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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航空意外险(赠送)

一、合作产品及服务信息

1、合作产品

(1)平安南航航空意外险(互联网)

保障计划名称 保障范围 基础保障 保险期间
平安南航航空意外险(互联网)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及伤残 300万元 以保单展示为准
航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意外医疗社保范围内药合理医疗费用超过100元的部分,给付比例100%) 5万元

重要提醒:

1、保险保单: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请点击 https://b2c.csair.com/B2C40/modules/services/insurance/apply.html 自助下载。本产品不提供保险发票。

2、理赔申请:请拨打平安保险全国服务电话95511申请理赔。

3、保险购买成功与否,以保险公司实际生成保单为准!

4、本产品每位旅客同个保险期间内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5、本产品投保年龄为14天至90周岁。(备注:71至9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的保险金额为上表所载金额的一半,保险费维持不变)

6、本产品飞机意外伤害身故、伤残及医疗保险责任开始于被保险人为搭乘民航客机而通过安全检查时;到该被保险人于其所搭乘航班到达该航班目的地后,通过机场到达隔离区后止。

7、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0元。

8、投保前请仔细阅读本页面关于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理赔流程等内容。

9、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个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包含相同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仅按照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不重复给付保险金。

10、截止2023年第三季度,平安产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20.7%,满足监管要求。平安产险公司最近一期的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BBB。

2、保险期间:

以保单展示为准。本产品飞机意外伤害身故、伤残及医疗保险责任开始于被保险人为搭乘民航客机而通过安全检查时,到该被保险人于其所搭乘航班到达该航班目的地后,通过机场到达隔离区后止;

3、保障内容:

(1)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

被保险人在搭乘南航安排的公共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及伤残,我们将一次性给付保险金。

(2)航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由于发生航空意外产生的医疗费用,社保范围内合理医疗费用超过100元的部分,给付比例100%,最高赔偿额为50,000元人民币。

4、免责条款:

(1)意外伤害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二、其他说明

1、备案信息:

(1)条款名称、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者报备文件编号:

备案条款名称 备案编号/批复文号
平安产险航空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 C00001732312021121623073

(2)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

投保人、乘机人(即被保险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条款中责任免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且投保信息填写真实正确,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2、服务方式:

(1)南航客服电话:40066-95539;

(2)承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服务电话为:95511;

(3)承保公司分支机构在北京、天津、山东、四川、广东、江苏、广西、贵州、云南、安徽、大连、西藏、宁夏、新疆、甘肃、辽宁、内蒙古、山西、吉林、青海、重庆、陕西、上海、黑龙江、河北、宁波、河南、江西、苏州、湖南、青岛、佛山、海南、湖北、东莞、唐山、深圳、厦门、浙江、福建、无锡、温州等地设有42家分支机构。

3、指定保单受益人

购买保险时,如您未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将支付给您的继承人;除身故保险金外,其它保险金均直接支付给您/被保险人本人。

4、保单查询及验真途径:

(1)南航网站服务专线:40066-95539。

(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客服电话:95511。

5、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6、旅客信息保密保障:

我司承诺会对乘机人(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等保密事项依法进行保障。

7、理赔特别提示

(1)服务咨询:发生保险事故时请第一时间拨打平安保险客服电话95511,便于专业人员能协助旅客快速有效完成理赔。

(2)承保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航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机场接驳客车以及其他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航空公司安排的巴士。

(3)本保险不承保任何直接前往阿富汗、古巴、刚果民主共和国、伊拉克、利比里亚、苏丹、叙利亚,或在上述国家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4)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5)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如何提供账号?

未成年人赔款仅限监护人代为领取。请在南航自助理赔页面选择银行户名与旅客姓名“不同”,并根据提示上传监护关系证明。若使用《户口本》,则提供主页、被保险人页、监护人页;若提供身份证,则提供儿童《出生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正反面。

 

三、保险条款下载

特别说明:挂网资料内容与保险条款不一致的地方,以挂网资料展示内容为准。

《平安南航航空意外险(互联网)保险条款》

 

四、客户个人信息授权和共享条款

第一条平安产险如何收集和使用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本协议中专业名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定义保持一致。平安产险基于向投保人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之必要,需要收集:1)由投保人主动向我们提供;2)由投保人使用我们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过程中自动生成;或者3)我们经由投保人授权同意或者我们履行法律义务所需向第三方收集、查询、获取的以下个人信息,并基于以下特定目的范围内处理这些个人信息。

请投保人注意,投保人除需提交作为投保人的必要个人信息之外,平安产险可能还需要由投保人提交由于保险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殊性所需的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的个人信息。请投保人确保,在投保人向我们提供关联个人的个人信息前,已经获得了由我们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效同意。具体而言:

1. 为了识别、验证和确定投保人的真实身份、确定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状况,平安产险需要收集投保人的个人基本资料,包括姓名、电子邮箱、生日;投保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身份证影印件;银行账户信息(开户行、账号)。

第1条所涉个人信息将用于与投保人订立或者续签保险合同、履行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包括在订立或者续签保险合同前判断投保人是否符合投保条件、完成保险合同的签署,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投保人取得必要的联系,以及对投保人进行保后管理或者向投保人追索到期债务等必要情形。

2. 为了履行保险公司对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法定义务,平安产险或其授权保险机构或第三方平台将在对投保人开展电话或者互联网销售业务时,将电话通话、网页浏览点击的过程进行全程录音或者记录投保人的浏览点击日志数据,并相应备份存档;在对投保人开展现场销售时,基于前述法定义务,还需要收集投保人的人脸面部特征信息。平安产险将采取充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妥善保存投保人的个人信息,并仅在接受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监管时向主管部门提供上述记录,而不会用作其他用途。

3. 为了履行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法定义务,提高风险监测与识别处置能力,平安产险需要收集投保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包括开户行、账户名称)。

4. 为判断是否符合投保条件,完成保险合同签署所必需,根据投保人投保的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投保人需要提供如下信息:

a) 人身险:投、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地址、联系方式、证件号码等);投保健康险时,投保人还需要提供投保人的健康情况材料并授权我们从第三方查询和收集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从健康管理服务提供方、医疗机构处查询和收集投保人的健康状况、就医记录等个人信息。

b) 其他财产险:投、被保险人信息(包括姓名、地址、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职业类别等)、投保信息(包括投保金额、财产标的等)。

5. 投保人知悉并理解,当投保人申请或者接受平安产险提供的保险产品或者服务时,为了确保交易安全,建立投保人的客户档案,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我们可能基于投保人的授权向我们的关联公司间接收集投保人的部分个人基本资料和个人身份信息,以确认和核验投保人作为平安产险客户的真实身份,补充丰富投保人作为平安产险的客户资料,并在投保人主动选择或者接受时提供投保人所需要的定制化产品和服务。

6. 例外情形

我们在以下情形中收集、使用投保人的以下个人信息无需征得投保人的授权同意:

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3)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4)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依法维护投保人或其他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所必需的;

5)投保人自行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已经向社会公众公开,且我们仅在合理范围内处理的;

6)从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的;

7)根据投保人的要求与我们签订和履行投保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的;

8)用于维护我们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安全稳定运行所必需的,例如发现、处置网络运营平台的故障;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平安产险如何委托处理、共享或者对外提供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为更好地向投保人提供相关保险产品服务及投保人权益,平安产险将基于以下特定目的,委托技术和数据分析服务提供商或者其他合作第三方处理投保人的以下特定个人信息:

1. 当投保人申请或者接受平安产险提供的保险产品或者服务时,为了帮助我们提升核保模型的精度与准确性,提高保险风险内控水平、完善风控模型,我们需要将投保人的个人信息委托我们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提供商进行测试分析、建模研究和效果分析,以确保向投保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 当投保人申请理赔报案服务时,为了向投保人履行提供出险和理赔合同义务,并顺利完成理赔支付,平安产险将委托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咨询公司、鉴定检测机构、残值服务商或者共保公司提供事故现场出险、事故定损评估或鉴定等技术性服务,他们可能会基于理赔服务所必要,接受平安产险的委托处理、分析和使用投保人接受理赔服务相关的部分个人信息。

3. 基于向投保人提供平安产险各项产品或者服务、履行法定义务所必要,平安产险委托服务提供商或者其他合作第三方提供技术和专业服务的必要情形。

除上述外,以下情况中平安产险可能将共享或者对外提供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1. 当投保人申请或者接受平安产险与其他保险公司所共同提供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共保产品”)或再保险服务时,平安产险需要依据本协议收集的个人信息与提供共保产品或者服务或再保险服务的其他保险公司共享(提供共保产品或者服务或再保险服务的其他保险公司的名称、联系方式请见本协议的主合同),以向投保人提供由平安产险和其他保险公司共同提供的保险产品或者服务或再保险服务。

2. 当投保人在理赔阶段遇及因事故纠纷或保险争端解决、行政执法或者司法诉讼等,平安产险或将基于相关主管部门、公安司法部门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将基于推进保险服务相关争议解决的需要,将投保人的部分个人信息提供给前述有权机关,以实现相应的行政司法要求和纠纷解决需求。

3. 根据投保人投保的保险产品,我们可能会向投保人提供与保险合同相关服务,如道路救援服务、健康管理服务等,具体服务形式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为提供此类服务,我们可能需要投保人提供与使用服务相关的信息并授权我们共享给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以使投保人获得更好的客户体验。具体内容以投保人后续使用第三方服务时的单独授权条款为准。

请投保人注意,根据相关可适用的法律法规,以下情形中,平安产险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投保人个人信息无需事先征得投保人的授权同意:

a) 与平安产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相关的,如根据有关监管规定,将与投保人申请或使用我们的产品、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投保人的其他相关信息向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监管信息系统等有权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报送信息的;

b) 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c) 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d) 与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e) 出于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其授权同意的;

f) 投保人及关联个人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个人信息;

g) 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第三条平安产险如何存储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平安产险将在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内留存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平安产险将依照法律要求和行业惯例,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如将个人信息去标识化、脱敏存储和加密传输,设置公司内部系统访问权限隔离,采纳调取访问客户信息前的授权审批管理,以及对系统用户权限进行定期监督审计等,以预防任何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篡改、丢失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等安全事件的发生。我们将针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等对投保人的个人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就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是否合法、正当、必要,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适应等事项,开展事前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予以保存。

第四条投保人如何行使个人信息权利

如投保人有以下需求,可通过平安官网、“平安好车主”“平安好生活”“企业宝”APP在线客服或拨打95511热线与我们联系,我们已经建立客户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我们将在收到投保人的申请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尽快作出答复。

1. 查阅、复制、更正或者补充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有权请求平安产险删除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a) 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b) 平安产险停止向投保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

c) 基于同意处理个人信息,且投保人已主动撤回同意;

d) 平安产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投保人的个人信息;

e)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本协议中经由投保人同意而收集的个人信息及其处理活动,投保人可以向平安产险要求撤回前述授权。但请投保人同时留意,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4. 要求平安产险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5. 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对投保人的个人信息进行生前安排。根据相关法律要求,投保人的近亲属可以基于其合法、正当利益,通过本协议中公布的联系方式要求对投保人生后的个人信息行使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但投保人通过本条中的方式告知投保人另有安排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