(房屋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5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二者取高) 1万

重要提醒:

1、保险保单及发票: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及电子发票(里程兑换产品不提供发票),请点击 https://b2c.csair.com/B2C40/modules/services/insurance/apply.html 自助下载。

2、理赔申请:请拨打阳光保险全国服务电话95510申请理赔。

3、本产品每位旅客同个航班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4、本保险承保年龄为14天至90周岁,71至9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的保险金额为上表所载金额的一半,保险费维持不变;

5、保险购买成功与否,以保险公司实际生成保单为准!

6、出行期间家财保障,承保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结构为钢混或砖混且用于自住的商品房,因保险条款所载明的原因发生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计算赔偿。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本保险不承保生产经营的房屋,不承保由地震、海啸造成的房屋损失。

7、投保前请仔细阅读本页面关于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理赔流程等内容。

8、截止2023年三季度,阳光产险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0%,该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了监管要求。阳光产险最近一期的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BB。

2、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保障内容简要介绍

(1)飞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被保险人在搭乘南航安排的公共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及伤残,我们将一次性给付保险金。

(2)航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由于发生航空意外产生的医疗费用,社保范围内药合理医疗费用免赔额为零,给付比例100%,最高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

(3)火车、轮船、汽车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障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以“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事故对应的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飞机、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事故对应的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4)旅行期间家财保障

出行期间家财保障,承保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结构为钢混或砖混且用于自住的商品房,因保险条款所载明的原因发生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计算赔偿,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本保险不承保生产经营的房屋,不承保由地震、海啸造成的房屋损失

4、免责条款

(1)飞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因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的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因抗拒依法采取的行政、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违反航空班机承运人关于安全管理规定;

(七)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的意外伤害;

(八)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猝死(包括不明原因的死亡);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感染的除外);

(十一)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二)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

(十三)恐怖袭击。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依法被采取行政、刑事强制措施期间、服刑期间或在逃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非因职业原因或器官移植原因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四)被保险人以驾驶人员、空乘人员等非乘客身份乘坐飞机期间;

(五)被保险人乘坐非经国家民航管理局批准的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以及医疗费用的支出,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依法被拘禁或服刑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2)航空意外伤害及医疗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造成的后果;

(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开始前已患有的既往症以及由该疾病引发的其他疾病(无论发生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开始前后);

(五)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六)经保险人授权的救援服务机构的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可以在返回中国境内后进行的非紧急治疗。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到达医疗机构前,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使用或自助选择救助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支出的挂号费、护理费、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用、材料费、病历费;

(三)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或安装假器官(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等)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一般身体检查、疗养、静养、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及康复治疗等非临床治疗性行为的费用;

(五)在境内医疗机构治疗时发生的不符合保险单签发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外的费用;

(六)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3)火车、轮船、汽车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障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的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抗拒依法采取的行政、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的伤害;

(四)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交通工具的管理规定;

(七)被保险人未到达目的地自行离开所乘坐的交通工具后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八)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症(包括人工受孕、试管婴儿等)、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分娩、流产、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一)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食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整容手术、高原反应、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二)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感染的除外);

(十三)被保险人猝死(包括不明原因的死亡);

(十四)被保险人通过机场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的意外伤害(仅适用于航空意外伤害事故保障);

(十五)恐怖袭击;

(十六)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依法被采取行政、刑事强制措施期间或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乘坐非法营运交通工具期间。

(4)旅行期间家庭财产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火山爆发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员、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间接损失;

(二)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自身的损毁;

(三)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外遭受的损失,但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除外;

(四)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合同中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五)根据本保险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六)其他不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5、保单变更及退保

(1)客票发生退票时,自动退保;

(2)可在客票未使用前申请单独退保;退保咨询电话:95539;

(3)保险生效后,不予退保。

 

二、保险理赔

1、如您出险后第一时间拨打阳光保险客服热线95510报案处理,并交送相关理赔材料至保险公司。

2、理赔所需材料

各项保险责任均需提供索赔资料 保险金申请书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飞机、火车、轮船和汽车意外身故 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
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如本保险合同要求的死亡证明可证明死亡原因的,可用死亡证明;否则,保险金申
请人应提供司法鉴定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死因鉴定报告
由承运人或交通安全部门提供的意外事故证明
飞机、火车、轮船和汽车意外伤残 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由承运人或交通安全部门提供的意外事故证明。
旅行期间家庭财产损失(房屋基础损失) 事故证明书
财产损失清单和发票(或其他保险人认可的财产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刷卡记录,网络购买记录等);
 

三、其他说明

1、备案信息:

(1)条款名称、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者报备文件编号:

备案条款名称 备案编号/批复文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A款条款 C00009332312022011100681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互联网专属)A款 C00009332522022011100601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 C00009332312021122327223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火灾爆炸损失保险(2022版)条款 C00009332112022050778461

(2)本保险产品的销售服务方为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3)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

投保人、乘机人(即被保险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条款中责任免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且投保信息填写真实正确,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2、服务电话:

(1)南航客服电话:40066-95539;

(2)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4006380380;

(3)承保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服务电话为:95510

(4)承保公司分支机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山西、山东、天津、河北、重庆、广东、江苏、河南、云南、新疆、西藏、黑龙江、上海、深圳、青岛、辽宁、海南、广西、浙江、贵州、四川、青海、陕西、湖北、湖南、吉林、宁波、大连、甘肃、安徽、江西、福建、内蒙古、厦门、宁波36家分公司开业运营。

3、保单查询及验真途径:

(1)南航网站服务专线:40066-95539。

(2)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4006380380。

(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客服电话:95510。

4、旅客信息保密保障:

我司承诺会对乘机人(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等保密事项依法进行保障。

5、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保险条款下载

上述内容仅提供产品概要介绍,不构成保险合同一部分,详细内容请参阅保险合同及条款,并以其规定为准。《明珠交通工具综合险(互联网)条款》

 

五、以下含客户告知书,请投保旅客认真阅读!!

保险经纪委托合同

感谢客户(以下简称“甲方”)委托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本合同是甲方与乙方订立的有效约定。乙方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甲方需享有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本合同条款与甲方的权益具有重大关系,请甲方在同意接受保险经纪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前确认,甲方已经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全部内容。甲方通过保险订单页面勾选/点击“已阅读并同意”、“同意合同条款”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合同,即表示甲方完全同意和接受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保险经纪人,代表或协助甲方处理保险相关事宜。

第二条:委托及服务具体事项如下:1、协助甲方办理各项保险投保; 2、代收代付甲方的投保、退保保费; 3、为甲方提供保险期间内的保险咨询; 4、协助甲方处理期内保险索赔事宜。

第三条:争议处理1、本合同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合同产生之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的,以乙方所在地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委托我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履行客户告知义务,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63号高晟广场3栋5层01E59室

(三)许可证名称及编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编号269705000000800

(四)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人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经营区域: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

(六)联系方式:4006380380

二、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并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在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三、请通过网页说明或向本公司客服人员了解《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等的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申报年龄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四、请关注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信息,在承保保险公司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购买保险,后续服务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足额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七、本公司不向客户收取费用,本公司可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

八、本公司及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如果您发现本公司从业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利益的行为,可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4006380380。

客户声明: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已经对投保相关的事项讲解清楚,本人/机构也对上述内容明确理解。

南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