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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乘机健康指南

感谢您选择中国南方航空!


一、基于高空飞行机舱内的特殊环境和对旅客空中旅行过程健康安全的考虑,有以下情况的旅客不宜乘机:

(一)14天以内的婴儿

(二)单胎妊娠超过36周或多胎妊娠超过32周的孕妇。

(三)产后不足7天的产妇;

(四)心脑血管疾病不稳定期:血管成形术手术早期;心肌炎与心肌梗塞病后1个月以内;重度心力衰竭、心肌炎病后六周内曾发生心肌梗塞、近期心绞痛频繁发作、严重心律失常者;脑血管意外病后两周内、高血压病人收缩压超过180mmHg、舒张压超过130mmHg者;处于急性期的脑炎、脑肿瘤、脑出血、脑梗塞患者;临床血气分析检查结果反映有缺氧和二氧化碳潴留的急性脑血管病患者等。

(五)呼吸系统疾病:重症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空洞、肺气肿、肺功能不全的肺心病、大纵膈肿瘤、先天性肺囊肿、肺叶切除者;近期患自发性气胸、渗出性胸膜炎伴有呼吸功能障碍者等。

(六)消化系统疾病:急性阑尾炎、溃疡面很深的胃肠道溃疡病、特大氙肿、肠梗阻;腹部手术后10天以内,如航程超过4小时,则20天内不宜飞行。

(七)骨骼系统疾病:骨折用管型石膏固定和调重锤牵引者;用石膏固定的骨折手术后24小时内,如航程超过2小时,则48小时内不宜飞行。  

(八)血液疾病:重度贫血、外伤性大出血、血红蛋白在75g/L以下者;镰刀性红细胞贫血发作后10天内。  

(九)眼科疾病:视网膜剥离的患者治疗时因有时需向眼内注射气体增加眼内压,必须等到气体全部被吸收后才可飞行。如使用sulpha hexafluoride(英文简称:SF6,中文全称:六氟化硫)则2周内不能飞行;如使用perfluoropropane(英文简称:C3F8,中文全称:全氟丙烷)时则6周内不能飞行。患有其他眼内疾病和眼穿透性损伤一周内不宜飞行。  

(十)耳鼻喉疾病:口腔扁桃体手术或中耳外科手术后10-14天内;严重中耳炎伴有耳咽管堵塞、严重鼻窦炎伴有鼻腔通气障碍者;固定下颌手术者。  

(十一)精神病有攻击行为者,无医护人员陪伴的癫痫病患者,癫痫大发作后24小时内。

(十二)带有严重咯血、吐血、出血及呻吟症状的病人。  

(十三)处于传染期的各类传染病,如破伤风。  

(十四)处于抢救状态的休克、昏迷窒息、颅内压增高、颅脑损伤、颅骨骨折伴有昏迷或呼吸节律不齐者。  

(十五)在飞行过程中需要持续吸氧的旅客(能自行携带符合规定的便携式氧气浓缩器乘机,且身体能耐受者除外)。

(十六)潜水后的减压病。  

(十七)癌症晚期患者。  

(十八)某些需要进行紧急医疗处置的疾病,在乘机前无医师许可证证明和医护人员护理者。

(十九)各种原因所致生命体征不稳定者或患有其他医学上认为不适宜乘机的疾病者。

(二十)由于疾病种类繁多且存在个体差异,对于以上未提及的但在飞行途中可能发生的对旅客健康和飞行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医学状况,应该进行飞行前医学评估。若进行飞行前医学评估,则需要旅客配合提供南航认可的《诊断证明书》或与疾病相关的其他医疗资料,以确定旅客是否适宜乘机。


二、如果旅客存在以下情况,旅客需要出示南航认可的医疗证明或诊断证明书:

(一)旅客携带早产婴儿保育箱旅行的。  

(二)乘坐飞机对其健康状况有威胁的,或在飞行中需要特别医疗护理的。

(三)已知患严重的传染性疾病,但如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可防止传染他人的。

(四)怀孕超过32周但不足36周的孕妇。

南航认可的医疗证明或诊断证明书是指由县、市级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医疗单位填写旅客的病情及诊断结果,并经医生签字、医疗单位盖章。对于需要填开医疗证明的上述第(一)至第(三)类情况,医疗证明应包括防止疾病或传染病扩散所必须遵守的条件,原则上在航班起飞前96小时以内填开的方为有效,病情严重的,则应在航班起飞前48小时之内填开。对于孕妇乘机的相关要求,请登录南航官网、或联系南航服务热线(国内拨打:95539,国际拨打:+864008695539)或者南航售票处咨询。


三、其他规定

(一)因本指南第一条所列情况申请客舱轮椅(WCHC)或客梯轮椅(WCHS)的旅客必须有相同服务等级(头等舱/公务舱/明珠经济舱/经济舱)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备陪护能力的同机陪同人员。残疾人航空运输中关于陪同人员的要求以民航局公布的《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为准,不受此限制。

(二)旅客需要了解飞行过程中突发疾病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航空公司因为救治旅客改航备降所产生的费用等。对于明知自身存在不适宜乘机的情形,却通过隐瞒、欺骗或误导等方式违反本条件约定、实现购票乘机的旅客,南航将通过起诉旅客缔约过失、追偿相关费用等方式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以及南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和《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等相关规定,承运人认为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或对其自身或其他人员或财产可能造成任何危险或危害,有权拒绝承运。因此,南航认为旅客存在上述情形的,有权不予售票或拒绝登机。


(以上指南由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解释)