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开户人(以下简称“乙方”,含账户户主、代办人、联名户及附属卡申请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下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存续期间有效,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一、乙方自愿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并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及甲方业务规章。乙方申请借记卡的,还应遵守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的相关规定。乙方在甲方申请的借记卡到境外使用的,还应遵守当地法律,我国与当地主权机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乙方办理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的,还应遵守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协议。
二、个人账户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按币种可分为人民币账户、外币账户及本、外币一体账户;按功能可分为非结算账户及结算账户,其中结算账户细分为Ⅰ类户、Ⅱ类户、Ⅲ类户。
1、Ⅰ类银行账户:甲方可通过Ⅰ类银行账户为乙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存取现金等服务。
2、Ⅱ类银行账户:甲方可通过Ⅱ类银行账户为乙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甲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银行账户还可以办理限定金额的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其中,Ⅱ类银行账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3、Ⅲ类银行账户:甲方通过Ⅲ类银行账户为乙方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限额内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甲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甲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乙方新开立Ⅲ类户后,通过绑定Ⅰ类银行账户转入资金验证的,可以接受非绑定账户小额转入资金;其中,Ⅲ类银行账户任一时点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消费和缴费支付、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出日累计限额合计为2000 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5 万元,且甲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方式为乙方只能开立一个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Ⅲ类户。
4、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乙方开立相应账户类型并提供相关服务,乙方需要对账户进行升级、降级、增加、减少、变更服务内容时,应通过甲方提供的渠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甲方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实现乙方的服务需求。
三、根据相关监管规定,乙方在甲方所开立的个人账户有数量限制。乙方在甲方全辖机构内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开立Ⅱ类户、Ⅲ类户的数量分别不得超过5个。乙方在甲方网点柜面、自助设备加以甲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开立的借记卡Ⅰ类、Ⅱ类账户,可以配发实体介质;乙方在非面对面渠道可开立Ⅱ类、Ⅲ类户,不提供实体介质。乙方于2016年11月30日前在甲方开立多个Ⅰ类户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账户情况进行摸排清理,要求乙方作出说明,核实乙方开户的合理性,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作出合理性说明。对于无法核实开户合理性且无法核实身份的,甲方有权采取归并账户,或者采取降低账户类别等措施。
四、乙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Ⅱ类户,应当绑定本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通过银联等清算机构向乙方Ⅰ类户的开户行验证个人信息的一致性,验证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号码、绑定账户账号(银行卡号)、绑定账户预留手机号码、绑定账户是否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等5个要素。乙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Ⅲ类户,应当绑定本人账户,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绑定账户预留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等4个要素。乙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Ⅱ、Ⅲ类户时,承诺登记验证的手机号码与绑定账户使用的手机号码保持一致,并只能持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办理,保证开户资料、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合法、有效。甲方在乙方授权的范围内在电子渠道办理非面对面开立Ⅱ、Ⅲ类户采集、使用乙方上述个人信息时,个人信息传输均为加密方式。乙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的Ⅱ、Ⅲ类户,在客户身份存续期间,乙方不配合甲方进行身份识别,甲方无法继续核实时,甲方可采取降低账户类别或限制交易等措施,必要时可依法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乙方授权甲方办理乙方非面对面开立的Ⅱ、Ⅲ类户充值、提现业务,并同意甲方有权使用其自有支付通道或与甲方合作的第三方机构的支付通道进行资金划转。非面对面开立的Ⅱ、Ⅲ类户充值、提现的交易限额受支付通道和绑定账户开户行限制,以及遵循甲方基于监管规定和保护资金安全进行的交易限额调整。因乙方绑定账户信息验证不成功、账户状态异常、账户余额不足、第三方代扣通道限额调整等因素,或由于不能预见、不可克服、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等非甲方原因导致的无法及时扣款或扣款出错、失败的,甲方不再重复发起资金代收付交易,相应后果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交易出错或失败,并因此致使甲方垫付资金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垫付资金,并有权在尽量不损失乙方权益的基础上,对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任一账户内的存款进行扣划。乙方可以将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绑定本人同名Ⅱ、Ⅲ类银行账户使用。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监管部门反洗钱规定,甲方依法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乙方应遵守甲方及监管部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有关规定,并配合提供有关银行账户实名制、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客户尽职调查等要求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双方业务关系终止后,甲方在满足监管对个人客户信息的保存要求后,应对乙方的个人身份信息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六、乙方在他行电子渠道开立非面对面Ⅱ、Ⅲ类户时,绑定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Ⅰ类账户,甲方作为银行卡账户验证业务的被验证行,甲方可通过监管指定的清算机构(包含中国银联、中国人民银行清算中心)接收乙方自愿在其他银行电子渠道开立非面对面Ⅱ、Ⅲ类户发起验证的个人信息,并与甲方留存的乙方个人信息进行一致性比对并输出核验结果,反馈给乙方的他行账户业务验证发起行。验证信息包含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号码、绑定账户账号(银行卡号)、绑定账户预留手机号码、绑定账户是否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等。同时甲方将留存该笔核验业务的日志信息,为乙方处理客诉及安全管理使用。
七、乙方申请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需向甲方提交有效的证明文件,并接受甲方审核。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信息(姓名、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有效期、性别、国籍、职业、常住地址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税收居民身份信息、生物特征等),并保证开户资料、身份信息的真实、合法、有效;对于乙方开户资料/开户原因存在疑义,不配合客户身份识别、有组织同时或分批开户、开户理由不合理、开立业务与客户身份不相符、有明显理由怀疑客户开立账户存在开卡倒卖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开户目的或用卡情况进行管控,采取增加交易认证手段、限制交易、暂停乙方的非柜面业务(非柜面业务即柜面渠道以外的业务办理渠道,如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微信等通过我行账户消费及支付的第三方支付渠道等)及拒绝开户等措施。同时,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及其申请业务的风险状况,延长开户审查期限、要求乙方补充相关资料等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也有权拒绝开户。若乙方账户在使用中存在违反反洗钱等相关法规的可疑交易或确定为高风险客户/账户,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或其账户的交易方式、规模、频率等,特别是乙方通过非柜面方式办理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经核实后甲方仍认定账户可疑的,或被用于为非法平台收款等违法违规情形,甲方可按照监管要求暂停乙方的非柜面业务。经甲方评估,如果乙方风险超过甲方风险管理能力的,必要时甲方可终止业务关系。
八、甲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2017年第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客户分为中国税收居民和非居民。
1、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183日。
2、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
九、乙方承诺在甲方留存的联系电话号码为账户所有人本人使用的有效手机号码,属于身份/交易验证的重要信息,不存在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情况。对于成年人代理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开户预留本人联系电话等合理情形的,由乙方及相关当事人出具说明后可以保持不变;对于单位批量开户,预留财务人员联系电话等情形的,应当变更为账户所有人本人的联系电话;对于乙方无法证明合理性的,甲方将按监管要求暂停乙方名下账户的非柜面业务。
十、乙方承诺,凡经由乙方留存手机号码验证通过发生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或其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甲方依据留存手机号码为乙方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若因乙方所预留手机号码为非本人号码、被盗用或交易验证泄露或手机号变更而未及时更改等造成乙方的风险及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十一、甲方应依据监管规定在业务存续期间持续对乙方身份信息进行识别,乙方须配合甲方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进行身份核实,若重新识别发现乙方身份无法核实,或乙方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并没有在合理期限(自失效日起90天)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必要时甲方有权拒绝或中止为乙方提供服务。当乙方个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由于乙方未提供真实、合法、完整、有效资料或未及时向甲方提供变更资料的,必要时甲方有权拒绝或中止为乙方提供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作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在甲方开立对公账户,甲方有权使用乙方最近一次在甲方对公账户预留的信息更新至乙方除姓名、证件号码、证件类型以外的个人身份信息,甲方无法通过乙方最近一次开立的对公账户预留信息同步更新乙方的个人身份信息时,乙方须配合甲方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个人身份信息,确保与对公账户预留信息一致。
十二、乙方在与甲方建立业务关系或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时,应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出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十三、为便利乙方的小额交易用卡,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乙方可通过甲方网点或客服电话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十四、乙方在开立账户时,甲方将根据乙方要求提供账户类型所对应的配套交易介质及验证方式,一个账户可根据乙方业务需要、交易渠道,配备多个交易介质及验证方式。乙方开立账户时,授权甲方采集户主有效身份信息、手机号码入网信息、终端设备信息、网络地址、生物特征等用于向客户提供服务和身份验证。甲方处理乙方的个人敏感信息时,将通过服务协议或补充声明获取乙方的单独同意确认。交易介质包括且不限于:无介质账户、借记卡、存折、存单、电子安全认证工具等媒介;身份验证方式包括且不限于:户主有效身份证件、交易密码、手机号码实名制验证、生物特征、安全验证码等验证手段。乙方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交易介质及对应验证方式,个人账户每个交易介质的对应全部验证方式是乙方进行交易时身份确认的证明,凡验证方式符合对应交易介质、交易渠道的账户交易均视为账户持有人或经持有人授权的合法交易。甲方依据通过验证方式为账户持有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因非甲方原因导致的验证方式遗失、泄露所造成的损失由账户持有人承担。
交易介质如有遗失、被窃或验证方式遗失、被窃、泄露的,乙方应立即通过甲方提供的任一方式、渠道办理账户相应交易介质、验证方式的口头挂失,并可选择同时对账户进行止付。乙方应在自口头挂失日起五个自然日内亲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任一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口头挂失后五日内乙方未到甲方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的,口头挂失自动失效,口头挂失生效前及失效后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确认因甲方已受理乙方挂失及止付请求,而未及时止付处理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由甲方承担。挂失后又寻回原来的交易介质,请乙方持有该介质和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网点办理解挂手续,但若挂失介质为借记卡且已提交补制卡申请的正式挂失则不再受理解挂。个人账户及对应交易介质只限乙方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出借,或转卖,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本人承担。
十五、为便利乙方网上支付,乙方通过面对面方式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可同步开通网上快捷支付功能。开通该功能的账户在签约绑定各第三方支付机构时,最高支付限额以甲方与各第三方支付机构协定为准,乙方可通过甲方提供的渠道进行查询并自行调整。
若乙方未通过面对面方式开通网上快捷支付功能,则未开通该功能的账户在签约绑定各第三方支付机构时,最高支付限额以当地监管要求为准。
十六、乙方可凭借记卡/存折及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营业网点申请开通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短信服务等电子银行服务;或者可凭卡号/存折、卡/存折密码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通过广发银行官方网站(www.cgbchina.com.cn)、手机银行、智汇柜台等自助渠道开通和使用电子银行提供的服务。乙方需妥善保管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资料、信息,如身份证件、卡号/存折及其密码、手机软证书密码、网银登录密码、Key盾密码、动态口令、手机号码、短信验证码、手机银行登录密码等,不得泄露或交付他人/非授权人员保管、不要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他场所留下上述个人敏感信息,防止被他人利用。因乙方故意或过失行为,包括未适当、谨慎保管该个人敏感资料等原因而被他人使用、盗用,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乙方通过电子银行办理业务时,应遵守?广发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章程?及协议等相关规定。
十七、除需要乙方通过柜台、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开通的服务内容外,若甲方为了提高乙方的服务体验或乙方的纯获利,针对个人银行账户新增服务功能,甲方可以主动为乙方开通该类服务功能,但需要收费的,甲方将向乙方提供业务开通选择,并在官网及网点等渠道进行公告。
十八、甲方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为保障乙方账户、资金安全需要,有权根据个人账户性质、配套交易介质、交易渠道、验证方式等因素,对乙方所开立账户预设账户余额限额、交易金额限额及交易笔数限制。乙方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甲方提供的渠道、方式,对乙方指定账户的交易限额进行调整,监管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将按照相关监管要求或与乙方约定的条件及方式,进行交易风险提醒。
十九、乙方所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支持预授权功能,预授权时按照100%冻结资金,完成时止付金额上限为预授权交易金额的115%。
二十、甲方根据监管要求为乙方提供多种转账服务,乙方在使用非实时转出转账服务时,若乙方账户及在内的待转出资金因公检法单位等有权机关要求甲方对其进行冻结、暂禁或扣划而导致转账交易失败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申请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的,甲方与乙方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乙方应当到柜面办理。
二十一、乙方办理个人支票业务的,应在银行预留签章,甲方根据签章为乙方办理业务。乙方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签章的,本人应出具经其本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到开户网点办理确认手续。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并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字式样或印鉴不符的支票,否则,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如一年内累计签发空头支票三次(含)以上,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出售支票。
二十二、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借记卡为IC卡,按客户级别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私人银行卡等类别,按发卡类型分为标准卡、主题卡、联名卡、附属卡、共同账户卡等产品。
二十三、借记IC卡包含金融主账户和电子现金应用。电子现金不记名、不计息、不挂失,仅支持人民币结算,用于持卡人小额消费。电子现金应用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人民币;乙方可在甲方营业网点柜台修改余额上限,余额上限同样为1000元(含)。乙方可以在甲方营业网点、ATM/CRS、多媒体自助终端等自助设备渠道向其本人借记卡IC卡电子现金应用圈存资金。乙方借记IC卡电子现金应用内的资金用于小额脱机消费,在消费时不需要提供密码。电子现金应用内的资金不可以撤销。借记IC卡电子现金应用退货资金退入借记IC卡主账户。电子现金应用余额的判断应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借记IC卡到期或损坏需要换卡时,乙方交回卡片换新卡时,其原卡片电子现金应用资金30天后转入主账户中,在此期间已换新的新卡片不允许销户。如果电子现金交易次数超过了监管机构设定的电子现金连续交易次数上限,交易应转为联机交易。电子现金应用内的资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应用内的资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应承担因相关卡片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交易确有发生,乙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
二十四、联名卡是指乙方申请开立的,甲方与第三方机构联名发行的联名Logo借记卡;乙方一经申请办理联名借记卡,视作授权甲方为乙方申请第三方机构会员。如甲方因为乙方向第三方机构申请会员需要向第三方机构提供乙方个人信息的,乙方需要通过相关联名卡补充协议进行单独授权确认。第三方机构会员申请是否成功以第三方审批为准,乙方申请第三方机构会员不通过或后续会员失效不影响联名借记卡金融功能使用。特色借记卡指乙方申请开立的,由甲方面向特定客户群体发行的借记卡;乙方申请开立卡片后,需通过特色借记卡相关补充授权书单独同意授权必要客户信息给第三方后才可激活及享受特色权益。
二十五、附属卡是指由主卡持卡人(乙方)申请开立的,附属于乙方账户但指定给第三人(附属卡申请人)使用的具有一定功能的借记卡。开立附属卡,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乙方)本人申请开立并通过相关验证,附属卡使用主卡账户的资金,使用额度及额度使用周期均由主卡持卡人(乙方)确定。附属卡使用额度分本外币,外币额度均以实时美元汇率折算。附属卡申请人填写开户申请表并需由主卡持卡人(乙方)签字确认。
二十六、共同账户卡(下称联名户)指甲方为家庭成员、生意合伙人等需要对资金共同管理的客户(合称为乙方联名人)而提供的账户功能。联名户对应的每一位乙方联名人之间的责任、权限和利益相同,并对联名户的所有交易承担共同连带责任,联名户内资金需经全体乙方联名人同意才可进行交易。在首次申办联名户时,全体乙方联名人必须同时在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在已开立的联名户基础上,可以加入新的乙方联名人。原乙方联名人必须全体同时在场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凭各自相应交易凭证和交易验证方式办理新增联名人业务。为联名户办理存入业务,可通过任何可能的渠道及形式向账户转入资金。无论以何种方式通过联名户下对应的任何一张借记卡及其卡号办理存入业务,款项在到账后立即视为联名户内资金,受到联名户交易规则限制。使用联名户内资金进行交易,必须通过银行允许的渠道办理。任何与账户内资金转出相关的业务,在办理时都必须由联名户对应的所有联名人按约定的交易渠道及验证方式确认后进行交易。若为柜面交易,且交易金额超过监管上限的,还须提供所有联名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若非乙方联名人本人到场的,还须同时提供联名人本人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因联名户联名人中的一人或多人涉及纠纷或案件,导致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联名户中全部或部分款项的,账户其他联名人不能因此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二十七、甲方应定期与乙方核对账务。乙方发生账务后可通过甲方提供的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自助设备等设施核对账务。乙方同意甲方保留对错误账户进行冲账的权利。
二十八、乙方可以通过柜面或者电子渠道办理Ⅰ、Ⅱ、Ⅲ类户变更业务。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办理Ⅰ、Ⅱ、Ⅲ类户的手机号码、证件有效期、地址等变更业务时,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新开户要求重新验证信息,并配合甲方核实个人变更信息的真实意愿。乙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办理Ⅱ、Ⅲ类户手机号码、证件有效期、地址等变更,且绑定账户为他行账户的,乙方同意应先将Ⅱ类户所有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赎回、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将Ⅱ、Ⅲ类户资金全部转回绑定账户后再予以变更。
二十九、乙方注销在甲方开立的账户时,应与甲方核对账户存款余额,交回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正在办理代发工资、信贷扣款、代缴费等结算业务的个人结算账户,不可销户,有相关联的记账式国债托管账户或开放式基金交易等理财业务账户,不可销户。乙方如果未按前述规定操作,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
三十、未激活的Ⅰ类云账户、Ⅱ类户、Ⅲ类户可通过柜面或者电子渠道办理销户业务。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办理Ⅱ类户、Ⅲ类户销户时,在乙方电子账户下无签约产品、Ⅱ类户、Ⅲ类账户余额为0、不存在任何未结清的交易、且不存在未清偿甲方债务等情况下,乙方可通过平台向甲方申请注销账户。绑定账户已销户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新开户业务的审核要求重新验证个人身份信息后绑定新的账户,将Ⅱ类户、Ⅲ类户资金转回新绑定账户后再办理销户。
三十一、若乙方账户在自开户之日后第一个自然日起连续六个月内无交易记录(银行结息除外),甲方有权按监管规定暂停该账户的非柜面渠道交易,乙方须主动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经甲方重新核实身份通过后方可恢复该账户业务功能。
三十二、若乙方名下的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一年内无发生主动交易,且账户无加挂外币子账户(含已结清)或外币子账户余额为0,无加挂定期子账户(含已结清)或定期子账户余额为0,则甲方有权将该乙方账户转为睡眠户。若该乙方账户在转为睡眠户后两年内未进行激活处理,甲方有权对此类账户进行销户处理。乙方可通过柜面、手机银行等方式办理销户后的资金及利息返还业务。
三十三、乙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不得利用银行账户套取银行信用,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制裁、电信诈骗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已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甲方有权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同时甲方将通过且不限于短信等方式通知乙方到甲方任一网点进行身份重新识别。在甲方发出通知三个自然日内,若乙方未亲临甲方网点作身份重新识别的,甲方将暂停乙方名下除“涉案账户”外其它所有账户的非柜面业务。如乙方被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者支付账户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个人,甲方5年内暂停乙方名下所有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并不得为乙方新开立新账户。乙方在开立账户时应确认“本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
三十四、若乙方所持账户被甲方发现或者收到被冒用身份的个人声明,并确认该银行账户为假名或虚假代理开户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该账户所有业务,并在征得被冒用人或被代理人同意后作销户处理。
三十五、甲方在为乙方办理业务时,依法保障乙方的资金安全,并为乙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含银行账户信息、身份信息、财产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其它与个人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信息)保密,公检法单位等有权机关提出查询,及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十六、甲方根据乙方主动要求、其它业务协定或公检法单位等有权机关要求,对乙方账户进行交易暂禁、账户冻结等处理。当进行交易暂禁、账户冻结解除时,需要由原交易申请人/单位或按相关业务协定提出申请。若甲方因乙方业务协定或公检法单位等有权机关要求,对乙方账户进行止付、冻结、解除止付、解除冻结、扣划账户资金等操作而引起纠纷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三十七、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范性文件向乙方收取个人账户管理费及其他服务费用,具体内容及收费标准以甲方对外公告为准。
三十八、因不可抗力及不能预知、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的且甲方已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的乙方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三十九、乙方清楚并同意,甲方不介入乙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纠纷,乙方不应以与特约商户或第三方之间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向甲方支付应付的费用。
四十、为确保乙方能及时获知我行最新产品及活动信息,甲方将不定期通过短信、电子邮件、邮寄宣传品等方式向乙方发送我行各类资讯。如乙方不同意接收,请在相关确认渠道(包括且不限于短信、微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进行明确反馈。
四十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结算账户开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诉求期间,双方对本协议中无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四十二、甲方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或银行经营管理及风险控制等需要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并予公布,如果本协议发生修改,甲方将通过营业网点、网站、报纸、手机银行、微信银行或其它有利于乙方接受理解的任一方式进行公告及告知。在公告期内,乙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我行账户;乙方对相关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再继续使用我行账户,可向甲方提出销户申请。公告期满,乙方未提出销户申请的,视为乙方接受修改后的内容。
服务内容注释:
【①】我行公开发行的借记卡具有储蓄、消费、转账结算、代理收付、理财、预授权等功能,支持本币存贷款账户和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普通卡、共同账户卡、附属卡、社保卡等。
【②】我行签约的广发财富管理贵宾客户是需另行签订贵宾协议,可能会收取账户管理费,收费标准详见我行收费公告,服务细则详见贵宾协议内容。
【③】电子银行安全认证工具(Key盾、软证书等)为客户向银行申领而特别持有的认证工具,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可实现对客户身份及交易的识别,防范交易风险。
【④】如对我行协议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我行24小时客服热线400-830-8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