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电子账户业务服务协议
甲方:甲方(本人);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乙方”;
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提供的线上Ⅱ、Ⅲ类户(以下简称:电子账户)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签订本服务协议。
第一条、账户申请与开立
1、“电子账户”:指甲方通过乙方或与乙方合作的南航电子钱包在线自助申请,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申请资料、身份信息以及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经乙方核准后为甲方开立的,仅供甲方通过乙方或乙方合作的南航电子钱包办理金融业务的个人人民币银行账户。该账户可在网上直接开户,并可用于申请人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贷款、限额消费和缴费等。
2、甲方自愿申请开立电子账户,可在乙方或乙方合作渠道申请开立的不同账户类型、数量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乙方届时规定为准。并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及乙方的有关业务规章制度。
3、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开户证件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要求,开户时填写的开户资料正确、真实、合法、有效。电子账户的开户必须由甲方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4、甲方保证其对个人银行账户的使用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金融监管机构其他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
5、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为实名制账户。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乙方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实名身份资料,包括:甲方的开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身份证正反面影印件、发证机关地区、姓名、手机号码、职业、Email、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性别、本人名下一张Ⅰ类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卡号、归属银行等信息。并确保是甲方本人合法获得且真实有效的,并处于甲方有效掌控下。因甲方遗失绑定账户、变更绑定手机号码等信息,或将绑定账户、绑定手机号码等信息,转租他人使用,或泄露资料及交易信息等所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甲方申请资料不真实,或存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或乙方届时规定的拒绝开户情形时,乙方有权拒绝为开户。
6、甲方登录乙方渠道或与乙方合作的南航电子钱包提供的渠道办理业务时,需使用南航电子钱包交易或支付密码。该密码是确认甲方真实意愿的重要信息,使用该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操作行为。甲方应妥善保管南航电子钱包用户名、登录密码、渠道交易密码等个人信息,不得将渠道用户转借、转租他人使用。因甲方将渠道用户转借、转租他人使用或泄露资料所产生的风险及全部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7、电子账户持有人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甲方自愿申请开立电子账户,并承诺申请电子账户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基于对甲方负责的审慎原则,乙方有权对开户人年龄做出一定的限制,并有权进行调整。
8、电子账户中的Ⅱ类户可以办理存款、申请贷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无限额向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乙方柜面、自助设备加以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具体转入、转出的资金限额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乙方届时规定为准。
9、电子账户中的Ⅲ类户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乙方柜面、自助设备加以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Ⅲ类户还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具体转入、转出的资金限额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乙方届时规定为准。
10、甲方必须确保本人是非美国个人,美国个人是指根据相关法规及税收协定,在美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主要包括具有美国国籍,或持有美国绿卡或在美国长期逗留的自然人。
11、电子账户持有人必须仅为中国税收居民,此处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12、甲方授权乙方可以按照国家(国际)税务申报要求向有关机构报送甲方的相关信息。如申请人未按国家(国际)税务申报要求向乙方及时、准确提供个人身份信息,致使形成的个人损失,责任自负;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则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有必要,乙方有权决定中止或终止与甲方的业务服务。
第二条、业务须知
1、开户
1.1开户:当甲方完成开户必须的信息录入和验证、并设置账户交易或支付密码后,甲方即完成电子账户开户交易。乙方根据监管政策或业务开展情况,酌情增减开户所需信息及验证步骤等,以申请时乙方电子账户开户实际要求为准。本协议自页面显示开户完成且生成账号后生效,至销户之日起终止。
1.2绑定手机号码:是指甲方在申请开立乙方电子账户时设定的,包括但不限于接收由乙方发送的各种动态密码等信息,必要时乙方客服人员可通过此手机号码向甲方核实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每个电子账户,仅有一个绑定手机号码。
2、身份认证
2.1身份认证:为了确保甲方信息真实有效,乙方有权针对甲方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身份证影印件、绑定账号、手机号等甲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实名验证。
2.2身份认证的方式:甲方申请开立电子账户时,根据甲方不同情况,可选择乙方渠道或乙方合作的南航电子钱包提供的验证通道,完成Ⅰ类借记账户或信用卡进行身份认证。
3、绑定账户
3.1绑定账户:甲方需要设置绑定账户,绑定账户是甲方本人以实名制开立且真实持有的有效银行卡,可以是乙方借记卡或他行借记卡,暂不支持使用信用卡作为绑定账户,甲方自行进行资金转入操作,电子账户(Ⅱ类账户)资金只能通过本人同名绑定账户转入;电子账户(Ⅲ类账户)不仅可以接受绑定卡入金,还可以接收非绑定账户小额资金转入。
3.2绑定方式:甲方首次注册电子账户,通过Ⅰ类借记账户或信用卡进行身份认证,验证通过后即绑定成功。
3.3、绑定账户数量:可在乙方或乙方合作渠道申请开立的不同账户类型及数量以监管政策、法律法规及乙方届时规定为准。
4、资金转入及转出
4.1、资金转入:甲方自行进行资金转入操作时,甲方授权乙方将甲方在乙方开立或他行开立的绑定账户中的资金,划转至其开立在乙方的电子账户中。
4.2、资金转出:甲方授权乙方完成指定交易,即乙方将甲方开立在乙方的电子账户中资金划转至产品提供方的资金结算账户中或将资金从电子账户转出至绑定账户或进行转账汇款。因甲方提供的付款账户信息验证不成功、付款账户余额不足、账户状态异常等原因导致的扣款失败,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3支付账户充值及提现: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电子账户可向甲方本人同名支付账户充值,充值资金可提回至电子账户,提现金额不得超过电子账户向支付账户充值的金额。
4.4电子账户限额:乙方或乙方合作渠道申请开立的电子账户累计限额、时点余额等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乙方届时规定为准。
5、修改身份信息:甲方需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乙方柜面办理甲方信息修改,且不得由他人代办。
6、变更绑定手机号码:甲方登录南航电子钱包变更绑定手机号码,且甲方原手机号码需状态正常才能在线完成绑定手机号码变更。
7、密码管理:支付或交易密码管理:甲方可直接登录南航电子钱包,修改电子账户支付或交易密码。
8、销户:电子账户销户可通过乙方合作的南航电子钱包申请或乙方电话银行渠道(95595)进行办理。当电子账户余额为零且无在途交易时才可以进行电子账户销户。
9、身份证件过期:甲方开立乙方电子账户时使用的身份证件过期,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有权对银行账户采取交易控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可以汇入资金,不得办理除银行账户结息、扣收账户管理费等因账户管理本身形成的资金收付外的汇出、存现或取现业务,如需办理该类业务,须通过乙方渠道或乙方合作渠道提供乙方要求的最新身份资料信息,经乙方重新审核通过后恢复账户使用。
10、授权条款
10.1、甲方授权乙方,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信息、享受乙方服务产生的信息以及乙方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乙方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甲方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
10.2、甲方授权乙方,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甲方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乙方因服务必要开展业务合作的渠道提供、查询、收集甲方的信息。
11、保密条款
为确保甲方信息的安全,乙方及其合作渠道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
第三条、银行责任的免除与限制
1、甲方使用电子账户时,如非乙方过错而发生的数据电文错误或者对甲方指令识别、处理或执行错误时,乙方对因该项错误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和其他不利后果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可在甲方处理时对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2、对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电力供应中断、火灾、地震等)、意外事件或乙方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3、若发生乙方对于合法有效的甲方指令识别错误或执行错误,则甲方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错误发生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尽力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乙方应尽快调查处理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因银行/电子账户系统错误而造成的甲方直接财产损失,乙方应按适用的规则予以赔偿,但对于任何间接损失、履行利益、后果性损害、非财产损害、乙方于错误发生时不可预见的损失以及因甲方未能及时通知或及时采取措施而导致扩大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4、若甲方否认交易、出现任何资金风险,由乙方或南航电子钱包与甲方协商进行处理,相关赔付规则参照乙方与南航电子钱包所属公司签署的《中国光大银行电子账户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执行。
第四条、其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1、甲方自愿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并接受甲方委托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相关服务。
2、甲方在乙方开立、使用或撤销个人银行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还应遵守乙方相关业务的制度规定。
3、甲方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应填写相关开户信息,并根据要求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并接受乙方对提供的开户信息及证明文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的审查。
4、甲方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5、甲方不得出租、出借个人银行账户,不得利用个人银行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6、甲方不得利用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甲方存在洗钱、出卖银行账户等违法行为时,乙方有权限制或终止服务措施。
7、若甲方成功开立乙方账户,自开户之日次日起6个月内无任何交易记录或长期处于零余额,乙方按照人民银行要求,有权暂停其户服务。
8、甲方账户自上次交易日起满三年(含)无主动交易,账户余额为10元(含)以下,没有关联其他账户的,乙方有权将该账户列为小额不动户管理,并按原账户计息规则计息。小额不动户不收不付。甲方在乙方重新进行实名制认证后,可恢复该账户业务或办理销户。
9、乙方应依法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的存款信息及甲方资料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甲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查询。
10、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协议由乙方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自甲方账户开立之日起生效,自销户之日起终止。
在甲方确认签署本协议之前,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在确信其已完全理解的情况下,甲方确认其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与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